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objection)
看板FJU-Laws93
標題[閒聊] 搶飯碗?立院三讀會計師法 律師質疑擴權
時間Fri Nov 30 17:08:06 2007
法源編輯室 / 2007-11-30
為保障會計師權益,立法院週二(二十七日)三讀通過會計師法修正案,不過,新法明定會計師可以擔任財務簽證的訴訟代理人,已引發律師界不滿。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二十八日到立法院向各黨派立委陳情,痛批立院屈從會計師團體壓力,過度擴張會計師權益,嚴重侵害律師訴訟專業,打算對剛通過的會計師法提出復議。
現行會計師法第15條規定,會計師得執行「受當事人之委託或受政府機關之指定,辦理關於會計之設計、管理、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或資產估價等事項」、「承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充任稅務案件之代理人」、「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代辦其他與會計有關之事項」等業務。
雖然依據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會計師因業務相關得為訴願代理人,或擔任稅務行政事件的行政訴訟代理人。然,立院週二甫三讀通過之會計師法第39條第3款及第6款,除增訂會計師可充任仲裁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外,並擴大訴訟代理的範圍,會計師將可擔任該條前五款業務的訴願或行政訴訟代理人,引發律師公會大反彈。
律師公會痛批,新法違反律師法第48條未取得律師資格不得辦理訴訟事件的規定,侵害律師訴訟專業,漠視人民正當訴訟權之保護,對司法消費者權益造成鉅大戕害。為化解紛爭,會計師公會昨(二十九)日先行提出修正版本,將會計師可承作的新業務限縮在訴願及稅務案件的行政訴訟代理人,並刪除專利代理人業務,兩大公會今日進行面對面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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