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afnfn (小純~接逃獄)
看板FCK-FISH
標題Re: [踢館] 應該是這樣稱呼沒錯!?
時間Sun Nov 5 18:24:49 2006
※ 引述《nite0329 (井中月)》之銘言:
: 依據四國公告之贖人規則如下
: 【贖回規則】
: 01.凡為俘虜者除逃獄、委託他人劫獄成功後回國外,
: 得於被俘虜滿三日後依等級繳贖金給俘虜你之王國
: 贖回回國,贖金繳納限本人及所屬國之各團隊等級
: 四以上之領導人版主和該國國庫之外,其餘人等不
: 得以贖金贖人,所代繳之贖金視為捐獻。
: 不知貴國4418和4426篇是怎麼一回事!!
: 還是四國公告又有新舊之分!?
: 可否給愚蒙一個答案?
: 感謝
: PS:好姊姊,不是劣弟不想贖妳回家啊+_+
剛剛找了一下,關於以上規則應該都是舊四國公告...
找不到新的...@@
如果沒新的也沒再擬定新的,大概算沿用吧 XD
純會再請教其他板主看看...
不好意思~造成大家的困擾了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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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honse:不用啦 來多少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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