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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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獨/囂張網軍頭嗆候選人「沒錢別出來選
時間Fri Feb 20 07:37:05 2026
※ 引述《DDDDRR (中壢樹屋)》之銘言:
: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 《Ettoday新聞雲》去年10月揭露藝人劉香君丈夫李能謙是近年台灣最大網軍頭,在網軍
: 業界知名「皇御科技」公司負責人,綽號空軍總司令歐秉漢數年前操縱網軍介入桃園立委
: 選舉,歐秉漢等人接受立委候選人趙正宇委託製作不實言論、哽圖惡搞當時國民黨立委候
: 選人邱若華惡行曝光,檢調查出當時因趙正宇對聘僱網軍付款態度遲疑,儼然被網軍頭歐
: 秉漢當小弟怒嗆「請(款)個60萬款嘰嘰歪歪沒錢,叫他不要出來選」「我沒有美國時間
: 陪你們吃飯,整天為了60萬攻擊的錢不付款」
就這個案件,對了裁判文書,應是指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原選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只不
過此時會舊事重提,動機一點都不能解
且這記者和同公司的陶本和記者政治立場各有不同(後者似乎是民進黨的「寫手」),不
細究下去的話,還真搞不懂這公司如何包容此類狀況呢...
同時得提一提,起訴書的詳文略以:
訊據被告歐秉漢、陳昱國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歐秉漢辯稱:伊有與趙正宇簽訂
附表所示契約,並要求新竹辦公室員工為趙正宇提供正面流量之行銷服務,伊只是教導系
統怎麼做,他們要做違法的事,伊也沒辦法,況且本件扣得文字稿內容也都是事實等語;
被告陳昱國辯稱:伊確實有編纂本件關於段樹文及楊朝偉之文字檔,是因為對他們有私人
情緒等語。經查:
(一)被告歐秉漢前於調詢及偵查中先稱:伊只是販賣系統設備給新竹辦公室,並無權指揮
該處員工,且因對方沒有公司商業登記,伊因而出借公司名義供對方與趙正宇簽約,有確
認以皇御公司名義簽立的合約內容都是合法等語,嗣於偵查中則改稱:從頭到尾都沒有指
示員工去攻擊對手,況且攻擊梗圖只是帶風向的梗圖而已,沒有違法內容等語,然其就新
竹辦公室員工有指揮、監督權限等情,業據證人孫鼎超、陳昱安、曾敏如及張逸等人陳述
在卷,並有被告歐秉漢於皇御公司LINE群組發布訊息截圖在卷可參;而就附表所示合約之
具體內容、協商進度、付款期程等細節,被告歐秉漢亦如實向「振中」、「義飛」報告,
有其等間LINE訊息鑑識報告附卷可查,顯見被告歐秉漢確就附表所示合約之執行有主導權
限,且須上報予投資人,並非僅係出借皇御公司名義;而被告歐秉漢指示被告陳昱國撰寫
本件文字稿,及指示被告黃家恩發布本件惡意梗圖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陳昱國、黃家恩
及證人孫鼎超、許碩恒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其傳送予被告陳昱國「攻擊歸攻擊
、防禦歸防禦,價錢清清楚楚誰都不能含糊」、「請個60萬款嘰嘰歪歪沒錢,叫他不要出
來選」、「我沒有國時間陪你們吃飯,整天為了六十萬攻擊的錢不付款,一直跟上面承諾
」等訊息附卷可查,益徵其負責追討附表所示合約之執行細節及收款狀況,是其上開所辯
與客觀事證不符,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況本件散布之留言及梗圖內容中所提及「不選邱若
華 我每天帶人來開槍 反正我段哥 以前十大槍擊要犯沒再怕過」、「還記的我以前的戰
績嗎 八德哪個不認識我(十大槍擊)要選我家邱小姐阿」、「邱奕喜的女兒……我看根
本不是邱若華要選,是議長要來八德插旗子,經營不法行業。」、「段樹文力挺邱若華…
…想必要跟議長一起搞八德」、「中壢常常有開槍事件,八德若讓邱若華當選,想必槍枝
氾濫」,段樹文從前之黑道背景並非代表其現仍從事該等不法犯行,亦無證據證明邱若華
未來將從事不法行業並容忍槍枝存在該選區,上開文字所述傳播不實內容,將可能使選民
誤認邱若華與黑道、不法行業掛勾,佐以被告歐秉漢與證人許碩恒所述「現在都打他旁邊
的地緣啦,他的條阿咖(台語),楊朝偉、段樹文」,益徵被告歐秉漢確意圖以上開不實
內容影響選民觀感。而被告歐秉漢固辯稱:其並未從中獲取任何金錢利益等語,然本件意
圖使人不當選之構成要件並未以獲得金錢利益為必要,況趙正宇如於本次選舉中勝選,被
告歐秉漢亦能藉此向他人宣稱皇御公司提供良好之行銷服務,難謂無為本件犯行之動機。
(二)而被告陳昱國固稱僅係因對段樹文等人不滿,方按被告歐秉漢指示撰擬不利段樹文及
楊朝偉之文字檔,然其自陳:內容確實提到邱若華,但伊也不知道自己當初為什麼會這樣
寫,不是針對邱若華的選情等語,如僅係為散布段樹文及楊朝偉之負面評論,何以於皇御
公司為趙正宇提供行銷服務期間,提及趙正宇對手邱若華之相關評論,並交由被告黃家恩
指示新竹辦公室員工以大量人頭帳戶散布相關留言及梗圖,其上開所辯難認合理,顯係避
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家恩於調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上開列表所示證人所
述相符,並有上開列表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被告歐秉漢、陳昱國及黃家恩等三人上
開犯嫌堪予認定。
(四)辯護人另為被告歐秉漢辯以:本件應查明邱若華登記日期等語,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同條第四項規
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遷出其選區或除籍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
並仍在其原選區行使選舉權」。而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應以該人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三章第三節之候選人積極及消極資格規定,若不符合資格者,不因選務機關之公
告取得候選人資格,又符合資格規定並依法辦理登記者,選務機關亦無權拒絕將其列公告
。故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經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應當然成為該選區之候選人,
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謂之「候選人」,是行為人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
或不當選,非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論罪時點,應自該候選人「合法登記時」起算,
而非限於競選活動期間。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
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規定,旨在杜絕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其他候選人,以端正選風,維護選
舉之公正及候選人之權益,該條文既未明定以競選活動期間內犯之為成立要件,為導正但
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劣質選舉文化,自不限定須在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以後或公告
之競選活動期間內為之;且不能僅因主管選舉機關形式上尚未公告候選人名單或公告之競
選活動期間尚未屆至,即可不受該條之規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五號、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億號判決意旨參照,均採「登記
說」),立委邱若華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登記參選第十一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
人,有登記冊附卷可佐,是被告歐秉漢等三人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犯行,自均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而後續的情況,更好笑:
在第一審判決宣告(針對除歐氏外的兩人)後,隔了一個月就因為歐氏潛逃無蹤,而宣告
沒入保證金
且經第二審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二六三號刑事裁定)後,已經駁回確
定,理由略以:
經查: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原審命出具保
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鍾政道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
告經原審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被告到庭,且被告
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
、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本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對被告及具保人之113年7月18日傳票送達證書、113年7月18日刑事報到
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則原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參以被告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
抗告理由待閱卷後
具狀補陳」等語,有被告提出之刑事抗告狀,且被告迄未經原審法院補呈抗告理由,有本
院113年11月1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被告復未因案在監在押,經本院裁定命被
告於7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然其迄未補正抗告理由,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
訴抗告查詢清單、被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為憑。是抗告意旨不服原裁定,請求撤
銷原裁定,並非可採。
居然不是「不合法」駁回、而是「無理由」駁回,有點匪夷所思...
但不管怎樣說,都是一一三年的事
一一四、一一五年都沒有進展,讓事情浮上臺面,不會讓事情有進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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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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