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q (廢客)
看板Gossiping
標題[爆卦] 不要罵人家誦棍
時間Fri Nov 8 16:15:16 2013
其實佛家強調與人為善,耶穌也說神愛世人
我想送很多人受了委屈,因此透過法律請求協助,希望下列的實例請大家引以為鑑
資料來自公開資料,律評網
http://www.pingluweb.com/#/search?query=ptt&year=3&court=
原 告 吳X洋 w007 控告網友 毀謗要求賠十萬 原告之訴駁回
原 告 吳X洋 w007 控告網友 毀謗要求賠15萬 原告之訴駁回
聲 請 人 吳X穎ivonie7788控告網友 聲請駁回
(二)原檢察官偵查及續行偵查結果以:1.如附表所示編號1 部分
:觀諸該篇文章內容,被告XXX係以
說故事、描寫夢境之
方式,表達其心中想法,然通篇文字內容尚無明確指明描述
對象即為聲請人,雖被告
XXX於文末以「暗黑OrzPocWb」
縮短網址,供網友連結至聲請人之相片,然該「暗黑OrzPoc
Wb」縮短網址前後方,均無加上任何註記,說明該圖片與文
章內容有何關連,是被告
XXX是否以文章內容影射聲請人
乙節,
尚屬有疑。2.如附表所示編號2 部分:ptt BBS 網站
對進入利用電子佈告欄者,係採先註冊帳號,後即以註冊之
帳號(由英文及數字成組成)及密碼進入網站,發表文章時
,則得使用註冊之暱稱,此
即一般所謂之網路匿名性,而藉
由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使
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
地利用網路資源,輕易上網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
也大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而按刑法第310 條構成要件
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所謂被「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對象,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
定某一對象,至少必須具體至足以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
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
身分,惟至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分辨或限縮至某一(或
某些)特定之對象之程度;
否則大眾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
敲該對象(或該對象範圍),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
,與大眾相較之下,即無所謂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簡單來說,網友要控告另外一個網友毀謗,實務上幾乎不會成功。
目前勝訴的案件主要是消費糾紛,例如實體店家,或是指出人名(
連貼出照片都被認為"仍有爭議",另外,做夢被法院認定有效報掛 :-D
再則,當你控告網友,你自己的姓名就會公佈在法院,你找呂秋遠律師來打
也不會贏阿! 還會被寫成故事。
請控告網友的仁人君子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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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加油讚!
║ / 幹 又漲 幹 讚個屁 幹 幹 漲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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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1.48.187
1F:推 hachime:阿當初那些要告的人的用意只是要讓你覺得煩死了阿 11/08 16:16
2F:推 ubuntuable:偷渡成功? 11/08 16:16
3F:推 cp109:那雙節棍 可以嗎? 11/08 16:16
4F:推 eipduolc:戰神還是戰戰神? 11/08 16:17
5F:推 iDiLiP:暗黑ORZABCD 11/08 16:17
6F:→ YesGG:文章中的帳號好熟 11/08 16:17
7F:→ accin:就是有人懶惰跑來跑去直接賠他幾千了事 11/08 16:17
8F:→ lookyour:看成桶棍... 11/08 16:17
9F:→ kgh:就只是麻煩吧 付和解金的應該是連偵查庭都沒去 11/08 16:17
10F:→ LoveMakeLove:阿彌陀佛 11/08 16:17
11F:推 kairi5217:魯叔沒怕過的唷 啾咪 11/08 16:18
12F:噓 Ftaro:你看過的判決書太少了 只要能證明id與本人密切相關 就能成罪 11/08 16:18
13F:推 sugizo0:樓下五郎八卦棍 11/08 16:18
14F:推 pfat123:戰戰神啊 之前還上蘋果說" 我根本不知道會這麼嚴重啊 " 11/08 16:18
15F:→ WeAntiTVBS:送 11/08 16:19
16F:推 bee12:誦棍是誦經的嗎 11/08 16:19
17F:推 auel:XDDDD 11/08 16:19
18F:→ pfat123:不過本篇是戰戰神被告 顆顆 11/08 16:19
19F:推 kitune:戰喔 11/08 16:19
20F:推 pfat123:好啦其實我看不懂判決書 戰戰神你是被告還是告人啊 11/08 16:21
21F:→ groupie:啊我上次好像也說了宋棍! 11/08 16:23
22F:→ ev331:她不是很久都沒出現了 11/08 16:23
23F:推 fluteman:戰戰神又被告囉 不意外 11/08 16:24
24F:推 mori9455:所以可以再戰了? 11/08 16:25
25F:噓 Merlion:法院認為ID是有人格權的會成罪別亂教以為罵ID無罪 11/08 16:25
26F:→ Merlion:但檢察官那邊有些認為沒有會不起訴 11/08 16:26
27F:推 lovecyfen:呂秋遠是誰? 11/08 16:26
28F:→ vvus:所以是吳X洋還是吳X穎? 11/08 16:27
29F:推 eddy1221:樓下 鋼棍謝師傅 11/08 16:27
30F:推 hiimlive:我是鋼棍 11/08 16:27
31F:推 jcto04:完了 做夢不行那以後爆卦都要改成啥 11/08 16:27
32F:→ vvus:webptt.com/m.aspx?n=bbs/L_TalkandCha/M.1253077053.A.C9C.html 這篇? 11/08 16:29
33F:推 Giddcns:還以為是刑事組規矩,進來先捅三棍!? 11/08 16:31
34F:推 bryansun:其實我認識那個戰神很久了..他真的是loser 11/08 16:31
35F:→ season002:真的不一定,有的認為沒有,有的認為有,認為有的居多 11/08 16:32
36F:→ Merlion:...樓上勇者歐 11/08 16:32
37F:→ Merlion:樓樓上 11/08 16:33
38F:推 kutkin:看法官.... 11/08 16:33
39F:→ kutkin:有些法官覺得PTT不過就是一堆人面對一個黑板打字 11/08 16:34
40F:推 simga:夜路走多了遲早會碰到鬼~~ 11/08 16:35
41F:推 ruemann:我在路邊到一張紙條,內容如下: 11/08 16:36
42F:推 jerrylin:賭一堆人會怕事選擇和解啊 11/08 16:37
43F:推 liuyh530:台灣法律的缺點阿 法官個人認知見解對判決差異非常大 同 11/08 16:37
44F:推 liuyh530:一案給不同法官判可以天差地遠 法條都法官解釋的 制度爛 11/08 16:38
45F:推 assassinzero:訴棍表示... 11/08 16:41
46F:推 liuyh530:有能力改的掌權者不會想改 才不會害到自己 正解:看法官 11/08 16:41
47F:噓 nixon:誦棍?? 那是什麼 11/08 16:51
48F:噓 grooving:送棍的目的不是要打贏官司讓你判賠 他們一定輸的 他們的 11/08 16:52
49F:→ grooving:目的是告一堆人 只要有幾個怕麻煩願意給錢和解的 就賺了 11/08 16:53
50F:推 TSbb:包包來了 11/08 16:55
51F:推 serval623:他們目的不是要贏,是要讓你南北跑,看你會不會嫌麻煩! 11/08 16:56
52F:推 frankego:科科 11/08 17:01
53F:推 ken771209:連起訴都未必吧 11/08 17:05
54F:推 albb0920:免洗id有人格權嗎 11/08 17:13
55F:推 diego99:這內容怎麼好像很眼熟,完整原文好像有在哪邊看過 11/08 17:43
56F:推 baptism:呂秋遠紅了XDDDDD 11/08 17:46
57F:推 baptism:第一段感覺在硬凹,寫一篇罵人的文章,在下面放照片 11/08 17:52
58F:→ baptism:說不能證明照片跟文章一定有關聯....... 11/08 17:53
59F:→ baptism:整篇看下來感覺就是在限縮毀謗罪的解釋 11/08 17:54
60F:噓 tagso:其實每個庭見解差很多 看法官吧 11/08 18:06
61F:噓 BackTime:紅的明顯 也不要看完這篇就放心亂罵,法官見解可能很分歧 11/08 18:45
62F:→ BackTime:除非等到這一類的案子累積夠多的判決 開過會處理見解等 11/08 18:45
63F:→ BackTime:大家比較有共識了才算比較穩定 11/08 18:46
64F:推 rockrider:可以反告他們誣告,目的不是成案,只是以其人之道反制其 11/08 19:31
65F:→ rockrider:人之身,讓他們嚐嚐跑法院被告的滋味嗎? 11/08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