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hter78 (The Enigma)
看板Geography
標題[都市地理] 主計處版聚居地分類定義
時間Thu Oct 28 21:13:44 2004
凡在行政上隸屬於同一市、鎮、鄉之村里,合於下列標準之一者,不
論係一個單獨村里,或係若干村里聚集成簇者,稱為都市性聚居地,
簡稱為聚居地;非屬聚居地者,稱為非聚居地。
1.就業男性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為非農業就業,且其人口密度達每平方
公里三百人以上者。
2.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二千人以上者。
3.雖未合前二項標準,但其地區內有下列都市化之建物或設施三種以
上者:
(1)政府行政機關( 構 )
(2)警察局、分局、派出所
(3)車站( 鐵公路分站以上,不含招呼站 )
(4)國小以上之學校
(5)郵局或電信局( 不含代辦所 )
(6)醫院、診所( 具有五張病床以上者 )
(7)影劇院
惟山地鄉之村里,若僅具第(2)、(3)、(4)項都市化設施時,則不列為
聚居地。
4.雖不合前三項條件,但其界線四周四分之三以上為具有前三項條件
之村里所包圍者。
聚居地之命名以其所屬之市、鎮、鄉名稱稱之。若同一市、鎮、鄉內
有兩個以上之聚居地時,則每一聚居地之名稱,除冠以市、鎮、鄉名
稱外,須再加上該聚居地內人口數最多之村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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