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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苦難中的正念正行】張斌堅持信仰遭遇的苦難﹝二﹞
發信站高科大亞太之星BBS站 (Sat Sep 3 18:30:0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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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斌堅持信仰遭遇的苦難﹝二﹞
十歲兒童生活危機,其母要求釋放監護人張斌
【明 慧 網2005年9月3日】黑龍江省大慶市10歲的張家瑞面臨生活危機,呼籲
營救其父張斌。張斌原來是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職工,曾經抽煙、酗酒,
生活頹廢,體質極度虛弱;1997年11月其妻成慶蘭與他離婚;張斌98年初開始修
煉法 輪 功後身心巨變,遠離不良嗜好,認真撫養兒子張家瑞。由於堅持修煉
法 輪 功,六年來一直遭受迫 害,被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被迫帶當時只有 5歲的兒子張家瑞流離失所,2004年12月再次被綁架關押,目前
在綏化勞教所遭受殘酷迫 害。
張家瑞上小學 3年級,其母成慶蘭表示:“孩子長期沒有父愛關懷,在同學、老
師及其它環境受歧視,倍感自卑、性情憂鬱,學習成績低下,直接影響孩子的身
心健康。”為此,成慶蘭要求無罪釋放兒子張家瑞的合法監護人張斌,使張家瑞
的生活得到保障;並要求不法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6條、27條
的規定賠償幾年來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下面是成慶蘭給綏化勞教所的公開信、成慶蘭對不法部門的上訴書以及賠償申請
書。
成慶蘭給綏化勞教所的公開信
綏化勞教所的各位領導及所有幹警:你們好!
我是正在你處關押的法 輪 功 學 員張斌的前妻。由於張斌抽煙、酗酒生活
消極、頹廢。97年我們離婚,孩子判給了張斌。
98年初張斌開始修煉法 輪 功,忌了煙和酒,自此他生活樂觀向上,身心健康
。能時時處處為人著想、善解他人。自99年至今張斌兩次被非法抓捕,獲釋後曾
帶著幾歲的孩子流離失所、顛沛流離,又被單位非法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期間
我只好拖著多病的身體在無經濟收入的境況下與孩子相依為命、艱難度日。其中
的辛酸可想而知。
幾年來,孩子在沒有父愛、驚恐、苦悶、壓抑、備受歧視的環境下生活,又因孩
子長期思念爸爸學習成績始終上不來,極大的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又身患
心臟病、腎結石積水、頭暈、低血糖等症,孩子的學習費用又高,而近來我的積
蓄漸空,在身體、經濟和精神上我都到了承受極限,已無能力照料孩子。
目前我們母子生活境況危機,懇請綏化勞教所的各位領導能從人道主義出發,釋
放在押法 輪 功 學 員張斌,以解決我們母子的艱難處境。讓張斌依法履行
孩子合法監護人的職責。
另外 ,我向綏化勞教所提出幾點請求:1、請求立即無罪釋放孩子的合法監護人
張斌。 2、請求張斌在綏化勞教所被監管期間,他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依法受
到保障。 3、如張斌近期不能釋放,我請求綏化勞教所在張斌獲得自由之前,能
代理監護張斌的孩子張家瑞。
張家瑞的母親:成慶蘭
2005年9月1日
上訴書
原告:成慶蘭,女,35歲,原龍鳳物業公司職工。
被告: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大慶市刑警大隊、紅崗區刑警大隊、大慶勞
教所、綏化勞教所。
請求事項:要求無罪釋放張斌;要求張家瑞的合法監護人張斌依法撫養張家瑞,
使張家瑞的生活得到保障;要求不法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6條
、27條的規定賠償我們幾年來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上訴的事實依據:由於張斌抽煙、酗酒、生活頹廢,於97年11月我們離婚。孩子
張家瑞判給了張斌。98年初張斌開始修煉法 輪 功,他遠離不良嗜好,身心變
化很大,對生活也有了積極向上的態度。
99年鎮壓法 輪 功以來,張斌兩次被綁架,他和孩子顛沛流離、生活無著。此
間我也間接的遭受迫 害。他流離失所及綁架期間,迫於無奈,我都得照料孩子
的生活。可是,我由於體弱多病於2000年解除了勞動合同,不料,張斌單位大慶
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竟以開除其公職為要挾,逼迫張斌於2000年年末解除了勞
動合同。自此,我們的孩子張家瑞的生活沒有了保障,且直接累及我的正常生活
。
我沒有工作,又身患心臟病、腎結石積水、頭暈、低血糖等症。張斌遭受迫 害
的幾年來,我和孩子也直接遭受經濟和精神的迫 害,承受著超負荷的精神壓力
和痛苦。如今,孩子長期沒有父愛關懷,在同學、老師及其它環境受歧視,倍感
自卑、性情憂鬱,學習成績低下,直接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幾年來我的積蓄漸
空,孩子學習費用又高,我無論在身體、經濟和精神上都沒有能力再監護孩子了
。
懇請各界正義之士、有關團體能伸出援手,幫助我們母子解救張斌早日獲得自由
,讓孩子回到父親身邊、心靈和生活得到依托,讓我的生活回歸安寧。上訴的法
律依據:《憲法》第36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37條:“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世界人
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第9條:任何人不
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因此,張斌單位大慶化工三廠,以開除其公職為要挾,逼迫張斌於2000年年末解
除了勞動合同。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犯下了“濫用職權罪”。
2004年12月,流離失所的張斌去同修處,大慶市刑警大隊和紅崗區刑警大隊目無
憲法蹲坑綁架張斌,曾將張斌非法關押於薩區看守所、大慶勞教所,於 3月15日
又被送入綏化勞教所非法關押、迫 害至今。大慶市刑警大隊、紅崗區刑警大隊
、大慶勞教所、綏化勞教所觸犯了《憲法》第36條、37條、《世界人權宣言》第
18條和第9條。
鑑於以上參與迫 害單位所犯下以上罪責,本人要求執法單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刑法》《世界人權宣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依法懲辦
不法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無罪釋放張斌、賠償受害人的經濟和 精神損失。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司法廳
黑龍江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
原告:成慶蘭
2005年9月1日
賠 償 申 請 書
申請人:成慶蘭,女,35歲,現無職業。
要求: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大慶市刑警大隊、紅崗區刑警大隊、大慶勞
教所、綏化勞教所,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本人和張斌父子的一切經濟
和精神損失。
事實依據和理由:請參見上文的“上訴的事實依據”。
申請人:成慶蘭
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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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 為名者氣恨終生,為利者六親不識;
為情者自尋煩惱,苦相鬥造業一生。
不求名悠悠自得,不重利仁義之士;
不動情清心寡慾,善修身積德一世。 李 洪 志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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