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soway (收收味)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刑訴:傳喚與通知之區分
時間Thu Mar 14 21:21:31 2024
刑訴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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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一:為什麼271後段要稱「通知」?
刑訴上,通知的主體不是司法警察官嗎?
但271指的是應該是院方「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審理」的行為
而不是指司法警察官為調查犯罪事實&證據所為
使用「通知」豈不是很容易混淆兩者?
疑問二:院方「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方式?
按刑訴71,傳喚應使用「傳票」為送達
那麼實務上,法院「告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場」
究竟是使用「傳票」還是「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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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ESTONE: 所以71-1是用通知書,是沒到場義務的。白話講你不去也沒 03/14 21:53
2F:→ WESTONE: 關係。 03/14 21:53
3F:推 WESTONE: 不過通知不到的不利益要自行承擔就是了。XD被通知過的小 03/14 21:54
4F:→ WESTONE: 心得。 03/14 21:54
5F:→ CCWck: 71-1還有後段: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 03/15 01:28
6F:→ CCWck: 察官核發拘票。 03/15 01:28
7F:→ CCWck: 並不是不去也沒關係 03/15 01:28
8F:→ CCWck: 通知書沒有準用71條第二項第四款,不到可能會拘提這件事不 03/15 01:32
9F:→ CCWck: 用記載在通知書上,反而有可能造成對當事人的突襲 03/15 01:32
10F:推 WESTONE: 是的,c大講法較精確。 03/15 07:31
11F:推 abbasxu: 要區分起訴前起訴後 03/15 17:38
12F:推 chouwang68: 通知還有主體,這又是哪個什麼「名師」的發明。271的 03/15 23:36
13F:→ chouwang68: 重點是審判期日應在場人!否則就是準備被用379上訴。 03/15 23:36
14F:→ chouwang68: 讀法律還是從教科書建構起,才不會很容易被混淆,最 03/15 23:36
15F:→ chouwang68: 重要的是時常精進自己。才不會如姜世明教授所言,只 03/15 23:36
16F:→ chouwang68: 為應付考試,因名額保障勉強上榜,任職後停留在補習 03/15 23:36
17F:→ chouwang68: 班講義的程度,那荒誕的場面就不遠了。 03/15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