作者huck (哈克說"huck已死")
看板GreenParty
標題[組織] 綠黨黨章
時間Tue Jan 29 23:50:49 2008
http://www.greenparty.org.tw/introduction.php?itemid=404
綠 黨 黨 章
1996年1月25日施行25條
1996年5月日修正第1條
1996年6月23日修正第2、25條
2006年2月25日修正第3、5、6、9-25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綠黨」,英文名稱 "Green Party Taiwan"。以下稱本黨。
第二條
本黨為依法設立之政黨,以推動台灣社會政治之改革,秉持生態主張的理想,來建設新國
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各界對綠色政治主張的重視與支援。
二、促進國內外綠色政治團體之聯誼、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綠色政治主張相關法令與政策之研究。
四、辦理黨員成長、教育等有助於本黨整體發展之活動。
五、出版有關生態主張之綠色思潮出版品。
六、推動其他有利於綠色政治主張發展之事項。
七、推薦政治代理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第二章 黨 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黨綱領,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黨員。 黨員入
黨辦法另定之。
第五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黨黨章。
二、 宣揚本黨綱領。
三、 至少加入一個地方或議題支黨部,並參與其組織活動。
四、 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 繳納黨費。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 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 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四、 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 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 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
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 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九條
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本黨得設地方支黨部及議題支黨部;並得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支黨部及議會黨團之設
立辦法另訂之。
黨員超過五百人者,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為黨部最高意思機關。黨員代表大會設立辦法
另定之。
第四章 全國黨員大會
第十條
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意思機關,每一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必要時經中央執
行委員會決議或全國五個以上支黨部之書面提議,中央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黨員大會。
凡於全國黨員大會開會時已繳交該年度黨費之黨員,始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全國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中央級省市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召集人、中央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十二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候補委員二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中央執行委員互推兩人為共同召集人,男女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 制定本黨內規。
三、 編製預算及決算。
四、 議決重要人事案。
五、 審查獎懲之提案。
六、 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之黨務。
第十四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採合議制。執委會會議記錄應對全體
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會於未開會期間,得因應時效需求,透過網路提案、討論及議決黨務相關事
宜,並效力與正式開會同,並應對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應分擔本黨募款及招募黨員工作。
執行委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執委會會議兩次(含)以上,或長期未參與黨務討論及分工者,
得經執委會之決議,送請評議委員會審議後予以停權,並由候補執委替代之。
第十五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並由評議委
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 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 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 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五、 對黨員及各級組織作獎懲之決定時得解釋黨章及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提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任
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中央黨部之組織另定之。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八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
及批判,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
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本黨獎懲條例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有關黨員及各組織之獎懲事項,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交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一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左: 一、黨費。 二、自由捐款。 三、其他收入。
黨費繳納辦法另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黨之各級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以及黨提名參與各項公職選舉之政治代理人,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黨政治代理人之提名辦法暨權利義務規定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黨章之制定及修改,須經全國黨員大會黨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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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統一,等長江大壩拆了再統一;
台灣獨立,等核廢遷出蘭嶼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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