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c (一個月減掉八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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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 BBC法規資訊站之『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Mon May 30 02:42:02 2005
資料出處:
http://0rz.net/b10oX
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第 1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
其懲罰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服現役者而言
。
第 3 條 左列各款人員,視同現役軍人:
一 陸、海、空軍所屬軍中文官及專任聘雇人員。
二 戰時國民兵被召輔助戰時勤務或參加作戰者。
三 戰時擔任警備地方之保安部隊官長、士官及士兵。
四 戰時參加戰鬥序列之地方民眾自衛團隊,及其他特種部隊之官長、士
官及士兵或隊員。
五 應召期間之後備軍人。
第 4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懲罰;分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及士兵懲罰。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 撤職。
二 記過。
三 罰薪。
四 檢束。
五 申誡。
第 6 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 管訓。
二 降級。
三 記過。
四 罰薪。
五 悔過。
六 罰勤。
七 申誡。
第 7 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 管訓。
二 降級。
三 記過。
四 禁閉。
五 罰勤。
六 禁足。
七 罰站。
八 申誡。
第 8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如左:
一 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
二 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三 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四 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五 擅用民力或民物,情節輕微者。
六 薦舉不當或未履行保證責任者。
七 毆人而未成傷者。
八 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
九 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
一○ 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一一 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一二 誤解命令或誤傳命令,情節輕微者。
一三 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損失者。
一四 購買、收藏、搬運或發給公物有誤者。
一五 操縱機械不慎,因而失事,情節輕微者。
一六 干預外事,跡近招搖者。
一七 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
一八 違背信約者。
一九 爭功諉過或說謊欺騙者。
二○ 請假逾限者。
二一 違反整潔規定者。
二二 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二三 在警戒或接戰地域外,違反保密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四
儀容不整或禮節不週,有失軍人儀態者。
二五
其他有敗壞軍紀之行為者。
(bbc按:這二點就可以打死一堆人了~~非常主觀)
第 9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犯前條各款之一者,視情節輕重,
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懲罰。
第 10 條
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
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
第 11 條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
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
第 12 條
罰薪:扣除
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第 13 條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
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4 條
管訓:士官、士兵受管訓時,再施以教育,其期間以
六個月為限。
第 15 條
降級:依懲罰時之等級降一級,非滿三個月不得回復原級。
第 16 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
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7 條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
其期間為
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8 條
罰勤:於例假日行之,其期間為
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第 19 條
禁足: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間為
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 20 條
罰站:以立正行之,其時間以
二小時為限。
(bbc按:以前軍法教育是說不能「連續」二小時,
所以好像可以站2小時..休息一下再站..我忘了)
第 21 條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第 22 條 對撤職或管訓處分,被懲罰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級申訴。
第 23 條 上將之懲罰,由 總統核定之。
第 24 條 中將以下懲罰權責之所屬及程序,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第 2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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