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ka123ily (NUNCA MAS)
看板GossipPicket
標題[文章] 515059 XXXXSHIT 濫爆個資
時間Sat Oct 14 23:16:31 2017
1.文章標題【如:20025 + 7 1/28 oZAQW □ [新聞] 】
515059 ~X110/14 XXXXSHIT □ [FB] 馮一凡 #甲甲一詞的由來
2.文章代碼【違規文前按大寫Q可顯示該文章代碼 如:(AID):
#1H1TzLE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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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PuX_tly (Gossiping) [ptt.cc] [FB] 馮一凡 #甲甲一詞的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507991543.A.BFC.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3 Ptt幣 │
└─────────────────────────────────────┘
●15059 ~X110/14 XXXXSHIT □ [FB] 馮一凡 #甲甲一詞的由來
3.違規事實【如:超貼新聞、OP、超貼問卦、謾罵、引戰,也可貼出板規輔助檢舉】
板規第二條,未經同意轉貼臉書爆掛,非公眾人物,文章應刪除。
板規第八條,公開個人資料(姓名等),依據板規應退文水桶處置。
4.違規人名稱
XXXXSHI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64.16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Picket/M.1507994193.A.740.html
1F:推 XXXXSHIT: 以下是本人答辯 10/14 23:30
4F:→ XXXXSHIT: 由以上連結可知使用者uka123ily經常以其職務身分接受媒 10/14 23:37
5F:→ XXXXSHIT: 體採訪 依照板主過去判例 有接受過採訪者可視為公眾人物 10/14 23:37
6F:推 XXXXSHIT: 貼公眾人物的FB依照板規而言並無違反板規第二條 10/14 23:39
9F:→ XXXXSHIT: 由以上三個連結可知使用者uka123ily留的資訊可產生連結 10/14 23:41
10F:→ XXXXSHIT: 且均屬於使用者uka123ily在網路上公開張貼可供他人查詢 10/14 23:42
11F:→ XXXXSHIT: 故本人認為並無違反板規第二第八條 還請板主做最後裁決 10/14 23:43
12F:→ uka123ily: 臉書帳號無公開個資,不能作為合理洩漏的理由。 10/14 23:47
13F:→ uka123ily: ^推測不能 10/14 23:56
15F:→ XXXXSHIT: 使用者uka123ily投稿時直接將ID與本名附上做連結 10/15 03:15
16F:→ XXXXSHIT: 所以本人認為並無公開個資問題 因使用者uka123ily的個資 10/15 03:16
17F:→ XXXXSHIT: 均在公開資訊版面可供查詢 只有公眾人物與否的定義上 10/15 03:16
18F:→ XXXXSHIT: 會有所歧異 還請板主針對此項做最後裁決 10/15 03:17
19F:→ uka123ily: 首先,依據板規第8條第2點並沒有排除公開資料。 10/15 17:08
20F:→ uka123ily: 文:凡未經...、「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者。 10/15 17:08
21F:→ uka123ily: 依據個資法精神,當事人也得要求不得利用並刪除個資。 10/15 17:10
22F:→ uka123ily: 板規該點解釋,只要能查詢即可成立,遑論直接描述? 10/15 17:12
23F:→ uka123ily: 因此板規該條成立本就無關是否公開或是公眾人物。 10/15 17:13
24F:推 Kay731: 未達標準 已由站務警察處理 10/17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