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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某隱形看板) 標題: [公告] violation 板業務管轄範圍與認定標準(新制) 時間: Tue Aug 31 23:38:46 2010 一、開板目的與沿革 本板開板目的為受理並裁判非看板違規之檢舉案件,後於 2010 年 9 月 1 日起, 擴充業務為承接 2010 年 8 月 31 日以前原 violation 板與 pttpolice 板所轄 案件。同年 9 月 2 日,經板務站長與本部站長討論決議,指示本板修改管轄範 圍,並增訂『重大案件協助板務加罰規則』。 二、受理範圍 本板受理違反本站站規,且非屬看板違規及帳號部管轄之案件。 大致如下: (一)信件與水球違規。 (二)暱稱、簽名檔與名片檔違規。 (三)聊天室違規。 (四)相似 ID 違規。 (五) 盜用他人之圖案或文字違規。 (六)Cross-Post 違規。 (七)違規連結。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八)散佈個人資料。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九)聚眾擾亂秩序。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十)明顯違反法律行為。 (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三、非屬本板管轄範圍 屬看板違規或隸屬帳號部管轄之違規案件,非屬本板管轄範圍, 大致如下: (一)除 Cross-Post外 於看板上發表不當文章、推文、噓文, 屬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行為, 請至組務板循板務系統申訴。 (二)單一看板洗板,屬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行為, 已非屬本板管轄。 請循板務系統依次向板主、小組長申訴。 (三)看板冷靜。已移交群組長裁決。 板主認有冷靜必要,請依群組規範申請。 (四)板主、小組長、群組長管理不當行為 請至其直接上級組務板或 BoardCourt 板申訴。 (五)不當更動帳號數值行為, (例:以不當方法、利用隱板功能等賺取文章數或 P 幣) 請至 帳號部 帳號數值管理處《ID_Finance》板控告。 (六)多重(分身)帳號、共用帳號違規行為 請依 帳號部 多重帳號處《ID_Multi》規定辦理。 (七)對本板判決不服,認本板判決不當或違規, 請至本部 PTT法院《PttLaw》板發文申訴。 (八)其他有不當之虞,但本板尚無站規依據受理之行為(例:不雅ID) 請至本部 PttLawSug 板建議。 四、協助板務處理案件 以下案件,雖屬看板違規,但由本板協助板務部處理: 1. 於文章或推文中張貼血腥、暴力、色情和猥褻圖片、影音、檔案連結。 2. 於文章或推文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與通訊方法。 3. 於文章或推文中教唆或煽動群眾破壞或影響看板之秩序。 4. 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5. 於單一或複數看板有數人集體違反上述四項違規行為之一,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6. 於文章或推文內容中有明顯重大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7. 張爸或減重代言人之文章、推噓文與連結。 五、檢舉程序、認定標準: (一)一般使用者請選擇《檢舉》文類發文,板主依職權依本規定則可選擇 《緊急》文類發文。文類錯誤依情節將受罰單處分。信件檢舉則不予受理。 (二)濫發廣告信件、洗版、Cross-Post 違規,為濫用本站資源之重大違規, 將視文章、信件數量連續開處罰單處罰,上站數量較少、情節嚴重、 或經開罰後仍繼續從事違規行為者,得砍除帳號。 (三)信件、水球、聊天室違規檢舉,請直接轉錄證據,並不得編輯。 (四)Cross-Post 違規認定標準:    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     被檢舉、轉錄或Cross-Post時 同一檢舉案不同ID但上線位址相同者一併處分 (五)砍除帳號規定: 上站未滿一百次,從事違規行為,經本板認定屬實時,本板得判決砍除帳號。 上站滿一百次,經本板判決處罰後仍未改善者,亦同 六、重大案件協助板務加罰規則: 1. 於本站看板中,有以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板主可將案件移送 本板申請加重處分。 (1)違規連結。 (2)散佈個人資料。 (3)聚眾擾亂秩序。 (4)明顯違反法律行為。 2. 本板法官於受理板主移送案件後,應審查事實之有無、情事之輕重, 決定是否及如何加重處分。 3. 雖板主認無移送必要,然其直屬小組長認情節重大,亦可依職權逕行將 案件移送本板,本板法官亦需受理審查。 4. 雖板主認有移送必要,然其直屬小組長認情事未達加罰程度,可於本板 發文通知撤銷移送申請。本板於受理通知後,無庸審查應對板主原 移送之案件為不受理判決。 5. 雖板主認有移送必要,本板亦已同意加罰,然其該案直屬小組長 認情事未達加罰程度,可於本板發文通知撤銷罰單。本板於受理通知後, 無庸審查,應即刻撤銷原罰單之處分。 6. 對於板主移送加罰之申請有疑義,應循板務系統申訴,對本板審查 是否加罰之判決不服,應向 PTTLAW 發文申訴。 7. 板主、小組長於本板申辦此相關業務,請以『申請』為文類。 七、其他 本規則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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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7.227.199 2010年 9/2 依板務站長及本部站長討論決議修正。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222.52 (09/02 04:13) weedyc:轉錄至看板 L_Recreation 09/02 12:41 tsd: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9/03 17:01 ganbaday:轉錄至看板 Seal_Online 09/19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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