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stVictory (失去勝利是本書)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民法當中 動產與不動產"受領遲延"的意思
時間Tue Jun 22 11:46:01 2021
目前自己買某X華出版社的法學大意來自修 (一本書主義 不再亂換)
讀到民法的章節
關於動產 不動產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書本內容提到
受領遲延之處理方式: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民法241)
如給付物為動產,債務人則得提存給付物 (民326)
在這邊 不懂想問的是
1. 受領遲延 的意思是?
2. 如給付物為不動產,債務人得拋棄不動產的占有
那債務人拋棄不動產的占有之後,接著會發生什麼事? (繼續看下面的法條?)
請版上神人解惑一下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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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afaiero: 受領遲延:民法234: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 06/22 13:46
2F:→ rafaiero: 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06/22 13:46
3F:→ rafaiero: 責任。 06/22 13:46
4F:→ rafaiero: 不動產概念上,因為是採登記主義,所以沒辦法將不動產 06/22 13:49
5F:→ rafaiero: 給提存所履行交付義務,拋棄占有不是拋棄所有,這要先 06/22 13:49
6F:→ rafaiero: 釐清。所以法條才規定以拋棄占有方式以為履行交付義務。 06/22 13:49
7F:→ rafaiero: 既然已經履行交付義務了,日後如果房子突然非因債務人 06/22 13:51
8F:→ rafaiero: 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燒了、倒了,債權人是不能主張債務 06/22 13:51
9F:→ rafaiero: 不履行的 06/22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