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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MOi3jZ 2014/04/16 文 / 高榮志 「太陽花學運」在 10 日退場,人潮卻在隔天又意外集結,這次被包圍的是中正一分局。 向來,中正一分局「處理」集會遊行、群眾運動的專家,今日連自家也被包圍, 需要「被處理」,想必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由於學生與民眾不滿意中正一分局局長,一方面答應不驅離公投盟卻食言, 另一方面又強硬地說要廢止公投盟未來所有的集會許可,群眾氣不過, 於是在網路上發起「路過」中正一分局的活動。 「路過」vs「散步」 「路過」這個名詞,是記者所下的標題,當然是為了諷刺政府。 當初「白狼」率領群眾到立法院,沒有事先向台北市申請許可, 但是北市發言人強力為其背書,稱只是「經過」這個路線,不算集會遊行, 沒有需不需要事先申請的問題,也就沒有違法。 這個說法讓人發噱,是因為經過媒體的強力放送,全台灣都知道白狼要去立法院, 也都了解他的目的就是要去嗆學生 (不然警方幹嘛煞有其事地預先佈署,還把兩邊互嗆的人馬隔開?), 但台北市政府,睜眼仍然可以說瞎話。 時空倒回到 2012 年,吳巡龍檢察官在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 近百名的檢察官以「散步」的方式,向吳獻花表達支持。 最高法院氣急敗壞,指責檢察官是在「帶頭作壞」,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 「路過」與「散步」都是鬧劇,證明了《集會遊行法》本身的荒謬。 「依(照集會遊行)法(這部荒謬的法律)」,檢察官不過想靜坐 2 小時, 都被「法律」禁止,其他去送花加油的檢察官,也都「違法」了。 白狼沒有事先申請就去遊行,也是「違法」,於是,政府和檢察官歪曲解釋, 這不是「遊行」! 這不是「集會」! 《集會遊行法》大有問題 法律有問題,真正的根源是思想有問題,國家威權與管制的幽靈,還在隱隱作崇。 只要願意承認集會遊行,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那麼,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 就是原則,被法律限制是例外的狀況。 相反的,否認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原則上就會禁止,享有自由是例外, 而後者才是我國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現況。 台灣進步、活潑、有創意的民間社會, 早就已經讓《集會遊行法》落伍到「見不得人」的地步。 享受自由,只要不太過份、不要傷害到別人,想說什麼就說,想做什麼就做, 想上街就上街,想聚會就聚會,不必事事都要問過政府,也不需要國家事前的同意。 檢察官當然享有集體上街、向最高法院嗆聲的權利,只要是過程和平,完全受憲法保障, 沒有違法的問題,不需要國家事前的同意。 白狼當然也享有向學生嗆聲的權利,只要沒有公然污辱或發生衝突。 而如果發生了動口罵人或動手打人的事情,也是依照刑事犯罪或民事賠償來處理, 該罰就罰,該賠就賠。 之後,還是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與權利, 國家並不能事前就完全禁止未來所有的集會或遊行。 講了這麼多,就是在討論《集會遊行法》,應該維持「事前許可制」, 或是改採「事後報備制」的問題。 從公投盟的例子可以清楚看出,「事前許可制」給予國家很大的「空間」, 政府給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好像「皇恩施捨」,想給就給,想廢就廢, 隨便掰個理由就好。 李震山大法官在釋字 718 的不同意見書裡已經痛批, 這非常容易引發標準不一、執法不公的爭議, 讓「依法行政」產生高度的「不可預測性」。 釋字 718 讓荒謬劇延續 讓人遺憾的是,「躬逢其盛」、搭著太陽花學運在 3 月 21 日出爐的釋字 718, 卻令人極度失望。 多數大法官還是掩耳盜鈴,不願面對《集會遊行法》裡的千瘡百孔, 只是非常消極地「開放」了所謂「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 在看似「開放」的表面下,其實蘊藏了不少保守與反動的意涵。 首先,透過釋字 718 號解釋,大法官說,只要是「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 可以不必事先申請,其它的部分,就噤聲不語。 大法官們都知道,集會遊行法的核心問題,就是要採「許可制」還是「報備制」, 而司法權的有意識沉默,就是對行政濫權的無限度縱容, 在人民急切請求大法官表示法律意見之際,冷漠、消極、迴避、拒絕受理, 再多的美麗詞藻,也很難喚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再者,對所謂「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說法可以有兩種,一種的解讀是「廢話」, 「緊急與偶發」事件的本質,當然來不及申請。 另一種解讀是「買單」,爭先恐後去「穿」這個大法官所設定的「小鞋陷阱」。 在大家不想事前去跟國家報備的情況之下,就會儘量把自己的行動, 解釋為「緊急」與「偶發」的。 隨著網路動員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只要議題夠吸引人, 「一人號召、萬人響應」的情形,也就會越來越多, 如果號召的人只是隨便「喊聲」、甚至自己都沒有出席, 就有形成「路過」的解釋空間。 真正的重點是,「緊急性」或「偶發性」,是需要被解釋的, 這就跟允許或不准集會遊行一樣, 權力都會回到掌握有權解釋和有權裁決的國家手中,標準很難說的清楚, 也很容易因人、因事、因立場而異。 根本的「代誌」沒解決,大法官只是另外闢了一個「陷阱戰場」, 讓大家把精力浪費在這裡,和現在要極力去爭取「路權」一樣, 本質上都是要先向國家「拜託、懇求」,然後才可以上街頭。 總而言之,只要是原則上禁止人民享用權利的法律不廢,集會與遊行, 就永遠還不是我們的基本權利,配合著浮動的取締標準,也就繼續是一場難看的歹戲。 本文作者高榮志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說法專欄,每周三刊登。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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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RIariel:支持特例遊行 事後報備制 04/17 14:25
2F:推 gamania54088: 04/1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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