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嘲諷翁達瑞是「被抓包的抄襲專家」挨告
時間Sat Oct 3 11:01:04 2026
※ 引述《emperor (派蘿派蘿得第一)》之銘言:
: 中時 林偉信
: 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不滿政治評論家趙君朔民國114年在臉書發表的川普關稅戰
: 的評論文章,是抄襲別人,並稱呼他為「抄襲被抓包的抄襲專家」,認為趙損及名譽提起
: 自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趙雖有請大學教授協助比對佐證,相關貼文均有所本,已盡相
: 當程度之查證義務,及其主觀上欠缺誹謗罪之犯意,駁回陳的上訴,判決趙君朔無罪確定
: 。
補充稍早前公佈的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說法:(做的是
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並補充論斷理由的樣子)
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⑴自訴人發表之文章完全來自獨立創作,並沒有參考已出版或未出版之文稿,被告明知自
訴人為具國際學術地位之學者,卻指控自訴人抄襲,對自訴人名譽影響甚大;
⑵被告雖稱其向廖柏蒼查證,但廖柏蒼比較像是客套性敷衍,且廖柏蒼於原審審理時說用
人工智慧(下稱AI)比對,但生成式AI有許多幻想,被告實際上並未盡到查證義務
。
補充說明:
(一)誹謗罪合乎憲法意旨之法律解釋
1.按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
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
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
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
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故該條規
定前段「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
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尤不得以有無合理查證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明知或重大輕率)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
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
益衡量(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主文;司法院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文
意旨;最高法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八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憲法保障之言
論自由與名譽權於個案利益衡量時,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⑴言論內容與
公共事務及公共利益有關者,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公共事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
,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⑵反之,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事務者,或未提供佐證依據、僅
屬單純宣稱之事實性言論,縱涉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因言論接收者難以判斷其可
信度,此些言論內容之貢獻度均不高;⑶又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因事實性與評價性言論
難以截然二分,客觀上亦常無法證明真偽,且「私德」事涉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
與人格特質等,且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此乃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隱
私權範圍,甚或可能觸及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故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
者,須具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信任之公共利益),若無公共利益時,則言論自由與名
譽權、隱私權權衡時應完全退讓;⑷再者,「言論真實性」非客觀、絕對真實性,若係媒
體就公共領域相關新聞、事件之追蹤、報導,應避免大幅度壓縮報導性言論自由之空間,
及斲傷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所應發揮之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等重要功
能;⑸然而,當代民主社會之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
度之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
意流竄,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之事實根基,況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
假訊息,本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理由第五
十二至五十三、六十七、七十二至七十七段意旨參照)。
2.刑法係憲法之執行法,刑法規範之解釋須符合憲法之規定及理念,並與時代、社會變化
相應,刑法釋義之解釋方式取徑於「合乎憲法意旨之法律解釋」(或「向憲解釋」)乃不
移至理。當代社會中,憲法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無分軒輊,兩者發生衝突時,須
致力調和,並於難以兼顧之際,依權利衝突態樣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及決定,以符比例原則
。職此,行為人因言論表達而損及他人名譽或隱私時,首先,應於個案中,依言論之「內
容屬性」(即1.是否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2.是否僅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事務;
3.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事務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4.事實性言論有無提供佐證或僅單純宣稱
;5.是否屬於假訊息等不實資訊等)與「傳播方式」(1.是否為媒體新聞報導;2.或係結
合電子網路之傳播媒體〈包括大眾傳播媒體、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所為;3.散佈傳播之
影響力為何,是否已達無遠弗屆之傳播力,及4.無時間限制之反覆傳播可能性等),綜合
判斷對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意見溝通與討論之助益與貢獻之程度高低。其次,刑法第三
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解釋依循上開憲法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⑴行為人所為言論
內容如經事後審理認定為真實,自屬不罰之事由;⑵倘行為人事前已有查證,且客觀上其
查證所得資訊,足以合理相信為真實,亦屬不罰之情事;⑶又行為人所依憑、援引之資訊
雖經事後審理為不實,如其事前已有合理且充分之查證,只要行為人並非明知或重大輕率
之惡意,仍屬不罰之情形;⑷反之,行為人所為言論若經事後審理認定為不實,復無事前
合理且充分之查證,其主觀上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時,則仍有誹謗罪之適用,以此維
護當代社會中資訊保持自由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同時避免人民發表言論時自我設限
而引發寒蟬效應,並防止行為人利用夾雜假訊息之電子網路傳播媒體,以利用民主體制保
障之「言論自由」、「開放網路」與「多元包容」特性,動搖、瓦解民主社會中人民彼此
間之信任,與兼衡人民所享有憲法基本權對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保障。
(二)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
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倘被害人之陳述無瑕疵,且就其
他方面調查亦與事實相符,即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反之,其陳述尚有瑕疵,在未究明前,
則不得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否則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百號、
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三,零九十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自訴程序中,除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三、四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
已分別有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四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
關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
同有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是自訴人對於其自訴
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有實質舉證責任。
(三)經查,依卷內自訴人及被告各自所提事證,可知被告與自訴人均屬公眾人物,其等於
社群媒體上均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力,而依自訴人所撰文之文章內容及被告於臉書發表言
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被告在臉書上發表
言論內容散播影響力較大,且事後經審理足悉證人廖柏蒼未使用「Turnitin」軟體(下稱
Turnitin),而係使用生成式AI,被告於臉書上發表之言論內容難認屬實。惟依上開憲
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之釋義,仍須
端視被告事前是否已有合理且充分之查證,及是否主觀上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稽之
證人廖柏蒼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和被告是碩士班同學,從八十九年認識到現在,我
在東海大學任教,在學校開課時會有Turnitin的帳號,Turnitin可用來檢驗學生作業、論
文、學術文章有無抄襲,使用方式即是將想要驗證的文章上傳Turnitin,Turnitin跑完文
章會告知百分比多少,抄襲的可能性有多少,若為二十%以上我則會認定為抄襲,我自己
也有用Turnitin抓抄襲的經驗,以前也有提供過Turnitin比對後的文章給被告等語明確,
並觀諸證人廖柏蒼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被告】柏蒼,不好意思你在嗎……(自
訴人文章〈用白話解讀川普的關稅戰〉內容文字)……這段話,能再麻煩你幫忙,丟進軟
體看看有無抄襲嗎?【廖柏蒼】好,我試試,我有Turnitin帳號,但翁教授(即自訴人)
是翻譯外文內容當成自己觀點的話,軟體查不到。……。【廖柏蒼】比對結果,該篇文章
與下列四篇文字、觀點高度相似。……【被告】Big tks 果然。……【被告】柏蒼,我想
請問一下,「軟體」有直接標出哪些段落有抄襲嗎?【廖柏蒼】經過對比分析……結論,
使用者提供的文字內容與搜索結果中的多個網頁內容高度相似,尤其是在論述川普關稅戰
背景、經濟理論、國際影響以及美元地位等方面。雖然使用者文字以『白話解讀』的形式
呈現,但其核心觀點和論述框架與搜索結果中的內容幾乎一致。如果需要進一步確認,建
議使用者提供更多原創性內容或明確引用來源,以避免版權爭議。【被告】Big tks.……
」等內容,可知廖柏蒼為被告熟識多年的友人,被告對廖柏蒼應具有相當程度之信賴感;
且在本案前廖柏蒼即曾經使用Turnitin協助被告查詢文章是否有抄襲之經驗,被告事前已
向於大學任教、能判斷文章是否抄襲之廖柏蒼加以詢問;而自被告與廖柏蒼之對話中,當
被告提及「這段話,能再麻煩你幫忙,丟進『軟體』看看有無抄襲嗎?」時,廖柏蒼回覆
內容為「好,我試試,我有『Turnitin』帳號」足悉被告於本案委請廖柏蒼查詢自訴人之
文章是否有抄襲,雙方訊息內容所指軟體應係指Turnitin,後續被告再向廖柏蒼詢問「柏
蒼,我想請問一下,『軟體』有直接標出哪些段落有抄襲嗎?」廖柏蒼回覆內容係直接說
明經過對比分析後的內容與結論等節甚明,本院衡酌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論理法則,衡
酌被告與在大學任教、能判斷文章是否抄襲之廖柏蒼間具相當程度之信賴關係,對被告而
言,委請廖柏蒼加以確認自訴人文章是否有抄襲一情,已盡事前合理及充分之查證;而被
告與廖柏蒼間談論過程中,廖柏蒼所為回覆會使被告誤認和過往一樣,即以Turnitin來協
助其查詢文章有無抄襲,廖柏蒼並未於過程中向被告解釋、闡明其實際上係用生成式AI
查詢、而非Turnitin,足認被告依過往經驗,向能使用Turnitin查詢文章有無抄襲之廖柏
蒼查證,而依廖柏蒼回覆內容,確實會令被告主觀上相信廖柏蒼係用Turnitin查詢自訴人
之文章,被告既已有事前進行合理且充分之查證,因廖柏蒼回覆內容,導致其誤信為真實
,可認被告主觀上並非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仍屬不罰之情形。爰此,原判決認定被告
已盡相當程度之查證義務,及其主觀上欠缺誹謗罪之犯意等節,並無違誤。自訴人前揭上
訴理由,洵不足憑。
綜上所述,原審本於職權,對於相關證據之取捨,已詳為推求,並於判決書一一論敘心證
之理由,自訴人提起上訴,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持己見
為不同之評價,自訴人所負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既仍有欠缺,依前揭說明
,即應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從而,自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法或不當,自難認有
理由,應予以駁回。
就通篇文字看來,根本就是想美化川普發起的關稅戰嘛!
不過從法院的角度思考,「Turnitin」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作為「查證義務」的關鍵判定工
具來使用
而且翁達瑞似乎還強詞奪理,聲稱「人工智慧有諸多幻想」之類的,但更關鍵的應該是懂
不懂得合理使用
看來他一點都不可能會明白...
目前既然案件本身已經定讞,他是時候該重新思考整個真諦
總不能一直去拍川普的馬屁,昧著良心(甚至是非美國民眾對關稅戰的普遍見解)來說這
種瞎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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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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