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嶼天聖林)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問卦] 為什麼網軍在脆/賴/臉書帶風向都不用聲明
時間Mon Sep 28 10:42:57 2026
※ 引述《MrZiXu (楚使子虛使於齊)》之銘言:
: 我忘記從哪一年開始政府機關只要在電視、報紙或是廣播投放廣告,最後都要來一段「機關全銜(廣告)」聲明這廣告是哪個機關發的。
: 前面某篇回文有提到網軍露餡沒有配合中央廚房主廚的指示不要繼續帶反核的風向。
: 這些網軍也是收錢在幫執政黨廣告,
: 為什麼可以不用揭露聲明自己是代表誰拿錢貼文拿錢留言??
: 如果都揭露了,整個網路環境會好很多吧!
: 一整個透明乾淨。
: 是不是該修法嚴懲不揭露的網軍?!
: 推 yoshiringo: 帶風向也要懲罰??? 124.218.155.200 09/28 07:53
: 不是懲罰帶風向,而是沒揭露哪個機關來帶風向應該要懲罰。大家都可以帶風向,但我認
: 為是拿政府補助帶風向的應該要揭露。
不如先思考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聲自字第四十一號刑事裁定,曹興誠因為不滿謝寒冰散佈
宣稱其有小三(其當時是說為中國籍女子「單忠華」,有使用深度偽造科技散佈不實訊息
之嫌),經刑事告訴後已經不起訴確定
理由略以:
(一)關於本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之意圖被罷免人罷免案否決而以錄音、錄影、演講散布謠言及深度偽造影像罪嫌、刑法
第三百一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散布及播送不實性影像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
項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而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
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等情,檢察官已於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檢察長
亦於原駁回再議處分書中,詳述所為認定之理由,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
再議處分之偵查案卷,認所為認定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本院亦同此認定,援為駁回本件聲請之理由。
(二)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應予駁回之理由,補充說明如下:
1.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意圖被罷免人罷免案否決而以
錄音、錄影、演講散布謠言及深度偽造影像,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散布
及播送不實性影像部分:
⑴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
、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
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固分別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然散布、播送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屬意圖使
被罷免人罷免案否決者,而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
實之事之手段之一,除有證據足資認定行為人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遭否決,而以文字、
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外,仍需就行為人提出之聲音
、影像、電磁紀錄證明為深度偽造者,方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
罪。
⑵查含有告訴人裸露畫面及與中國籍女子單忠華合照之本案照片,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數位鑑識實驗室及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科,均以深偽影音檢測軟體Sensity及Real-
ity Defender檢測結果,其中檔案名稱「IMG_6698.jpg」、「IMG_6700.jpg」、「IMG_67
01.jpg」之圖片,因未包含臉部、或無人臉,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實驗室
及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科均無法檢測是否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檔案名稱「IMG_6695.jpg
」、「IMG_6697.jpg」、「IMG_6699.jpg」之圖片,則均未發現深度偽造。至於檔案名稱
「IMG_6696.jpg」之圖片雖同為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實驗室及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
識科以深偽影音檢測軟體Reality Defender分析結果「有發現深偽」,然該圖品在內政部
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實驗室及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科以深偽影音檢測軟體Sensity 檢測
結果則均未發現深偽,故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實驗室及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科之
檢測結果均認無法判斷是否具有深度偽造等節,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數位數位鑑識報告及
法務部調查局深度偽造技術檢測報告在卷可佐。自難認本案照片係他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
科技方法所製作。
⑶次按言論自由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也是民主社會之基礎,具有
實現人格,追求真理和促進民主決策品質之積極功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
所定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罪,文義上固僅針對不實言論為規範
客體,然言論是否不實,並非總是一望即知而有待深入查證,因此,對於選舉期間之政治
性不實言論課以刑罰,表面上雖不無促進選舉資訊正確性之功能,然實際上反而無法避免
對攸關重大公益或公意形成其內容可受公評之高價值政治性言論產生寒蟬效應。據此以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範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應儘可能符合憲法
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為合憲性法律解釋,力求其適用合憲。司法院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
釋意旨已轉化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之規範意義,藉以喚醒檢察官之舉證義務,同時
也減輕行為人之真實抗辯證明義務,將法條文義所要求的「能證明其為真實」降低為「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據以重行調整刑法關於誹謗罪之基本規範,得將公眾對受批評
事項之關注,視作捍衛真理等抗辯措施,使言論自由基本權獲得更大之呼吸空間。相對於
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構成要件,以該言論係「不實之事」、「謠言」
為必要條件,且無類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將真實與否之舉證責任倒置予行為人負擔之
規定(最高法院一一一度台上字第四三六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⑷細觀被告於直播中發表附表所示之言論,係質疑告訴人與中國大陸女子過從甚密,且其
從一百十一年返臺後持續參與政治活動,亦擔任罷免案領銜人,告訴人之動機可議,恐有
遭中共滲透之嫌等,涉及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有關否決被罷免人罷
免案之內容,依上開說明,本無令被告舉證「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有關否決罷免案之
言論內容為真實。況對照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有核對單忠華(即本案照片中之女子)身
分,其為中國大陸人士,告訴人曾與單忠華多次在香港、深圳出入公共場合,並從事藝文
相關活動等語(他卷第一百頁),互核與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調查報告、入出境紀錄
及公司查詢列印資料所示,本案照片中之女子陸籍人士單忠華,曾於一百零五年間與告訴
人數次搭乘同班飛機出入香港,且其為「廣東賢諾文化發有限公司」代表人等情相符(偵
卷第十五至二十九頁)。再參本案照片經深偽影音檢測軟體鑑識後,並未發現該等照片係
以深度偽造方式所製作,業如前述,則被告依本案照片及其查核結果,據此以直播方式發
表如附表所示言論,質疑告訴人與中國大陸女子過從甚密,且其從一百十一年返臺後持續
參與政治活動,亦擔任罷免案領銜人,告訴人之動機可議,恐有遭中共滲透之嫌等語,即
非毫無依據,而無從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意圖被罷免人罷免案否決而以錄音、錄影、
演講散布謠言及深度偽造影像、刑法之散布及播送不實性影像等罪責相繩。
⑸又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散布及播送不實性影像,須符合所散布及播送之性
影像為虛假偽造之要件,然本案照片經深偽影音檢測軟體鑑識,均未發現有深度偽造之情
事,已如上述,故亦無從課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之四第二項散布及播送不實性影像之刑
責。
2.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而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
非公務機關未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部分:
⑴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是非公務機關如為增進公共利
益所必要,而蒐集或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者,即無從依同法第四十一條之罪責相繩。
⑵查被告係於直播中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時,使用本案照片,業如前述。而如附表所示言
論乃質疑告訴人與中國大陸女子過從甚密,且其從一百十一年返臺後持續參與政治活動,
亦擔任罷免案領銜人,告訴人之動機可議,恐有遭中共滲透之嫌,內容與被罷免人罷免案
而攸關重大公益或公意形成,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蒐集或處理、利用本案照片,依
上開說明,即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所得處罰之行為。
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尚不足以形成對被告有足夠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意圖被罷免人罷免案否決而以錄音、錄影、演講散布
謠言及深度偽造影像罪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之四第二項之散布及播送不實性影像及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而犯同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
關未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犯罪嫌疑,很有可能致有罪判決之心證
程度,原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所為認定
,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經核皆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從而
,聲請人猶執前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不當或違法,聲請准許提起
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當初大罷免時期,作為領銜人會被造謠成這樣,最終還能不交付審理,原則上會讓人覺得
很奇怪
因此回到原題來看,無論有無「據實揭露」,基本上差別不大
況且:
一、必須先思考適合公開的程度
二、可以「製造」未曾出現在經濟部商工登記系統的名稱,以圖魚目混珠
三、要認為這樣就能減少帶風向,理論上難度很高
以目前的政治現實來看,最好不要想得太天真,競爭日趨激烈的同時,就越能顯露出人心
的險惡,原形畢露理論上應該算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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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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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34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790563380.A.5DC.html
1F:噓 SaChiA5566: 那照片是真的,你硬要洗成是在造謠 49.216.225.188 09/28 11:01
2F:→ SaChiA5566: 你真的是洗地仔耶 49.216.225.188 09/28 11:01
3F:推 hydralee: 請曹發誓他雞雞若有接觸過單女就爛掉 1.163.106.20 09/28 11:31
4F:噓 hahakid: 是造謠曹會就這樣算了嗎?XD123.195.107.113 09/28 11:57
5F:推 bluelune: 謝謝示範 203.67.123.54 09/28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