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rathustra8 (德州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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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Re: [爆卦] 阿扁免保釋金釋放!
時間Sat Dec 13 12:19:56 2008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skinskin009 (skin)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阿扁免保釋金釋放!
時間: Sat Dec 13 03:26:44 2008
※ 引述《akatihsa (卡達斯阿S 伺服器: 168.9)》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阿扁免保釋金釋放!
: 時間: Sat Dec 13 01:57:04 2008
:
: 香港九七前屬英國管 自然有英國護照再搭配上迷樣的生日姓名
:
: 噓 pde:所以97前出生的香港人都有英國護照?? 12/13 01:59
我是香港人,有些說話要補充
1.大部份97前在香港出生的香港人都可申請英國護照,是要去申請才有,不是自動給你。
不過,在不同的年代,香港人擁有英國國藉的情況亦有所分別。
2.英國護照不只一種,中英聯合聲明後至97前,大部份港人可符合資格申請的英國護照,
是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一般簡稱BN(O)護照。
這種特殊國藉的英國護照是有別於一般英國護照,享部份英國國民權利,但沒居英權。
不過,至今仍有香港人在向英國爭取BN(O)身份可獲居英權。
當年BN(O)護照的誕生過程,和其他使用限制,就不多說了,有興趣就自己去查資料。
3.剛才已說過,在不同的年代,香港人擁有英國國藉的情況亦有所分別,
維基有一條是:「英國國籍法與香港」。就有列出不同年代香港人和英國國籍的關係。
基本上,早期香港人是較易取得一般英藉(而不是BN(O))及入境英國定居的,
但後來英國一直越來越收緊有關政策。
以下節錄關於自1948年至1984年「英國國籍法與香港」的演變,
可見馬先生出生的那個年代,在港出生都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
是可以自由出入及定居英國的英籍人士英聯邦公民。有別後來英國予港人的BN(O))身份。
總之,他那年代是可透過在港出生獲得那個機會,但始終要視乎當事人當年有否利用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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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
在1948年,英聯邦國家的政府首長召開會議,並達成共識,對英聯邦內的國籍法進行大幅
變革。當中,會議決定英國與各自治領土將會各自擁有屬於自己國家的公民身份,但他們
同時共同保留英籍人士身份,作為帝國的共同記認。至於就英國方面,會議新設了英國及
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身份,凡與英
國本土或其殖民地擁有緊密關係(例如在當地出生或擁有當地血統)的英籍人士,皆可取
得此公民身份。另外,法案又規定英籍人士之別稱為英聯邦公民。
此法案在1949年1月1日起生效,據規定,任何人在當日或當日起生於「英國或殖民地」(
如香港),都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至於任何在1949年12月31日已經擁有英籍人士身份者
,都可以辦理聲明書而成為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辦理有關聲明書的手續原定於1949年12月
31日截止,但後來經《1959年英國國籍法案》而延長至1962年12月31日。
此後,在1958年、1964年和1965年通過的《英國國籍法案》,亦曾對申領英國及殖民地公
民的資格作出微量的修訂。
英聯邦入境法案
在《1962年英聯邦入境法案》生效以前,所有英聯邦公民都可以自由地進入或定居於英國
。但為針對1960年代大批來自前非洲及亞洲殖民地的人士湧入英國定居,英國先後通過了
《1962年英聯邦入境法案》及《1968年英聯邦入境法案》,收緊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入境或
定居於英國本土及其外島(包括海峽群島及萌島)的權利。
最後自《1971年入境法案》生效後,居留權(即居英權)的概念首次被引入。根據有關法
案,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只有在自己、配偶、父母或祖父母與英國或其外島具有關係時,方
才擁有居英權。這個措施罕有地使小部份英國國民喪失自由進入英國的權利,而英國政府
也認為有關法案僅可以臨時解決移民潮問題,最終造就了變革甚鉅的《1981年英國國籍法
案》。
上面的各條法案,其實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以前,早已顯示英國對香港的入境
政策不斷收緊。
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
香港主權移交前用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是一條影響重大的法案
,因為它不單止創設數類英國公民身份,同時又對英國殖民地類別進行重新命名。該法案
將所有英國擁有的殖民地悉數命名為英國屬土。
此法案亦同時廢除了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改以三個新的公民身份代替。這三個在1983
年1月1日生效的公民身份分別是:
英國公民、
英國屬土公民(BDTC)及
英國海外公民(BOC)
法例規定所有憑香港關係取得英國及殖民地公民身份,又或者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後在香
港出生的人士,皆成為英國屬土公民。另法例又訂明,英國國籍不能透過血統的關係,自
動繼承予生於英國以外或其屬土的人士。
中英聯合聲明以後
在1970年代末,由於新界租期即將在大約20年後屆滿,有關問題遂引起中、英政府就香港
前途展開談判。在1984年12月19日雙方代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以後,香港前途塵埃落
定,香港主權將於1997年7月1日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關聲明同時又提出兩國將會展開一系列的談判,以確保香港主權順利移交。然而,對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會接管香港主權的消息,在當時仍然令普遍香港人對前途感到擔憂,因
此為了有效控制及避免香港人移民到英國及其他地方,以及增強香港人對香港前途的信心
,一系列針對香港居民的《英國國籍法案》遂自1985年起紛紛制定。
在聯合聲明簽署後,當時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香港人大約有350萬名,另外大約有200
萬香港人相信具資格申請為英國屬土公民。在主權移交以後,上述人等相信會失去他們既
有的身份,並完全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當時,香港是眾英國屬土中,人口最多
的同時,人口亦超過500萬人。在這批人當中,大部份都是受過良好教育、經濟充裕,同
時家庭網絡遍佈世界各地的。儘管受到英國國籍法制約,這些因素仍然促使香港自1980年
代至1990年代有亟大量的家庭移居海外。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多番重申,任何在香港出生的華人都會在主權移交後成為完完全全
的中國公民,但香港人對此大多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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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我們的好惡。如果經濟貧困了,我們的好惡是否就要放棄?是否就不能講?
還有尊嚴問題,如人的經濟不能滿足,尊嚴是否可以不顧呢?
諸如此類的問題,作為一個人,真值得想一想。
殷海光 人生的意義(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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