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spicu (.)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台北警方罕見突襲同志酒吧 百名LGBTQ族群
時間Mon Oct 5 00:36:02 2026
※ 引述《erspicu (.)》之銘言:
: ※ 引述《yoseii (yoseii)》之銘言:
: : 結果進去臨檢發現真的有妨礙風化,帶回去法辦又被無限上綱成打壓人權
: : 真的是傻眼
: 問題點其實還是法律規定對於像是夜店這種空間場所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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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成年人封閉娛樂空間的身體/性自主」與「刑法公然猥褻罪、公眾空間妨害風化
取締」之間的長期矛盾,最可行的方式並非直接廢除公然猥褻,而是制定一部兼顧空間性
質劃分、商業管理與基層執法界線的專法或專章。
以下為草擬的法案架構範本:
《成年特定封閉營業場所與私人娛樂隱私保障法》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成年人於封閉型娛樂場所之身體隱私與自主權,明確劃定國家公權力介入私密社交
行為之界線,合理配置警政與司法資源,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與場所定義)
本法所稱「特定封閉營業場所」(以下簡稱特定場所),指符合下列全部要件之營利或非
營利會員制空間:
一、實質實體封閉:具備阻隔外部視線之門禁與封閉結構,自外部公共空間無法直接窺見
內部活動。
二、明確意願告知:於入口外部顯著處,明確標示內部活動性質可能涉及裸露、親密接觸
或成人娛樂,並經入場者主動同意。
三、嚴格身分控管:採會員制或嚴格查驗身分證件,落實成年人(年滿十八歲)准入機制
。
符合前項要件之空間,於其營業及封閉期間內,就內部成員間自願性互動行為,視為刑法
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之非公眾得出入場所及隱私空間。
第三條(非犯罪化豁免條款)
年滿十八歲之人在特定場所之封閉範圍內,本於自由意願從事裸露、肢體撫觸或合意性行
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之處罰規定
。
第四條(紅線禁止條款與公權力介入)
特定場所內嚴格禁止下列情事,違者不適用本法之豁免,主管機關與司法警察得隨時實施
行政查察或刑事偵查: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入或受僱。
二、未經當事人意願之強制、脅迫或性侵犯行為。
三、持有、施用、轉讓或販賣毒品或受管制藥品。
四、未經內部活動者同意之偷拍、錄音、錄影或對外實況轉播行為。
五、涉及營利性未經許可之性交易媒合(依專區或相關性自主管理專法另行規範)。
第五條(場所經營者之管理責任)
特定場所之經營負責人應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確實查驗入場者年齡並記錄年滿十八歲之查驗事實(但不得留存侵犯隱私之個資)。
二、建立緊急求救機制,保障場內人員隨時可安全離場。
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衛生防護宣導。
四、發現有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
第六條(臨檢與執法程序規範)
警察機關對已合法登記或備查之特定場所發動臨檢或搜索,應受下列規範:
一、除有具體事證足認內部正發生第四條各款之重大犯罪行為外,不得以單純檢舉內部有
裸露或合意親密行為為由,發動突襲性常態臨檢。
二、執行臨檢時應尊重在場人員之人格尊嚴與身體隱私,除查驗年齡證件及確認無安全威
脅外,不得強令在場人暴露私密部位供拍攝或無端帶回警局訊問。
AI立法也很好用 超讚的 一天到晚吵這個 超無聊 直球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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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damel: 這不夠直球,要直球就直接從總統到里鄰長 220.135.41.12 10/05 00:46
2F:→ sdamel: 都要在鏡頭前給問給答,我已經在好幾個立 220.135.41.12 10/05 00:46
3F:→ sdamel: 委議員FB上丟這個了,沒人敢答 220.135.41.12 10/05 00:46
很可悲 不管哪一黨都要看風向 民眾黨只要論述真的合理 相對來說應該是最敢衝的
但如果社會沒有形成一個默契 你看看民眾黨衝這個 會不會被KMT冷眼旁觀
會不會被民進黨打 偏偏偽道學盛行 沒有人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
※ 編輯: erspicu (182.233.248.16 臺灣), 10/05/2026 00:49:44
4F:→ su4vu6: 我認為妨礙風化早該廢除了180.176.191.209 10/05 02:24
5F:→ su4vu6: 畢竟實際管制都在用其他幾條180.176.191.209 10/05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