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911022111 (學生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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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學生議會招募參與暑期研習營的有志青年 …
時間Sun Jun 29 02:30:39 2008
佛光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
97.05.29經成立大會制定
第一條 本法依為佛光大學學生會章程(以下簡稱學生自治會章程)第七十
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佛光大學學生議會,簡稱議會,以下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行使學生自治會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四條 學生議員之產生:
(一)、各系學會需推選4人,2名為正式學生議員,2名為後備學生議員。
(二)、本會學生議員缺位達全體1/3時,得辦理補選,但屆任期滿前2個月者,
不再補選。補選由秘書處通知各系學會,再行推選新任學生議員。本
會學生議員任期為1年,自每年6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止, 新任學生
議員最遲應於原任學生議員任期屆滿7日前產生,並得(ㄉㄜ)連選連任
,兩屆為限。
第五條 本會新任學生議員產生後15日內,由原任議長招集並主持首次會議。學生議員
,應宣誓就職,並選舉新任議長、副議長,完成交接。
第六條 本會學生議員不得兼任學生自治會所屬其他各機關職務。
第七條 本會依學生自治會章程第五十八條,設學生議長、學生副議長各一人,由正式學
生議員互選產生,正式學生議員均為當然候選人。
第八條 學生議長、學生副議長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均
以有效票多數著為當選,最高得票數相同時,針對得票數最高者,進行第二次
投票,第二次投票最高得票數相同時,針對得票數最高者,以抽籤決定當選者。
第九條 本會正式學生議員辭職,應以書面向學生議會提出,並於辭職書送達學生議
會秘書處後,立即生效。
第十條 本會學生議長缺位或不能就職時,由學生副議長遞補學生議長一職,原學生副
議長一職由正式學生議員補選之。學生議長、學生副議長均缺位或不能就職時
,由前學生議長代為招集臨時會,立即由正式學生議員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
原任未滿之任期為止。如遇常會召開,則列入議程,產生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
辦理。
第十一條 學生議長、學生副議長之罷免案依下(左)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之提出應以書面載明理由,並經正式學生議員1/3以上簽名連署
,向本會秘書處提出。
(二)本會秘書處於收到罷免案後,3日內應將副本送交給被罷免人,被罷免人
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3日內將答辯書送至本會秘書處,逾期視同
棄權。
(三)罷免案之投票,於罷免案提出日之2週內召開臨時會,如遇常會召開,則
列入議程,經全體學生議員1/2以上出席,出席學生議員1/2以上同意,罷
免案即通過。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立即解除職務。被罷免人若不服
罷免案,應於3日內向仲裁評議會提出申訴,逾期視同棄權。
若被罷免人向仲裁評議會提出申訴,則應至判決後再予以解除職務或重新
進行投票,申訴期間被罷免人之職權暫時停權,學生議長、學生副議長均
被停權時應選出下屆正式學生議長、學生副議長,產生方式依本辦法第八
條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議長、學生副議長之罷免案結果報告書,由本會秘書處編制,並通知學生
會行政部處門及仲裁評議會,並對全校公告。
第十三條 除每學期開學前開會審查預算案,及期末決算案外本會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兩
種:
(一)常會:每月召開一次,於開會前15日公告周知。
(二)臨時會:由學生自治會會長諮請學生議長召開,或正式學生議員2/3連署
提請學生議長召開,學生議長應於7日內召開臨時會。
出席者有效人數達正式學生議員總額2/3(含)以上,始得開會。
第十四條 (一)、本會正式學生議員應於每次開會前,親自到秘書處簽到出席會議。因
故無法出席者,因在會議開始一天前,向本會秘書處辦理書面請假手
續,若為緊急事件,先於通訊方式請假,並於會後一週內補辦請假手
續。
(二)、本會正式議員請假時應提出一備選議員為職務代理人出席該次會議,
並可暫時行使正式學生議員之職權。
第十五條 正式學生議員於任一學期內,若累計每學期重大會議缺席2次、無故缺席2次、
告假缺席3次者,視同自動辭職。由本會秘書處以書面通知該議員,並通知
行政部處門及仲裁評議會,但受停止出席會議之懲戒者除外。
第十六條 本會學生議長擔任大會主席。學生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學生副議長擔任
主席。學生正副議長均無法出席時,出席正式學生議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十七條 學生自治會行政部處門依學生自治會章程提出之議案,應先經本會相關委員
會審查,報告大會討論。
本會學生議員提出之議案,應經大會討論。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人得
提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第十八條 依學生自治會章程第六十四條行使職權。
本會學生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聽取報告權》
本會有聽取學生自治會行政部處門首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權。
(二)《質詢權》
本會在開會時,有向學生自治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自治會行政部處門
各處、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三)《邀請備詢權》
本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學生自治會行政部處門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四)《提案權》
本會議員及秘書處有向本會提案之權。
(五)《議決議案權》
本會有議決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合約案、人事案、會費繳納數額及
方式案及其他會務重要事項,並移請學生自治會行政部處門執行之權。
(六)《財務審核權》
本會有定期審核學生自治會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告之權。
(七)《校務建議權》
本會須經議決,並移請學生自治會會長向學校各行政單位提出正式校務建
議案,必要時應先舉行民意調查。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得參與修改學
生手冊法規。
(八)《聽證權》
本會所屬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聽證會,其辦法以法規定之。
(九)《出列席學校會議》
本會得依法選舉或推派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或學生學業、生活及制定獎
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十)《調閱權》
本會學生議會為行使監察權,得向學生自治會行政部處門調閱其所發布
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各機關、單位不得拒絕。
(十一)《糾正權》
本會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學生自治會行
政部處門,促其注意改善。
(十二)《糾舉、彈劾權》
本會對於學生自治會各機關人員,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
案或彈劾案,如涉及違反校規,應移送仲裁評議會辦理。
(十三)《其他職權》
本會享學生自治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依學生自治會章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對學生自治會會長及行政部處門各
部會首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其程序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會會議紀錄由秘書處執掌,並由下次會議宣讀記錄認可。
第二十一條 本會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者,
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之,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結重大者,得趨離議場,並
交付紀律委員會懲戒審議,提交大會決議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依學生自治會章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設下列常設性委員會。
(一)程序委員會: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職權之審
定,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二)財務委員會:負責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相
關之議案。
(三)學生權利委員會:舉凡學生權利之議案均歸本委員會審查。
(四)法制委員會:相關法案制定及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事項之議案,均歸本
委員會審查。
(五)紀律委員會:本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本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本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
以上各委員會必要時得自行設立次級委員會。
本會對於特殊事項,得以大會決議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前項委員
會之組織規程由本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由議員分認之。各委員會配額人數由本會當屆選
議員於議會討論決議之,各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依學生自治會章程第六十二條設秘書處,處理本會事務。置秘書長1
名,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祕書長下設副祕書長1名,
祕書若干名,均由秘書長提請議長任命之。秘書處不得參與委員會,秘書
長由議員擔任,秘書處之成員可不是議員。
秘書處之職權:會前通知、議程等文書資料整理列印統整、接受議員的請假
手續、於會議中擔任會議紀錄,並於會後製作會議紀錄資料,聯絡相關部
處會、委員會人員,處理議長所委託之議會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另定之,未規定事項,依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
78628號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為議事準則。必要時,可參考Robert’s
Rules of Order之內容敘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議案之表決應兩面具呈,另有規定外,以獲出席並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
為可決,可否同數或贊成者多1票時,取決於主席。若可決數為2/3時,以獲
出席並參與表決者達2/3之同意為可決;若贊成者剛好達2/3時,或贊成者差
1票即達2/3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七條 本會預算由本會秘書處編列,並由議長核定概算後,送交學生自治會行政處
部門及學生自治會總務處彙整,學生自治會行政部處門不得刪減,但得加
註意見,併入學生自治會總預算案,送交學生議會審議;其決算亦同。學生
議會經費使用狀況,每月於常會召開時,以書面及口頭報告,由秘書長向
在場議員報告,並且公佈於議會公佈欄及網站,供公開查閱。並由經費稽
核委員會督導學生議會內部經費之運用。
第二十八條 本法經本會通過後,自公佈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還好只有二十八條...排版排到頭暈...
>大家還有啥疑問歡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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