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art (超愛你)
看板GAYCHAT
標題■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與牧靈輔導
時間Sun Oct 12 01:48:08 2003
http://www.catholic.org.tw/witness/html3/08/03.htm
■天主教會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與牧靈輔導【見證月刊/2003/08】
◎甯永鑫
◆前言
近年來無論國內外,對同性戀的議題早已討論得如火如荼,也在基督的教會中造
成不小衝擊。今年五月在台灣有一位德籍神父為三對罹患愛滋病的同志舉行婚禮
(《聯合報》5.19.);六月,英國聖公會提名一位同性戀神父出任倫敦西
部瑞丁教區主教一職,而全球聖公會最高精神領袖、英國坎特伯利大主教威廉斯
公開表示,他不反對任命一名同性戀者出任英國主教。同一時間美國聖公會的新
罕布夏州教區也選出了美國聖公會有史以來第一位同性戀主教。不過,這個問題
已經在聖公會內引起軒然大波,甚至可能導致聖公會分裂。在澳洲,更有一位博
士候選人以「耶穌基督是同志」為題來做他的博士論文。
身為基督信徒當然也有責任對此問題表示關懷及提出看法。本文之撰寫旨在協助
教會內許多奉獻自己而從事同性戀者牧靈工作的人員和一般教友,在不違反教會
訓導的原則下,能夠充分發揮所長,陪伴同性戀者妥善和正確地答覆天主對他們
的召叫。以下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第二部分為在從事對同性戀者牧靈工作時,應具有的方法與倫理原則。第三部分
則是一個案例的簡述及分析。
一、 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天主教新教理》2357條說:「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
」其所引用的聖經首先是索多瑪的罪行(創十九1~29)。天主藉著行動(處
罰索多瑪)也藉著言語(《肋末紀》的戒律)譴責同性戀的性行為。《梅瑟五書
》載有的這些譴責經歷約1300年,選民生活的文化背景早已變遷,但《新約
》仍堅持對同性戀性行為的負面定斷。《伯後》、《猶達書》肯定是淫亂招致受
罰;《宗徒書信》雖揚棄了舊約中的許多律法,卻堅定地維持上述戒律。教會訓
導權、宗徒繼承人說:「聖經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今天仍有效。」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他的《真理的光輝》通諭中,為教會作了導正視聽的工作。
教宗認為,目前道德敗壞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排斥「內在倫理惡」(註1)之觀念
,認為其不是一種真正的惡。要培養清楚而正確的道德觀念必須實踐客觀的倫理
善,避免客觀的倫理惡;雖然同性戀的傾向不是一種罪,但的的確確是一種「內
在倫理惡」。為此,《真理的光輝》中教導了我們藉著實踐「積極規範」(po
sitive precept)和遵守「消極規範」(negative p
recept),而獲得正確的道德觀及善度基督徒的倫理生活。以下就藉著「
積極規範」和「消極規範」來說明教會訓導中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消極規範」(negative precept)告訴我們「不可以」做什
麼,是絕對禁止的道德行為,簡單的說就是「禁令」,意即我們應該避的惡。教
廷信理部《人的位格》宣言中指出:「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天主教
新教理》2357也指出同性戀的性行為不是來自真正的情感和性方面的真正互
補。同性戀的性行為違反了客觀的自然律,因其排除了生命的賜予,因而也相反
了天主的旨意:「你們要生育繁衍,充滿大地」(創一28)。再者,根據十誡
中的第六誡「不可姦淫」而得的基本倫理規範為「絕對不可有婚外性行為」。這
項消極規範說明了:任何在婚姻之外的性行為,皆是被禁止的,如婚前性行為、
同居、通姦、外遇等,當然也包含了同性戀的性行為。近來無論在教會內或教會
外,有些人試圖利用「同志的婚姻」來規避此項倫理規範,殊不知所謂「同志的
婚姻」在根本上就已經違反了婚姻家庭的兩項基本要素:「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創一27、創五1~2),及「父母和天主合作創造新位格人(子女)」(創
一28)。「同志的婚姻」在本質上根本不能稱為及成為婚姻。藉著「消極規範
」,我們能夠清楚的瞭解:為什麼教會訓導明白的指出同性戀的行為是嚴重違反
人類行為的目標,也相反天主的旨意,是絕對禁止的道德行為。
「積極規範」(positive precept)教導我們「應該」做什麼
,就是運用智慧、理性所該行的善,也就是「德行」。《天主教新教理》指出,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天生的同性戀傾向,同性戀並非他們刻意的選擇,這
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信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
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他們的召叫是過貞潔的生活,這便是一個「積極規範」。藉
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
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信徒的成全。事實上,這
種在信仰的光照下所發展出來的貞潔之德,從積極面來看也是一種特別的恩寵,
這能使他們的生命和成就具有特別的意義,並且將對教會有一個特殊的貢獻。
另一項「積極規範」為,儘管他們無法一時改變同性戀的傾向,他們還是有道德
上的責任去避免性行為的發生,避免自己的行為對別人造成不良影響,換言之,
避免「立惡表」也是天主對他們的召叫。基督信徒信仰的核心,是我們相信基督
同我們在一起,賦予我們力量,使我們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追隨祂(瑪十六24~
26,十一28~30),這正是基督信徒一生所追尋和努力的終極目的。
二、 在牧靈上的倫理原則和輔導方式
(一) 應當注意的一些倫理原則
1 須將同性戀的傾向與行為分清楚: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一種罪,但是一種內
在的倫理惡;而同性戀的行為在客觀上是一種罪,但在主觀上由於錯誤的良
心等因素,也許並不能構成罪行,不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依然是一個不許
可和必須避免的行為。
2 牧靈人員應當記住,那些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必須被看做是需要幫助的人。
「我是孤立的,不能夠向任何人講」,幾乎是每一個渴望改變的同性戀者所
共同有的說法。
3 明白充分討論的價值。幫助受輔者明白他也許不是天生是個同性戀者,鼓勵
並協助他找出影響其性取向的一些根本因素。
4 相較之下,同性戀的行為比傾向要容易改變,牧靈人員應先幫助受輔者有效
的改變其行為,過一個貞潔的生活。至於傾向的部分,也因依照個案產生的
因素的不同,盡量予以協助克服。
5 雖然同性戀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但應當像其他問題一樣處理。並不因為
他是同性戀,他的罪就比其它異性戀來的重。
6 鼓勵受輔者獲得新的、不同的友誼--那些非同性戀基督徒的友誼,而非那
些助長他同性戀傾向的友誼。
7 一個牧靈人員應當依據客觀的評估,指點受輔者同時接受其它專家的協助,
例如:心理學家、精神科醫師、內分泌學家等。
8 造成同性戀傾向的原因,不但複雜,而且是經過許多年始形成的,不可能在
一兩次或短時間內的學習過程中獲得解決。
9 要用誠實的態度面對問題,不能先有成見而被對同性戀的不好感受所侷限,
或因某些觀念的作祟,而左右我們的判斷。同性戀的性行為只是在羅一18
~32中所說的罪行中的一種罷了,並不是全部。我們都是罪人,都有待改
善,不只是同性戀者。
10 沒有人是完美無缺的,都是正在努力的。所以要有望德,望德領我們往前
看,所有人都在路上往前走,朝向一個目標-改善自己的目標。不只是同
性戀、異性戀,任何人在性方面都有改善的空間,都需要救主。
(二) 輔導的方式
1 決定輔導目標
當某人來求助時,他/她想要什麼?想排除同性戀的傾向?想知道聖經及啟示中
對同性戀的教導?想尋求協助停止同性戀行為?想約束不斷的同性戀行為?或一
些其他的需要?在尚未徵詢及討論受輔者的答案之前,先不要假設自己知道受輔
者想要什麼。
2 訂定切合實際的期望
輔導同性戀者實非易事,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即使同性戀的行為能完全根除,同
性戀的傾向還是不容易根絕的。有時一個人雖不能改變其同性戀傾向,但卻能藉
者天主的恩寵與人的鼓勵,過一種不受同性戀糾纏及戰勝同性戀行為的貞潔生活
。因此我們大可抱著殷切的期望,尤其是一個人有意願想要改變的時候。
通常在符合下列情形越多的情況下,成功的機會越大:
--受輔者能坦承面對自己的同性戀問題
--受輔者有強烈的改變動機
--受輔者有心想要與那些引誘他從事同性戀行為的夥伴分開
--受輔者有心戒絕使人脆弱、喪失理智而無法抗拒誘惑的藥物及酒精
--受輔者渴望遠離犯罪並將生命與困難交託給主基督
3 充分分享所知
前來尋求輔導的同性戀者有時可能會相信一些關於同性戀的「神話」。在輔導過
程中的每一個階段,須特別注意探討這些偏差的想法,並灌輸它對同性戀及性的
正確觀念及想法。例如讓他們知道,並非所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在社會上都適應不
良,同性戀也不是一種無法治療、邪門的病症,或者是同性戀者無法在社會上發
揮己長。特別要清楚說明教會區分同性戀傾向及同性戀行為不能混為一談的立場
。
4 對同性戀者表示愛與接納
一個在同性戀中掙扎的人,無論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對愛的渴求都是一樣的
。在異性戀的社會中生活,同性戀者通常會處於較低的社會地位、遭受到較多的
屈辱或是在生活上有較多的不便與不安,這些都是同性戀者的壓力來源,也是同
性戀者壓力遠較異性戀者來得高的原因。而這些潛藏的社會壓力源,往往使同性
戀者出現精神疾病或暴力傾向。那麼同性戀者或其家庭,面對自己或子女是同性
戀,而造成個人或家庭壓力與負向情緒的事實,又該如何處理呢?同性戀者早已
被不正常的家庭、不良的環境或者一些同樣會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罪所傷害。這種
同性戀的傾向也許並非他咎由自取,而是早在他能自我負責的年齡前就學習到了
。為何他們需要一位基督信徒的朋友呢?因為基督信徒有主的同在,基督信徒知
道基督的愛。唯一能拯救人的就是至純至真的基督的愛--基督道成肉身的愛具
有救贖的功績,也具有成聖、醫治的能力。全世界的人都渴慕這種基督的愛,基
督信徒的使命就是使人們能感受、觸摸並經歷這份愛。
5 鼓勵他改變行為
即使有愛與接納,一位曾經與人有同性戀關係的人也不會突然改變,尤其是如果
他捲入這樣的關係已經有一段不算短的時間時,要使他立即終止同性戀的行為更
是難上加難。受輔者經過一番考慮而決定改變行為,他仍可能重蹈覆轍,且往往
會打消改變的念頭。此時牧靈人員必須以坦誠、耐心、仁慈而又堅定的態度與他
討論這種阻力,同時要特別注意絕對不可公開的或明顯暗示你同意他繼續同性戀
的行為。
三 個案研究
◆台灣天主教會中的一個事件
《教友生活周刊》於2000.10.29.及2000.11.05.曾刊登
兩篇文章,前者為孫茂學神父所寫「你問我答--同志戀情進教堂受祝福,您有
什麼看法」,文中對同性戀者做了強烈的批判,並引用許多聖經章節支持其立場
。並指出:「同性戀的罪行,不需要倫理神學家來聲明,正常人都認為這是逆性
,是變態的,是正常社會所擯棄的‥‥。愛滋病是天主所下的猛藥,天主願藉此
病使他(同性戀者)回頭改過。」一週後,服務於露德之家的謝菊英修女立刻撰
文表示抗議,除了說明愛滋病不能和同性戀劃下等號外,也提到在輔導案例中,
有許多同性戀者終身只有一位性伴侶,並在失去其伴侶時的哀痛,絕不亞於一般
人‥‥。謝修女呼籲我們要尊重同性戀者為一個有尊嚴的人,並接納他為我們受
苦的兄弟,但也隱約提供一個看法:在某些情況下,例如若同性戀者能維持一固
定性伴侶,這項的行為似乎是可以被接受的。
◆事件的分析
1.兩者在對同性戀的認識上,都無法清楚將同性戀的傾向與行為分開來討論,
混為一談的結果,便是產生對同性戀的誤解、排斥或過度寬容。
2.一個牧靈人員對受輔者不能有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應充分收集一些客觀的
學術報告並瞭解造成受輔者現況的種種因素,才能對症下藥,妥善解決受輔
者所渴望被解決的問題。
3.在牧靈工作上,常常會遇到一些令人同情的個案而產生惻隱之心,要注意這
樣的處境常常使我們軟弱,長久下來,甚至會漸漸改變牧靈人員的價值觀及
立場。面對這樣的情形,牧靈人員除了要對教會的訓導立場有充分的了解及
認同外,在靈修生活中也需要向天主訴說困境及渴求幫助。
4.同性戀者並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人,他是我們在主內的兄弟姊妹,應該得到
相同的尊重及接納。每個人都是罪人,都需要悔改和幫助,在對同性戀者的
牧靈工作中,應該以一個罪人的身分來看待另一個罪人,而非以義人的身分
來看待受輔者。
5.上述兩位牧者若能對其牧靈方式略作修正,並以明智、坦誠、耐心、包容、
體諒、仁慈而又堅定的態度來協助受輔者,相信一定能夠為台灣天主教會關
懷、協助同性戀者的工作樹立一個良好的典範。
◆結論
教會有責任與義務幫助那些渴望受幫助的人,對同性戀者當然也不例外。同性戀
是相當複雜的問題。我們不能否認,對所有的個案而言,他們都需要更多的時間
及更多輔導的專業技術。同性戀的發展已經延續了一段很長的時間,既已根深蒂
固,其治療就可能很費時且需要相當專業的輔導技術。我們必須坦承本身在專業
上的不足,而必須將受輔者轉介給其他更能提供幫助的專業人員,或是一同合作
來幫助受輔者。
從本文中可以瞭解一些在從事同性戀的牧靈工作時,所應注意的相關事項、輔導
方法與倫理原則。筆者在此也再度提醒願意從事輔導同性戀者工作的牧靈人員,
首先必須對同性戀的定義、成因、類型要有正確的知識;並在不違反教會的教導
下,以一顆仁愛、包容、有耐性及充滿望德的心,來面對那些渴望得到幫助的兄
弟姊妹。同時,也要在本身的靈修生活中,常常想望、呼求天主的恩寵,使自己
能成為一個明智而謙遜的牧者,好使那些接受我們協助的兄弟姊妹,能夠在耶穌
基督的聖愛中,善度聖潔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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