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法79-1
時間Mon Aug 21 20:34:46 2023
第 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
四
十年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
三十年。
問題:
請問數罪併罰既不得逾
三十年,又如何達到79-1條的
四十年?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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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rella: A案、B案 08/21 21:14
2F:推 jjiimm: 例如甲連續殺人被判有期徒刑30年(數罪併罰) 08/21 23:03
3F:→ jjiimm: 15年後假釋,假釋期間又去連續殺人又被判有期徒刑30年 08/21 23:03
4F:→ jjiimm: 那接下來的刑期就是45年 08/21 23:03
5F:推 cy652285: 毒品很常見 例如判決確定30年 在關了 又爆一條再判15年 08/22 00:14
6F:→ cy652285: 這樣就45年了 這種通常是三振的 變成有期比無期重 08/22 00:14
7F:推 leptoneta: 51是一次宣判 79-1是不同次宣判的累計刑期 08/22 12:23
8F:→ esienhour: 謝謝各位! 08/22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