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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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
時間Mon Jul 18 10:39:06 2022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YrCV5bk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
時間: Mon Jul 18 10:38:58 2022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26965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
106年民議字第2號提案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7年12
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
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
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決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
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
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
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
算其違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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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127條第8款
買賣價金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也就是在99.1.1就罹逾時效。
縱使違約金非屬從權利,故另有其時效規定。
但違約金的計算期間是否要以買賣價金罹於時效前為其計算基準比較合理?
而本決議卻是以被告提出時效抗辯之日作為違約金計算的終止日,依據何在?
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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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4.19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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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MrTaxes (112.78.74.193 臺灣), 07/18/2022 10:39:06
1F:推 yuefan: 因為他覺得為時效抗辯後才向後免除遲延責任。 07/18 11:21
2F:→ yuefan: 當然這個看法在學者眼裏仍然有疑慮,疑慮在於,遲延責任應 07/18 11:21
3F:→ yuefan: 該跟時效抗辯沒關係,而跟債務人是否給付有關,債務人未為 07/18 11:21
4F:→ yuefan: 給付前,皆負遲延責任(以上看法來自吳從周老師) 07/18 11:21
5F:→ yuefan: 以上是一些想法,有誤請指正! 07/18 11:21
理論上似乎計算到違約金的清償日止似乎也說得通....
6F:推 Kirihime: 因為時效抗辯前,你就是負遲延責任,而遲延的每一分每一 07/18 12:33
7F:→ Kirihime: 秒都在生利息,那當然要壓到那時候去計算啊 07/18 12:33
8F:→ Kirihime: 而第一點又先講明了違約金是獨立權利不是從權利,就不會 07/18 12:35
9F:→ Kirihime: 有時效消滅連帶一起死去的問題,所以實務才會推出來說, 07/18 12:35
10F:→ Kirihime: 你抗辯前發生的就是發生了,麻煩15年內請求 07/18 12:35
那為何是抗辯前一日? 而不是宣判日? 或是違約金的清償日?
※ 編輯: MrTaxes (1.200.24.131 臺灣), 07/18/2022 12:44:23
11F:推 Kirihime: 因為抗辯後就免責了,所以就沒有遲延責任所導致的違約金 07/18 13:45
12F:→ Kirihime: 產生 07/18 13:45
13F:→ Kirihime: 但在此前非從權利的違約金發生就是發生了,15年內都有效 07/18 13:46
是的,您是換句話說決議的內容。
但為何時效抗辯後,就能停止延遲責任違約金的累計,理由和依據仍未明確。
※ 編輯: MrTaxes (1.200.24.131 臺灣), 07/18/2022 14:31:57
14F:→ Kirihime: 如果你要去細究,那真的可以寫一篇碩論,推敲實務這件事 07/18 21:06
15F:→ Kirihime: ,是很多學者致力一生都未能達成的功夫,你現在對我一介 07/18 21:06
16F:→ Kirihime: 網民問這麼深,圖啥呢(′・ω・‵) 07/18 21:06
謝謝您的回覆。 經過討論至少能確認這問題的確不簡單。
17F:推 EOMing: 參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立法意旨,當事人若無特別約定違約 07/18 22:21
18F:→ EOMing: 金條款係德國人的懲罰性違約金(違約罰),宜解釋為損害賠 07/18 22:21
19F:→ EOMing: 償額之預定。欠錢欠拖過時效完成固然是種風格,但違約事 07/18 22:21
20F:→ EOMing: 實也是明明白白在一天一天計算,如果有如時收到這筆貨款 07/18 22:21
21F:→ EOMing: ,就不會有每日相當千分之一貨款的機會成本產生(為尬這筆 07/18 22:21
22F:→ EOMing: 資金缺口的利息支出或有這筆過剩資金可貸出的利息收入)。 07/18 22:21
23F:→ EOMing: 又損害賠償法以可歸責為要素,債務人證明不可歸責於其或 07/18 22:21
24F:→ EOMing: 主張免責起不負遲延責任(綜合第229條第1項及第230條推論 07/18 22:21
25F:→ EOMing: )。 07/18 22:21
26F:→ EOMing: 債務人一定靠夭,拜託我有時效利益耶,時效完成完後到你 07/18 22:21
27F:→ EOMing: 告我我時效抗辯這段期間也要算違約喔,你怎不早說我還沒 07/18 22:21
28F:→ EOMing: 還你錢,再晚我們也不要你要錢惹啦。 07/18 22:21
感覺是個折衷的結果...
29F:推 leptoneta: 愚見以為是程序法問題 言詞辯論後為未來之債 07/18 22:58
30F:→ leptoneta: 未來給付之訴要有必要才能請求 07/18 22:59
似乎不可能...同一事件的請求會在一個訴訟中止定紛爭..似乎沒有留著未來請求的必要
※ 編輯: MrTaxes (112.78.73.133 臺灣), 07/19/2022 13: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