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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苦難中的正念正行】張國宇、沈蓮堅持信仰遭遇的苦難
發信站KKCITY (Thu Feb 23 02:13:3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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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宇、沈蓮堅持信仰遭遇的苦難
【明慧網2006年 2月22日】大連市居民張國宇沈蓮近日針對中國網通集團大連分
公司侵犯信仰自由,因他們修煉法輪功而解除勞動合同一案進行上訴。以下是上
訴狀全文。
在2001年因沈蓮為法輪功上訪,被上訴人給予沈蓮開除局籍留局查看兩年的處分
,並要求沈蓮正常工作、上班,並每月只發三百多元的生活費。在2004年 9月13
日,在公司在上市競聘中,被上訴人因張國宇、沈蓮夫妻二人為法輪功上訪,降
低張國宇、沈蓮競聘中的民主測評成績,導致張國宇、沈蓮排在末位被淘汰離職
,給上訴人及家庭造成很大的傷害。大連高新園區勞動仲裁和大連市中山區人民
法院的判決與事實不符,上訴人不服,特申請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一)遼寧省電信公司大連市分公司(現大連網通)[2002] 108文件,“關於給
予沈蓮開除公職留用察看兩年的處分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理由和決定
,沒有任何上訴人實施危害社會和企業行為的事實依據。
1、 “通知”中稱:“沈蓮作為遼寧省電信公司大連市分公司職工,多次無故曠
工,參加法輪功非法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違反了企業勞動紀律。”。“通知”
中把法輪功活動作為非法活動,沈蓮為法輪功上訪說成是非法活動,以此作為處
分的依據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首先,《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他機
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有立法權的機構和法院都未對法輪功定性、定罪。無論
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邪教的司法
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按照我國《憲法》、《立法
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力。
對於法輪功,唯一一次從形式上貌似立法定性行為的是,99年10月30日由全國人
大及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但這一
僅是對“邪教”的認定與處罰,根本就沒認定法輪功是“×教”。
在所援引的全部法律中,僅有的明確提到“法輪功”字樣的兩個行政法規是99年
7 月22日由民政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通
告》,和公安部在同日頒布的“六不准”。但這兩個法規中所“取締”和“不准
”的內容,從根本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有結社的自
由”;“有集會、遊行、示威、言論、出版、信仰自由”的條款,所以不能成立
,也是非法的。
99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制定的《刑法》第 300條的實施細則,裏面給出了邪教的六條定義,但細則裏從
頭至尾也沒有“法輪功”三字。國家也從未通過任何法律程序認證法輪功到底符
不符合細則中“×教”定義。
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
,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
功頭上,甚至作為量刑與判刑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法輪功在中國,在今天,完全是合法的。那麼,為合法的法輪功上訪,能
說是參加非法活動嗎?顯然不是。
其次,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
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沈蓮是中國公民,享有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的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履行
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據憲法
第三十六條,沈蓮信仰法輪大法完全合法。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
遊行、示威的自由。”
沈蓮為法輪大法上訪,是在正常行使憲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沈蓮依法上訪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同時,本著為國家和政府負責,向
國家和政府說明事實情況也是在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為合法的法輪功進行合法的上訪和合法的履行義務說成是參加非法活動,是在擾
亂社會秩序,這本身就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和違反法律的。這是其一。
其二:沈蓮為法輪大法三次上訪,第一次是在休產假期間,第二次和第三次是在
自己的休息日。在自己的休息時間為自己的信仰進行合法的上訪,這根本不屬於
曠工。在進行合法的上訪時遭到了非法的關押,並被剝奪了以後的工作和上班的
權利。這並不屬於上訴人主觀上不履行工作職責的曠工。
其三:既然上訪合法,又非曠工,這就根本談不上違反了企業的勞動紀律。
綜合以上三點,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以沈蓮參加法輪功非法活動,擾亂社會秩序
,違反了企業的勞動紀律為依據,在依據本身就是非法和錯誤的情況下,根據電
信職工的“獎懲辦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從而對上訴人進行開除公職、
留用察看兩年處分,並支付生活費的 75%的決定,是非法的,更是違反了網通公
司自身所制定的勞動紀律和企業管理制度。
2、“通知”中說“留用察看期間(從2001年11月至2003年11月1日止)停發工資
和生產獎金,生活費按待崗人員的75%處理。
沈蓮在被非法處分期間,仍像其他員工一樣,遵守企業的工作制度進行正常的工
作,但是同工並未實行同酬。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這一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五
章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時也違
反了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侵犯了沈蓮的勞動者受益權。
沈蓮在被進行非法處分期間,進行正常的工作,就連所謂處分規定中的 75%生活
費(約三百多元)都未正常按月支付,而是在十個月後一次性支付每月的生活費
合計四千多元(其中僅個人所得稅就被扣去七百多元,而按國家稅法,每月三百
多元的生活費是不應當交納所得稅)。同時,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違反了我國勞
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實施了兩年的這一非法處分,不但在經濟上對上訴人造成了
嚴重的困難(每月三百多元,母子二人如何艱難的生活),而且對上訴人造成了
嚴重的侮辱,並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人格尊嚴,對上訴人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
害和精神創傷,致使上訴人在2002年 4月間被迫到夏家河療養院進行恢復性治療
。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
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
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對這一傷害應負刑事責任。上訴人將保留繼續追究被上
訴人這一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所述,上訴人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要求被上訴人撤銷在2001年 7月對沈蓮
的非法處分,並補發非法處分期間所扣發的工資和生產獎金。
(二)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構成了對上訴人信仰自由的侵犯
2004年8月,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為企業上市進行了競聘考試。9月13日,公司紀
檢部主任和書記告知上訴人考試結果,說上訴人的民主測評成績低,在參加考試
的一百三十幾人中,他們倆排最後兩位,應被轉為勞務工或淘汰離職。
因為競聘中的民主測評成績與兩位上訴人平時出色的工作表現、工作成績嚴重不
符,所以上訴人找到公司從中心主任到總經理層層相關領導要求對此給予合理的
解釋。
2004年 9月13日上午,中心主任對他們說,是因為他們在2000年和2001年為法輪
功到北京上訪,公司認為他們曠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將他們排在末位。
2004年9月13日下午和9月20日,副總經理給上訴人的答覆是通信公司的黨組織因
為他們信仰法輪大法的原因,組織測評沒有通過,讓他們離職。網通公司大連分
公司的相關領導道出了造成上訴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真正原因,不是工作成績,
而是因為信仰大法和合法的上訪。
2004年11月15日,被上訴人單位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等人,將“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送到上訴人家中,要求他們在上面簽字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書上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是“企業改制(競聘未上崗)”。而上訴人的合同
期截止日是2005年12月31日。
因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了對上訴人信仰自由的侵犯,已經違反了國家憲法和
法律。上訴人拒絕在證明書上簽字。
目前,被上訴人公司取消了張國宇、沈蓮夫妻二人的工作崗位,他們失業在家,
對他們的家庭已造成了嚴重的經濟困難和精神壓力。而大連市高新園區勞動仲裁
和中山區法院的不公正判決更是加重了他們的精神壓力。
我們從理而論,信仰甚麼,乃天賦人權,是人思想的自由,不屬於一個國家和政
府應該管理和制約的範疇,就更不應作為一個企業應該約束和規定的。
法輪大法以“真、善、忍”以準則,給修煉者以健康的身心和道德的回升。張國
宇、沈蓮夫妻修煉法輪功,用法輪大法“真、善、忍”淨化自己的心靈,做事為
人負責,做甚麼事先考慮別人,為他人著想。在工作中,對於領導交給的工作,
他們總是認真的做好,在哪裏都是在做一個好人。
1996年,他們大學畢業後,進入大連電信局工作。在公司工作八年的時間裏,他
們對工作認真負責,他們的工作業績和為人,是網通公司各級領導有目共睹的。
沈蓮剛進公司不長時間,在市場部和公司的演講比賽中獲得了一等獎和二等獎,
在大連市的演講比賽中獲得優秀獎,演講稿還被公司王向群書記推薦給遼寧郵電
報發表。
沈蓮在營業前台做過營業員、值班主任、網吧業務員,工作八年,無一例服務投
訴。她用在大法中所修煉出來的祥和的心態,做事為別人考慮,無私的幫助他人
:用戶選號錢不夠,她就幫用戶先墊上。一外地小女孩,要查電話號碼找親人,
否則就要露宿街頭。沈蓮既不能無手續私自洩露用戶的個人信息,又不能讓小女
孩在大街上過夜,她給了小女孩50元錢,讓她找個地方先住下。後來女孩找到了
姨媽,感激地把錢還給了沈蓮。
99年,電話降價,用戶爆滿。當時沈蓮正懷有身孕,沈蓮體諒領導部門人員緊張
,無人替崗的難處,冒著胎兒被輻射的危險,一直幹到懷孕七個月,才調換了崗
位。
2001年至03年,沈蓮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處兩年勞動教養,院外執行,公司給
了沈蓮非法開除局籍留局查看兩年的處分,每月只給沈蓮 300元的生活費,在這
種情況下,沈蓮忍受著精神上的和生活上的巨大壓力,仍然支撐起全市網吧業務
的受理工作。
張國宇在做值班主任期間,經常受到客戶的表揚,客服中心朱有權經理經常在職
工中表揚他在服務工作中用一顆平常心,穩重、理性地為用戶服務。曹鐵軍副總
經理、何文斌主任也曾經在服務工作會議上表揚過張國宇的工作態度。他們夫妻
二人,在公司多次合理化建議中獲獎,有的合理化建議已在實踐中應用。97年全
公司合理化競賽中,張國宇獲得一等獎。
張國宇用在大法修煉中所獲得的真誠,善良和寬容去面對工作,面對工作中的每
一個人。張國宇還常常給予用戶工作以外的幫助。他曾借給一生活困難的老年用
戶三千多元,以解他燃眉之急。在工作中,他為用戶提供了滿意的服務,得到用
戶和領導的好評,同時與每位同事配合默契,和睦相處,得到同事們的讚譽,在
同事中有很高的威信。在2001年評選先進中,統計選票的胡海英同事告訴張國宇
,雖然那天你休息,可是幾乎每個同事都投了你一票,選你做先進。
2004年 2-3月份,張國宇因到北京為法輪功上訪,在被非法勞教兩年後,回來上
班僅三、四個月的第一次業務考試中,張國宇就獲得了中山廣場營業大廳的第一
名。
2004 年3月份,公司給每個職工進行醫療補助,張國宇、沈蓮二人修煉法輪功身
體健康,沒有醫療發票報銷,這筆錢共計1400元,他們沒有要,知道這件事的同
事都說“你們太誠實了,整個公司就你們能這樣做。”還有的同事說“你們夫妻
二人真好,修大法的真是不一樣,大家都這樣那就好了。”
張國宇、沈蓮二人在大法修煉中獲得的身心健康,為企業減輕了醫療負擔。他們
在大法修煉中所得到的思想昇華,影響了領導和同事,得到了領導和同事以及用
戶的贊同。他們以真誠、善良、忍讓的道德標準做人,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工作,
又有如此出色的工作業績,他們怎麼會因民主測評成績低而被淘汰下來呢?競聘
原則和宗旨是為企業留下對發展更有益的職工,難道他們所做的這一切對公司沒
有益處嗎?
同時,另一方面,造成上訴人不能正常上班的原因,不是他們主觀上不想來上班
,在上訴人依法行使合法的上訪權利時,執法人員執法犯法,將他們扣押,致使
他們正常上班的權利被剝奪。這能說是上訴人違反了勞動紀律嗎!
那麼針對大連分公司所謂的“信仰法輪功”、“違反勞動紀律”之說,而讓他們
離職的行為已嚴重的違反了國家憲法第三十三條“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
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了對上訴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更是對上訴人信
仰自由的迫害。這是在違反國家憲法,更是在違背道義和良知,這是上訴人以及
所有正義人士所不能接受的。
信仰自由,天賦予人。天有天理,人有公道,明鑑善惡,正邪分明。是正是邪,
自有天理公道,非人言所能評定。而作為法律,也是植根於道義和良知,方使法
律天平正確衡量善惡、是非。
正如前言所述,依據憲法和法律,嚴肅的說,直到今天,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
合法的。
從1999 年7月20日開始的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不論在道德層面上,還是從法
律角度上,都是對以“真、善、忍”為原則的,想做一個道德回升、善待他人的
中國公民的違法迫害。大法弟子是無辜的。他們沒有做任何違反法律,傷害別人
,不道德的事,那麼針對強迫他們放棄信仰而強加的任何迫害都是他們不能承認
和接受的。
今天上訴人將網通公司大連分公司告上法庭,並不是想用法律制裁公司。在法輪
大法及大法弟子受到不公正的對待之下,大法弟子有陳述大法和大法弟子清白的
權利,這也是天賦予人最基本的權利。面對不公正的一切,上訴人在向公司領導
陳述他們真實一切的時候,公司領導並未以積極的態度面對這一切,公正的處理
這一切。他們真誠相告,然而傷害仍在繼續,他們只得尋求法律公正。即便如此
,上訴人仍然時時敞開對公司庭外和解的大門。
作為上訴人,他們不想太多的陳述所遭受的不公正對待,再多的補償也無法癒合
他們身心上的創傷。作為上訴人,知道作為公司領導所在位置的難處,有時,身
不由己。但是,社會大環境改變了,所有的非法行為是站不住腳的,任何人都將
承擔自己所做的一切。他們只是希望公司的各級領導能冷靜下來,真誠的聽完他
們的陳述,為自己的未來,做出自己明智的選擇,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真誠的希望你們能在理智,善良和正義中走向美好的明天。
真能如此,大法弟子無怨無悔。
法輪大法傳出已十多年了,如今已洪傳世界78個國家和地區,大法的著作被譯成
三十多種語言,法輪大法所獲得的中、外褒獎和支持信函至今已超過二千五百項
。法輪功學員是以“真、善、忍”的原則,昇華自己的思想,強健自己的身體,
為國為民做出更多的貢獻遵紀守法的善良百姓,他們之所以冒著被抓、被打、被
勞教、被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險,自費上訪,自費印製真相資料,只為告
訴民眾一句心裏話:“法輪大法好”。希望每個人都能在良知和道義中選擇美好
的明天。
各位法官,相信你們具備一個真正人民法官的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維護人間
正道和法律尊嚴是你們的天職,所以我們向法院申訴請求,懇請伸張正義,做出
於理、於法、於情的公正判決。
希望你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
此致
上訴人:張國宇 沈蓮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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