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drabbits (死兔子)
看板Fallinlove
標題Re: [分享] 令人失望的演唱會
時間Wed Apr 28 11:25:07 201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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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有買專輯 卻被你毀謗了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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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55.220
1F:推 sgracee:怎麼辦?去按鈴! 04/28 11:27
2F:推 nioolechi:推這篇專業! 04/28 12:36
3F:→ shihyaoho:推原PO用心...但法條不是這樣用的啦...囧r2 04/28 13:53
4F:→ hrhrh36:可是 原PO沒有指名道姓罵誰..這樣可以用毀謗罪? 04/28 16:28
5F:推 a79777977:其實真的不用理他~ 04/28 18:20
6F:推 shan123:推這篇專業&用心! 但其實真的不用理他... 04/29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