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看板Gossiping
標題Re: [新聞] 四叉貓爆高虹安助理「門把射精」挨告判
時間Thu Feb 26 10:56:03 2026
※ 引述《johnny9667 (大八)》之銘言:
: 記者莊淇鈞/台北報導
: 網紅「四叉貓」劉宇(本名劉宇席)在2022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指稱民眾黨新竹市長候選
: 人高虹安的助理袁康介曾涉及妨害風化、公然侮辱、個資法等多起案件,四叉貓當時還加
: 碼發文,指稱袁康介有更多惡行,還指稱其在友人房門把射精,前後共4度標記對方帳號
: ,袁康介卻反告他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並求償百萬。日前士林地院判決出爐,指四
: 叉貓未盡查證義務,不僅部分私訊是發文後才問,且內容涉及個人性隱私與公益無關,判
: 賠5萬元。
說起來,判決書將「袁康介」以「A男」代之,但是各大媒體還用原名來報,只怕衛生福
利部會用《跟蹤騷擾防治法》規定來開罰...
下來再說詳細理由:(士林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民事判決)
附表(先供對照,編號旁為貼文日期):
1.一一一年九月廿一日
【巨○運動員】
先說喔!
我絕對支持任何人在「Fans One」用身體賺取抖內金,
更何況今年五月份立法院已經修法三讀通過,
公務員兼職規定已經放寬,
下班時間可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但是跑去跟人借錢順便住別人家的時候,
趁機偷拍別人的性愛影片放在自己頻道賺取流量,
這種行為就很噁心了。
#判決書上關鍵字
#拼湊起來的真相
(本院一一零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刑事判決內容畫面擷圖)
2.一一一年九月廿一日
當年洩漏○○哥哥性愛影片的元兇:(某「華視新聞」連結)
3.一一一年九月廿五日
趁人還沒走趕快先貼犯罪紀錄,我怕明天只能貼人死為大不能講壞話。(判決內容畫面同
上)
4.一一一年十一月廿八日
【#辦公室小情小愛小故事】 (新竹篇01)
1.活著,就有更多的洨故事可以聽。
2.戊○○/己○○/北○○人/巨○○○員/K0000e
3.甲○○ 還沒卸任立委,所以戊○○還是現任法案助理。
4.戊○○上次偷拍別人的性愛影片也是借住,到底是多愛借住?
5.將來新竹市長辦公室的門把上……嘻嘻。
〔以下為Facebook署名「00 000」即乙○○貼文擷圖內容〕
看許多朋友在難過,實在心疼。小弟弟我來講一個選前覺得太支線所以懶得提的往事。
在約莫2016、2017我還有室友同住一個公寓時期,隔壁室友帶了一個他自己得意洋洋覺得
很帥,我完全沒興趣的人回家,一住好幾天。
隔壁室友自己出國去北京,把那個人留在他房間,讓他拿著鑰匙,隨他住,他常常在公寓
裡裸體我是沒差,因為對我沒吸引力也尚且對有人裸體沒特殊意見,當時另外兩個室友是
對此很反感。
後來他大半夜裸體敲我房門,問我浴室毛巾可不可以用?我說那是去北京那位先生的,要
用就用。
過了大半年,所有人都不住那公寓好久了,去北京那先生在一次跟我和朋友聊天喝酒場合
,當一則趣聞那樣說,原來裸體男敲我房門那晚,他把洨射在我房門把上。
我是個情緒反應異常的人,當下聽了沒生氣,過了一陣子越想越不對,怎會有人知道自己
帶回來的人對我做這種事,還能毫無歉意在我和一群朋友面前當軼事講?
那位裸體男是今晚當選新竹的○市長前助理,大家想的那位,報告完畢。
5.一一一年十一月廿九日
【悲報】
甲○○的「射門助理篇」消失了,
嗚嗚嗚~這種文還跑來檢舉QQ
6.一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辦公室小情小愛小故事】 (新竹篇01)
1.主角:戊○○/己○○/北○○人/巨○○○員/K0000e
2.職稱:甲○○現任法案助理
3.人設:做人失敗,常請庚○○(前助理/前篇第27集)吃飯,但庚○○是第一個主動把
戊○○判決書貼給辦公室同事一起嘲笑的人‧
4.興趣:喜歡借住,每次借住都有怪事發生‧
5.事蹟:射門,對!就是你想的那樣‧
6.期待未來新竹市政府每間辦公室的門把都……
由於原始版本被FB刪除,
只好重新寫的含蓄一點再張貼。
7.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立法院八卦耳語】
甲○○的射門助理上週跑去民進黨某立委辦公室投履歷,
要我用『超嚴苛標準』監督民進黨立委就看這次惹,
立委們想聘用他沒關係啊,真的沒關係喔~~ (甜笑)
8.一一一年十二月廿七日
【#辦公室小情小愛小故事】 (新竹篇16)
今天鏡周刊新增人物:辛○○
1.她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工作,辦公桌也在黨團辦公室‧
2.總共工作兩個會期(大約一年)
3.原本負責黨團交通委員會(疑似掛在壬○○辦公室,待確認)
4.後來負責黨團教育文化委員會,掛在甲○○辦公室領助理費‧
5.然後就離職了……
6.離職後,原本的黨團職務被#射門助理交接‧
7.辛○○離職數月後,2022年一月份被癸○○找回去當辦公室助理直到現在‧
法院判斷:(僅節錄事實認定部分)
(一)被告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之行為,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性
隱私權之侵權行為: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
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內容之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價值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
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姓名、身分及能力等權利。其次,人
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
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
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最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一號、一一二年度
台上字第九六五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
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故意或過
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使
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又轉載或引用特定文章或言論,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
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轉載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
,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十五號、一零八年度台
上字第一九八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之行為,係以帶有性及性別意涵之不
實言論羞辱、嘲諷原告,客觀上已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屬於對原告之人身攻擊
,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人格權。經查,被告並不否認本件貼文均係由其所撰寫並張貼
,業如前述,而參諸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已明確揭示原告姓名及其在網路上使用之暱
稱,並具體提及原告當時擔任之職業,堪認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暨引用文章內容所提
及之對象,確係指涉原告無疑。而被告在臉書上張貼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並引用署
名「○○○○○」即訴外人乙○○之貼文擷圖,已使兩造以外之第三人知悉被告所發表之
上開內容。又稽諸該貼文及引用內容,主要係指摘、傳述原告借住友人住處期間,曾有半
夜裸體敲該友人之室友即乙○○房門,並射精在該房門門把上之行為,並藉此暗指原告設
若任職於新竹市政府,亦可能有類似之不當行為等情,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未經合理
查證(詳後述),即指摘、傳述原告曾有半夜裸體敲他人房門,並射精於房門門把上之行
為,足以使他人產生原告有此不當之性表達或騷擾行為等之負面認知或印象,而致其在社
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抑;又不問該貼文及引用內容所指情形是否為真,被告貿然發表、轉述
該等言論,亦屬過度揭露原告於私密領域並與性有關之隱私,復查無其他阻卻其違法性之
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自屬對於原告名譽權及性隱私權之侵害。
3.被告雖以前詞為辯,惟查,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暨引用乙○○貼文擷圖內容中所指
涉之原告行為,當時並未見於新聞媒體報導或受到其他公眾討論,被告發表該等言論之依
據顯然僅係依據乙○○貼文所述,而非被告所稱係引用自新聞報導或司法判決之內容,或
參與時事討論。被告固稱原告係經新聞報導之人物,且當時為甲○○之法案助理,其所發
表上開言論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亦屬合理評論,然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所引用乙○
○貼文內容,確已提及原告借住友人住處期間,曾有半夜裸體敲他人房門,並射精在該房
門門把上等情形,足認係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傳述,而非全然就特定事項基於個
人之主觀判斷而提出意見或評論,顯屬客觀上可辨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亦非被告所辯係
合理評論新聞內容;又細究乙○○所指陳之情節,乙○○亦係在日後與友人聊天場合,方
輾轉聽聞他人轉述原告曾有前揭射精於其房門門把上之行為,而非乙○○當場親身見聞,
則姑不論被告所發表上開言論指涉、引用內容是否與實情相符,核其所指摘、傳述之情節
,主要涉及原告在生活私密領域之性表達或舉動,就此部分縱或於私德上堪受訾議,仍與
原告當時擔任甲○○之法案助理,乃至其因甲○○當選新竹市長而可能被延攬至新竹市政
府內擔任職務等公共事務議題並無直接關連,實難遽認被告發表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
內容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是被告前揭所辯,並不可採。
4.被告另辯稱:伊曾向乙○○私訊確認;伊原先不認識乙○○,但乙○○提出被告與乙○
○多年前合照,使其相信乙○○並非假帳號造謠,所以伊才轉載並發表言論;伊已盡合理
查證義務等語,並提出被告與乙○○私訊畫面擷圖為據。然觀諸被告所提出之二人私訊內
容,固可知乙○○曾向被告提及:「但我真的不會介意大家拿這事件的內容當哏或笑話」
、「也保證我完全沒在瞎扯,以前做編劇導演我也寫不出來這麼瞎的」等語,惟始終未見
被告向乙○○確認、詢問其所發表貼文指涉情節之真實性,或要求乙○○提供相關佐證資
料作為憑據,難認被告已向乙○○進行完足之查證過程。復參諸上開二人私訊對話紀錄前
半並未顯示傳送時間,尚難認定此部分對話係發生在被告發表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言
論之前,後半部分則係在被告張貼上開貼文之後即一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之對話紀錄,故徒
憑上開二人私訊對話紀錄,實難逕謂被告在張貼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前業經合理查證
,尚不足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此部分抗辯,難認有據,亦無足採。
5.綜上,被告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四、六所示貼文,及引用乙○○貼文擷圖之行為,已構
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性隱私權之侵權行為,應堪認定。
(二)被告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一至三、五、七、八所示貼文之行為,尚不構成不法侵害原
告名譽權、隱私權,或對原告為性騷擾之侵權行為:
1.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
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已如前述。惟在民主多元社會,為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
之健全發展,維持社會之開放及憲政之運作,使人民得有效監督公共事務,以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及追求真理,就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項為評論時,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
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達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
價值程度而定(最高法院一零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行為人之言論
縱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
論為真實,但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
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使其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就該不實證
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亦同;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
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固主張:被告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貼文,指摘原告偷拍他人性愛影片,
並放在自己頻道賺取流量等不實內容;又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五、七、八所示貼文,使用
「射門助理」等用語嘲諷、侮辱原告,均已造成其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之重大侵害,
並構成對原告之性騷擾行為,另提出訴外人丙○○於臉書上發表之貼文為憑。惟細繹附表
編號一至三、五、七、八所示貼文內容:
⑴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貼文部分:
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貼文內容提及「巨○運動員」等語,並指述原告曾於借助他人住處時
,趁機偷拍性愛影片,並發布在自己頻道上賺取流量之情形,復稱「這種行為就很噁心了
」等語,其言論旨在批評此種行為,依其前後文脈絡及表述方式,顯然帶有負面意涵,並
足以貶損原告之聲譽及社會評價。然「巨○運動員」係指原告在付費平台Fans One上曾經
營之頻道名稱「巨○○○員」,原告對此並未否認,且有被告提出一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十月三十一日新聞報導資料等件可佐,復觀諸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貼文尚引用本院一一零
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刑事判決擷圖,及關於丙○○遭洩漏性愛影片之新聞報導連結,並標
註「判決書上關鍵字」、「拼湊起來的真相」等主題標籤,可知被告發表附表編號一至三
所示貼文前,關於原告在Fans One上經營成人付費頻道,及疑似涉及上述性愛影片洩漏事
件等情,業經新聞媒體報導、披露,又被告所引用本院一一零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刑事判
決係關於原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並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刑事案件,與上述性愛影
片洩漏事件固無直接相關,惟綜合被告所發表之言論內容暨上開判決畫面擷圖、新聞報導
連結,被告指摘、傳述關於原告有所謂偷拍性愛影片,並發布在自己頻道賺取流量等內容
,乃係因被告循上開判決所載原告於社群網站推特上使用之帳號,在網路上經搜尋查得之
相關資訊;而原告擔任甲○○之法案助理,涉及經營成人付費頻道,發布裸露影像一事,
確於一一一年九合一選舉期間,遭競選對手公開質疑,且業經新聞媒體報導,亦有前揭新
聞報導、訴外人丁○○於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在臉書上之貼文等件存卷可按,亦堪認定
。
足見被告所稱:伊所發表言論都是引用新聞報導或公開網路資訊,還有司法判決等可查詢
到的資料;新聞報導原告使用之帳號,藉此可以查到原告的判決;原告是甲○○法案助理
,甲○○如果選上新竹市長,其助理很可能成為新竹市政府幕僚,且新聞也已報導;伊認
為討論這件事是合理評論等語,應非全屬無稽,尚堪採信。另原告提出前開丙○○所發表
之澄清貼文,據此主張被告指摘、傳述之內容不實,然考諸丙○○貼文內容,僅表示「當
事人也是該事件受害者,任何人不應曝光私人領域而加速性私密影像的散布,為不當政治
目的而對非公眾人物之當事人與本人造成二次傷害」,並未言及所稱「當事人」為何人,
亦未正面肯認或否認上述性愛影片洩漏事件與原告間之關聯。則姑不論前揭新聞報導及網
路上資訊之真實性如何,被告以原告曾使用之帳號或暱稱,在網路上經搜尋查得相關資訊
,並就此發表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貼文,應認係本於新聞報導等網路上之公開資訊所為之
引用及意見表達,並非毫無憑據即任意指摘,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衡量,仍未逸脫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範疇,又其所依據之新聞報導等資料指涉內容縱令實
非真正,或與實際情形有所出入,亦難逕認被告就此有何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可言。是
原告據上主張被告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貼文之行為,係侵害其名譽權、人格權
之侵權行為,尚難認有據。
⑵另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
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享有不受國家與他人不法侵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害
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惟個人所得主張隱私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
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
十三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九、六零三號解釋參照)。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定有明文。而言論自由亦為憲法第十一條所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
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
揮(司法院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參照)。當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後者非當然優
位於前者,網路上言論是否侵害他人隱私權,其違法性之判斷,應採法益權衡原則,就被
侵害之法益、社會通念之容忍界限、不受侵擾之合理期待,加害人之行為目的、態樣,及
是否涉及一定公益性事務,視其客觀上已否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標準,以比例原
則而為判斷(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零六零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原告另稱: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行為,已具體論及原告私密生活及性行為,造成原告隱
私權之重大侵害,更屬對於原告之性騷擾行為等語。惟查,被告撰寫並張貼附表編號1至
3所示貼文,係基於其在網路上經搜尋查得之新聞報導及其他公開資訊,加以引用並為意
見表達,並非無端任意指摘,業如前述,而被告所引用、轉貼之本院一一零年度訴字第五
六一號刑事判決、上述性愛影片洩漏事件相關新聞報導,均屬網路上可查詢取得之公開資
訊,內容既已揭露原告姓名及其在網路上曾使用之帳號或暱稱,原告對於已公開之個人資
料,依社會通念判斷,即難謂有合理隱私期待。則被告依據上開新聞報導或公開網路資訊
發表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言論,亦難遽指為侵害原告隱私權之行為。另原告當時為時任立
法委員甲○○之法案助理,為兩造所不爭執,其職務與國會議員對立法、監督行政部門之
職權行使密切相關,被告引用、轉述上開司法判決、新聞報導之內容,並為意見表達,既
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發表評論之行為,業經本院說明如上,則依比例原則,衡酌其所發
表言論內容與社會公益,被告發表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貼文之行為,縱其內容夾帶揶揄之
語意,進而招致原告之不快、反感,亦難逕認其主觀上確具有對原告實施性騷擾之故意。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亦難認有據。
⑷附表編號五、七、八所示貼文部分:
被告所發表附表編號五、七、八所示貼文內容中「射門助理」一語,核其使用之詞彙及表
達方式,應係暗指原告曾有前述乙○○貼文所指涉之不當行為等內容,雖不無挖苦、諷刺
原告之負面意涵,實有失厚道,然此部分所稱「射門助理」之用詞本身,究與具體指陳原
告有何不當行為尚屬有間,是依比例原則審酌,衡以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及
被告發表上開貼文之前後文等客觀情狀,尚難遽認此部分之貼文內容已足以貶損原告之人
格或社會評價,自無從認定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所以難怪臉書會刪除「愛情故事」貼文啦...
可是還硬要重新張貼「誹謗」內容,難怪這個A男會基於「名聲受損」的法律關係,而提
請損害賠償...
至於後續傳聞四叉貓喊「司法迫害」云云
目前這個案件還是有上訴的空間(不過最多也是第二審終結),所以不如把握時間去訴請
高等法院裁判吧...
(而且沒有聘請律師協助維權,也讓自己吃虧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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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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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772074568.A.873.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6.91 馬來西亞), 02/26/2026 10:58:41
1F:推 RRADA: 對著門把射精有什麼好玩的? 性癖真奇怪 123.192.160.22 02/26 11:01
2F:推 evangelion05: 什麼都要管的衛福部確實該來管本案 223.140.77.49 02/26 11:03
3F:推 whitefox: 是喇叭鎖上鎖用的那個按鈕嗎 114.24.94.161 02/26 11:04
4F:→ REALJOINGO: 民進黨的狗都是 造謠就是愛台 118.163.75.223 02/26 11:11
5F:噓 botnet: 再繼續瞎掰啊 42.73.234.203 02/26 11:59
6F:推 FERRE: 衛生福利部會開罰???????? 101.12.156.121 02/26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