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y (傑西)
看板FJU-Affairs
標題[轉錄][公告] Violation 板業務管轄範圍與認定標準
時間Wed Sep 29 19:55:59 2010
※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某隱形看板)
標題: [公告] violation 板業務管轄範圍與認定標準(新制)
時間: Tue Aug 31 23:38:46 2010
一、開板目的與沿革
本板開板目的為受理並裁判非看板違規之檢舉案件,後於 2010 年 9 月 1 日起,
擴充業務為承接 2010 年 8 月 31 日以前原 violation 板與 pttpolice 板所轄
案件。同年 9 月 2 日,經板務站長與本部站長討論決議,指示本板修改管轄範
圍,並增訂『重大案件協助板務加罰規則』。
二、受理範圍
本板受理違反本站站規,且非屬看板違規及帳號部管轄之案件。
大致如下:
(一)信件與水球違規。
(二)暱稱、簽名檔與名片檔違規。
(三)聊天室違規。
(四)相似 ID 違規。
(五) 盜用他人之圖案或文字違規。
(六)Cross-Post 違規。
(七)違規連結。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八)散佈個人資料。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九)聚眾擾亂秩序。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十)明顯違反法律行為。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三、非屬本板管轄範圍
屬看板違規或隸屬帳號部管轄之違規案件,
非屬本板管轄範圍,
大致如下:
(一)除 Cross-Post外
於看板上發表不當文章、推文、噓文,
屬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行為,
請至組務板循板務系統申訴。
(二)
單一看板洗板,屬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行為,
已非屬本板管轄。
請循板務系統依次向板主、小組長申訴。
(三)
看板冷靜。已移交群組長裁決。
板主認有冷靜必要,
請依群組規範申請。
(四)板主、小組長、群組長
管理不當行為。
請至其直接上級組務板或 BoardCourt 板申訴。
(五)
不當更動帳號數值行為,
(例:以不當方法、利用隱板功能等賺取文章數或 P 幣)
請至 帳號部 帳號數值管理處《ID_Finance》板控告。
(六)
多重(分身)帳號、共用帳號違規行為,
請依 帳號部 多重帳號處《ID_Multi》規定辦理。
(七)
對本板判決不服,認本板判決不當或違規,
請至本部 PTT法院《PttLaw》板發文申訴。
(八)
其他有不當之虞,但本板尚無站規依據受理之行為(例:不雅ID)
請至本部 PttLawSug 板建議。
四、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以下案件,雖屬看板違規,但由本板協助板務部處理:
1. 於文章或推文中張貼血腥、暴力、色情和猥褻圖片、影音、檔案連結。
2. 於文章或推文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與通訊方法。
3. 於文章或推文中教唆或煽動群眾破壞或影響看板之秩序。
4. 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5. 於單一或複數看板有數人集體違反上述四項違規行為之一,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6. 於文章或推文內容中有明顯重大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7. 張爸或減重代言人之文章、推噓文與連結。
五、檢舉程序、認定標準:
(一)一般使用者請選擇《檢舉》文類發文,板主依職權依本規定則可選擇
《緊急》文類發文。文類錯誤依情節將受罰單處分。信件檢舉則不予受理。
(二)濫發廣告信件、洗版、Cross-Post 違規,為濫用本站資源之重大違規,
將視文章、信件數量連續開處罰單處罰,上站數量較少、情節嚴重、
或經開罰後仍繼續從事違規行為者,得砍除帳號。
(三)信件、水球、聊天室違規檢舉,請直接轉錄證據,並不得編輯。
(四)Cross-Post 違規認定標準:
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 同一檢舉案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一併處分
(五)砍除帳號規定:
上站未滿一百次,從事違規行為,經本板認定屬實時,本板得判決砍除帳號。
上站滿一百次,經本板判決處罰後仍未改善者,亦同
六、重大案件協助板務加罰規則:
1. 於本站看板中,有以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板主可將案件移送
本板申請加重處分。
(1)違規連結。
(2)散佈個人資料。
(3)聚眾擾亂秩序。
(4)明顯違反法律行為。
2. 本板法官於受理板主移送案件後,應審查事實之有無、情事之輕重,
決定是否及如何加重處分。
3. 雖板主認無移送必要,然其直屬小組長認情節重大,亦可依職權逕行將
案件移送本板,本板法官亦需受理審查。
4. 雖板主認有移送必要,然其直屬小組長認情事未達加罰程度,可於本板
發文通知撤銷移送申請。本板於受理通知後,無庸審查,
應對板主原
移送之案件為不受理判決。
5. 雖板主認有移送必要,本板亦已同意加罰,然其該案直屬小組長
認情事未達加罰程度,可於本板發文通知撤銷罰單。本板於受理通知後,
無庸審查,應即刻撤銷原罰單之處分。
6. 對於板主移送加罰之申請有疑義,應循板務系統申訴,對本板審查
是否加罰之判決不服,應向 PTTLAW 發文申訴。
7. 板主、小組長於本板申辦此相關業務,請以『申請』為文類。
七、其他
本規則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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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7.199
2010年 9/2 依板務站長及本部站長討論決議修正。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2.52 (09/02 04:13)
※ weedyc:轉錄至看板 L_Recreation 09/02 12:41
※ tsd: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9/03 17:01
※ ganbaday:轉錄至看板 Seal_Online 09/19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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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99.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