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土城家暴男殺妻、小姨逃死!判決書全文曝
時間Mon Oct 5 21:00:06 2026
※ 引述《sixpoint ( ゚д゚)ノ☆( #)д`)》之銘言:
: 記者:蕭沁梅
: 新北市土城區一名男子謝文雄因擔心張姓妻子要離婚,產生強烈控制欲,於去年7月7日在
: 明德路先駕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後,再持刀及鋁棒攻擊致死。新北地院審理後,一審判處
: 2個無期徒刑,如今判決書全文公開,法院當時認為謝文雄僅預謀殺害小姨子,對妻子的
: 殺害屬臨時犯意,因此未達「犯罪情節最嚴重」死刑標準,根據憲法法庭「憲判8」意旨
: ,須殺害3人以上才構成死刑要件。
就該段附論的內容,讓人工智慧解讀後,可理解的是:
一、殺人行為是否出於「預謀」
檢察官主張被告是「蓄意連續殺人」,但法院根據證據與鑑定(如被告是在現場見被害人
有說有笑、受情緒風暴影響而臨時起意),認定被告原本只想殺其中一人,另一人是因拉
扯才臨時萌生犯意。這代表被告不符合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八號(下稱「憲判八」)判決
所指的「預謀性、計畫性」之最嚴重犯罪情節。
二、犯罪手段是否特別殘酷
法院審查了檢察官指控的「殘忍手段」,認為雖然造成精神打擊,但與法律上定義的「明
顯不人道、極端凌虐、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等特別殘酷手段有段差距
。
三、關於殺人「人數」的法律解釋(關鍵誤區釐清)
針對本案殺害二人,法院特別指出憲判八判決理由中例示殺害「多人」的概念,若沒有其
他特殊從重因素,單就人數而言,解釋上應較接近「多數人(如三人以上)」。但這不代
表殺兩人就「絕對」不能判死,而是法院強調:如果只是基於直接故意殺死二人,在沒有
其他加重情節(如虐殺、無差別殺人等)的情況下,不能逕自認定這已經達到個案犯罪情
節「最嚴重」的程度。
四、是否具備再犯高度危險且無教化可能
這是死刑判決能否成立的另一個必要要件。法院參考了臺大醫院與萬芳醫院的精神鑑定及
監所矯治法規,認為被告雖然有風險因子,但透過適當的監獄處遇計畫、心理治療、暴力
控制課程等,仍具有矯治與再社會化之可能,並非無教化可能性。檢察官僅憑泛泛之論主
張無教化可能,並不符合憲判八判決要求的嚴格舉證標準。
結論:
該附論的真正意涵是:要對被告科處死刑,必須同時符合「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如極
端殘酷、預謀、多數人等)」且「經鑑定確認有再犯高度危險且毫無教化可能」等嚴格要
件。本案是因為在「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未達預謀、手段非最殘酷、人數與其他嚴重情
節綜合判斷)」以及「是否有教化可能(鑑定認為可透過處遇改善)」兩大關鍵上,檢察
官舉證的證據力尚不足以通過憲判八判決所要求的最高標準,因此才「無從科處死刑」,
而不是單純因為「只殺了兩人」就一律豁免。
而會直接放大詮釋「人數」部分,根本就是法官在擅自認定
且像上月底宣判的邱明治一案,雖然最終沒有釀成任何人命傷亡,但一樣也被判了無期徒
刑,不是像第一審的樣子(服完有期徒刑後就能出來)
近日出爐的詳細說法,略以:
就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二罪,及殺人未遂罪一罪量刑時,均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以下之量刑理由: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刺激:
依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之供述,其本案犯罪動機及目的,是因工作不順利產生壓力,
情緒低落,因本身情緒管理及衝動控制能力欠佳,明知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會加劇行為
失控之程度,仍故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後甚而心思如果持刀出去砍人且拒捕,警
方可能會持槍將其擊斃,進而騎車出門行兇犯案,發洩情緒,且於行兇前為確保本案菜刀
於揮刺他人時不致脫落,尚以黑色膠帶層層纏繞固定,可徵本案被告乃基於殺人之預謀而
行兇,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惡性非屬輕微。
(二)犯罪之手段:
被告所持本案菜刀,刀刃為金屬材質所製作,具有相當重量,質地堅硬,屬鋒利之銳器,
其持以揮刺被害兒童徐○○之脖子、胸部,揮刺告訴人林○康左下背、右下前胸,揮刺被
害兒童丁○○胸口等要害部位,且對被害兒童徐○○、丁○○攻擊時,均以右手將二人拉
近,而被告與被害兒童徐○○、丁○○之體型差距甚大,如此將使被害兒童徐○○、丁○
○難以逃離或抗拒;又告訴人林○康之穿刺傷口達於身體重要臟器之深度,被告之行為致
告訴人三人於過程中遭受甚鉅之身心痛苦,犯罪手段殘忍。
(三)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
被告與被害兒童徐○○及丁○○及告訴人林○康三人素不相識,亦無恩怨,被告明知被害
兒童徐○○、丁○○為小學生,無抵抗能力,仍擇定為行兇對象,而告訴人林○康僅欲於
超商繳費,背對被告毫無防備,竟因被告心情低落,即無由遭被告刺殺,益見被告犯罪情
節非輕。
(四)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
被告於放學時間,於公共場所隨機犯案,意圖以剝奪被害兒童徐○○及丁○○及告訴人林
○康等生命,發洩自身情緒,不僅造成當時在場見聞之路人、學生恐慌奔逃,並致被害兒
童徐○○、丁○○、告訴人林○康及其等家屬承受莫大精神苦痛,尤以告訴人林○康因傷
住院達十六日之久,一度命危,告訴人丁○○亦因傷住院達八日;被害兒童徐○○之法定
代理人即告訴人徐○宗於偵訊時陳稱:本案發生後,對徐○○心理狀態有影響,對陌生人
會有戒心,因為被告是吸毒犯,我對小孩出門有憂慮,但又不能因此不讓小孩單獨出門等
語,並於本院詢問其調解意願時陳稱:這種人就應該判死刑,不要讓他再害其他人等語;
被害兒童丁○○之法定代理人丁○民於原審及本院陳稱:自從事件發生後,丁○○很容易
受驚嚇,晚上無法自己睡,身上多了一條無法抹滅的傷痕,轉送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急救時,醫生說差一點就刺中心臟,就無能為力,被告是有多大仇恨,要對未滿十二歲的
小女孩痛下殺手,被告之前就犯案服刑出監,社會及法律都已經給予被告機會,被告說很
遺憾,很抱歉,但就只是在法庭上口頭道歉,如果被告關了十幾二十年再出來,又心情不
好,是否又找小孩下手等語;告訴人林○康於偵訊時陳稱: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再發生,法
院最好可以對被告處以無期徒刑等語,告訴人即林○康配偶邱○蘋於偵訊時陳稱:林○康
受重傷,恢復需要花時間。對家人、我都有很大的陰影。我走在路上會擔心害怕,跟林為
康出門時,都會想緊緊牽著他的手,出門時,也會跟小孩到處張望怕有什麼意外等語;又
告訴人徐○○、丁○○就讀之國小於被告行為後,聯繫苗栗分局派員協助上下課導護,並
對現場目睹學生均進行心理輔導,可知被告之行為除侵害個別之生命、身體法益外,更外
溢使整體社會產生不安之圍氛,令國家無從落實促進兒童及少年健全正常發展之目標,造
成民眾人心惶惶,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惟幸未發生死亡結果。
(五)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
被告共有五名姐姐及一名弟弟,自幼個性外向,學業成績中等,約於國中二、三年級疑似
結交不良朋友,開始接觸毒品安非他命,之後即出現情緒起伏大、易怒暴躁等行為改變,
國中畢業後未升學,直接進入職場,第一份工作為廚師,任職約一年即離職;被告自陳案
發前從事雜工,日薪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其除前揭構成累犯前科不予重複評價外,於八十
六年間起,另有多次施用毒品及竊盜素行,被告與其家庭成員分隔近十年,父母均已過世
,未婚無子,與家人欠缺緊密之依附關係,家庭支持系統薄弱。
(六)被告之智識程度:
被告自陳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
(七)被告之犯後態度:
被告於犯後並未停留現場、自首,反而離開現場回家躲避,於警詢、偵訊之初供僅承認揮
刺告訴人等之客觀上犯行,直至原審始坦承主觀上確有殺人犯意及無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
減低情形。本院審酌被告固已坦承犯行,然被告係於下午放學時段,於公共場所隨機殺人
,不僅有多人目睹被告犯案過程,亦有路口監視器錄得被告行兇完整影像,被告實無卸免
罪責之可能;而被告於原審時表示因目前仍在監,無能力調解賠償告訴人等,僅能由其家
人代表賠償每位告訴人五千元,並希望告訴人等相信只要其不是被判處無期徒刑,出監後
五年內將賠償告訴人等語;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不管刑期多長,至少讓我出去以後五年
內,對於告訴人請求賠償其都概括承受,說一句難聽的,不是說願意原諒我,刑事歸刑事
,民事歸民事,可是如果告訴人願意給我五年,給我機會的話,我絕對在五年內有辦法賠
償,我的規劃是可以負責告訴人到大學畢業,甚至讀研,只要告訴人有心,我都可以全力
支持。可是問題是現在刑期這麼久,而被害兒童徐○○及丁○○的父母親不願意原諒我,
那是他們的問題,可是對於小孩子的部分,只要有能力出去的話,都會盡力幫助小孩等語
;而被告之胞弟邱明享於原審時曾稱有準備三個紅包,每個五千元,當天在場之被害兒童
丁○民及告訴人林○康之代理人均拒絕接受;此外,被告於本院數次表達有調解及進行修
復式司法之意願,然經本院詢問告訴人等,告訴人徐○宗表達無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之
意願;告訴人丁○民則陳稱:已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等語,被告嗣後於本院審理期
間,與告訴人林○康達成和解,然該和解筆錄僅約定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林○康新臺幣六十
九萬二千九百七十一元及法定利息,並未約定履行期間,被告於本院陳稱就和解金額,目
前僅能以在監之勞作金支付,需待出監後才能賠償等語,亦即被告目前並無履行和解筆錄
上所載賠償金之能力,且告訴人林○康及其配偶邱○蘋於和解後,另具狀陳稱:其與被告
成立民事和解,主要係因本案造成其嚴重身心創傷,每次面對訴訟、開庭及案件相關程序
,都會再次喚起當日遭受攻擊的恐懼與痛苦,為減少持續參與民事程序所造成心理負擔,
始同意以民事和解方式終結民事程序,惟此僅為結束民事程序,並非表示已原諒被告,亦
非認為被告已充分彌補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被告迄今尚未支付任何和解金,其亦未收到
任何道歉、慰問或關懷,民事和解雖已成立,但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任何給付義務,其所受
損害亦未獲任何實質彌補;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及長期心理創傷,
亦使家屬長期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本案除侵害其個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外,對社會治安造
成重大影響,請求綜合考量予以從重量刑,從而,雖告訴人林○康與被告於民事庭達成訴
訟上和解,然此僅因告訴人林○康不堪長期面對民事程序所造成之心理負擔,尚非被告已
獲得告訴人林○康之諒解,亦未對告訴人林○康為任何實質性補償。從而,被告迄今未獲
得告訴人等及家屬之原諒,亦未與告訴人林○康以外之告訴人成立和解,其雖與告訴人林
○康成立和解但未賠償,只於原審及本院表示向告訴人等道歉。此外,被告於原審及本院
均供稱:我知道我有情緒低落的問題,有憂鬱症症狀,現在我有正常服藥,我會克制自己
不要用毒品等語,綜上認被告確屢口頭陳述已正面反省自身行為對告訴人等及家屬所造成
之重大痛苦,然迄今除前揭口頭道歉,由其家屬提出每位告訴人各五千元之紅包,及陳稱
願以實際上數額僅少之勞動金支付賠償與告訴人林○康之和解條件,及於執行出監後五年
內對告訴人等履行賠償外,尚無其他更具體之彌補作為。
(八)綜上,本院審酌上揭被告之犯罪情狀,以行為人之罪責為限度,於法定刑及處斷刑(
量刑之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確定刑罰之種類及刑度,認被告本案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
童犯殺人未遂、殺人未遂等罪,處斷刑框架為無期徒刑、二十年以下五年一月以上有期徒
刑,而被告上揭一般個人情狀,經綜合考量後,均難認為可作為被告責任刑明顯調降之因
素,被告本案僅因心情低落,為排解低落情緒即持刀於公眾場所對不特定人進行無差別殺
害行為,且行兇過程中對放學路過兒童徐○○及丁○○先拉近再持刀朝頸部、胸部攻擊,
且於先殺害兒童徐○○後騎乘機車於附近繞行時,發現兒童徐○○及告訴人林○康,復即
下車持刀朝毫無防備之告訴人林○康左下背攻擊,適當時現場多位國小學童目睹而競相奔
逃,被告竟又以右手抓住被害兒童丁○○,朝其胸口直刺,幸因該童安親班老師不畏危險
將被害兒童丁○○拉回,而倖免發生更嚴重之後果,本案乃屬對多數兒童為殘忍犯罪;又
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固不得於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參酌被告
品行時予以重複評價,然於考量被告之再犯風險時,實屬重要考量因素。依照前揭理由三
之(一)、㈢之參所述,被告現為四十九歲,不僅前有隨機殺人之前科素行,於獄中又因細
故毆打獄友,被告之前案經長期執行後仍欠缺自覺反省,於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執
行完畢出監後不到七個月,即再犯本案重大犯罪,另佐以被告本身情緒管理及衝動控制能
力欠佳,並自八十六年間起,有多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前科素行,其過去雖經長期矯正
,仍未能改變其思維邏輯與行為模式,性格及行為模式均已明顯僵化、固著,難以期待改
變,不僅再犯風險甚高,且在可預見的未來實難期待透過監所對被告為有效矯治改善;此
外,被告雖屢稱對被害兒童徐○○、丁○○及告訴人林○康表示歉意,並稱將於執行完畢
後五年內,履行對被害兒童徐○○、丁○○及告訴人林○康之民事賠償,然查,被告現已
四十九歲,且其未婚無子,家庭支持系統薄弱,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僅能由家人代為給予每
位被害人五千元紅包,足認其個人經濟狀況欠佳,被告除稱執行期間欲以勞作金賠償外,
未提出其他清償計畫,卻又於本院言之鑿鑿可於本案出監後五年內,履行全數民事賠償,
甚而支應被害兒童之全部就學費用,被告前揭陳述保證之可信度實屬有疑,實難憑此即認
其已有真誠悔悟,且認被告之再社會化可能性偏低。本院基於應報、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
之刑罰目的、矯正教化、社會復歸等相關之刑事政策綜合考量,認必須藉由對被告長期監
禁之手段,始足以體現被告之行為罪責,並預防被告未來再犯重大犯罪及對社會之危險性
,暨參酌被告就附表編號一、三所示犯行,被害兒童徐○○及丁○○所造成傷勢不若附表
編號二告訴人林○康嚴重,然被告對兒童故意犯罪之惡性程度較高,認無就此數罪分別區
隔論處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之必要,併斟酌檢察官及告訴人等之意見,認應對被告所犯如
附表所示三罪,均量處無期徒刑,待確認其身心狀況確有悛悔實據並達於復歸社會之時,
再依法辦理假釋作業,以維護社會安全,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終身。
(九)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
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
間執行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八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本案如附表所示三罪
,均經本院宣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且其除本院上訴範圍數罪外,另犯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以上之罪刑因未上訴而確定
,本院兼酌前揭法條意旨及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抗大字第四百八十九號裁定意旨參照,自
不於本判決定被告應執行之刑。
只能說,不管是國民法官審判或通常程序審判,都需要職業法官正確帶路,不然只是在害
人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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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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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4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791205209.A.682.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68.47 馬來西亞), 10/05/2026 21:01:13
1F:推 maxsky: 連判殺人罪也通膨了,現在要殺3人才能判死 114.39.78.63 10/05 21:01
2F:推 leeyeah: 殺人犯是党的寶貝 死者只是沒選票的屍體 49.216.44.101 10/05 21:04
3F:噓 law80432: 可惡 49.215.231.250 10/05 21:18
4F:推 hygen: 只要被民進黨搞到的,統統都會爛掉,綠能 39.12.97.250 10/05 21:21
5F:→ hygen: ,司改,公共建設,全部爛 39.12.97.250 10/05 21:21
6F:→ zeches2001: 跟犬法官認真什麼?換黨提名後全翻就好 1.175.104.172 10/05 21:21
7F:→ zeches2001: 只要用組成人數違憲就可以全翻 1.175.104.172 10/05 21:24
8F:→ zeches2001: 至於法安定性原則不應高於憲法 1.175.104.172 10/0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