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cohols ( 愛與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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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娘家] 難道下猛藥等於「沒有法律常識」
時間Thu Aug 6 10:29:39 2009
: 因為丈夫的外遇,而丈夫反咬一口未履行同居義務,只因為自己是律師,就可以亂搞???
: 娘家所用的「法律」是哪一國的???
: 如此如此,若丈夫外遇了,只要告太太未履行同居義務即可,那不是太誇張嗎????
我記得之前我某阿姨因為
丈夫外遇+丈夫薪水不拿回家+父母丟給我阿姨照顧+大男人,
我阿姨承受不了這樣的壓力,決定搬出去的時候,
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分居證明,
說要避免被咬"未履行同居義務"
我不太懂法律,
以上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p.s.以前高中的公民老師說,法律保護懂法的人
現在我挺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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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140.21
1F:推 Roawen :夫妻未離婚前 任何一方應該沒權利去申請或請求"分居" 08/06 11:23
2F:→ Roawen :頂多就是以後法院上有爭執時 你可以拿來正當理由來 08/06 11:23
3F:→ Roawen :說明你為何不履行同居義務 08/06 11:25
4F:推 likecandy :應該不是要求分居 而是避免被對方說沒有履行同居義務 08/06 11:25
5F:→ likecandy :記得這個規定還不是很舊 08/06 11:26
6F:推 thes :丈夫外遇,是拒絕履行同居的正當事由 08/06 12:40
7F:→ thes :所以丈夫外遇,太太拒絕同住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08/06 12:40
8F:→ thes :另外一半不能主張對方未履行同居義務離婚 08/06 12:41
9F:→ Alcohols :喔~原來是醬 受教了~ 08/06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