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Holiday (RoyHoliday)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針對否准應考決定所應提起之訴訟類型?
時間Sun Nov 17 14:44:33 2019
我看書上寫到
「按考選部對於應考人申請參加所為之否准決定,對於應考人不具備考試資格乙節,具有
確認效果,故其性質應屬確認處分。其次,
人民對於否准結果不服,應不能僅提起撤銷訴
訟,而應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以及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
我有疑問
不是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可了嗎?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是就有排除否准處分的當然效果了嗎?
那為何還要多此一舉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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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nf: 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考選部否准之決定 -->撤銷訴訟 11/17 16:22
2F:→ nnf: 命考選部另作成同意原告參加考試之授益性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11/17 16:22
3F:推 litung1018: 考選部已經做出拒絕決定,沒有怠為或拒絕申請,自應 11/17 17:19
4F:→ litung1018: 提起撤銷,但撤銷只是撤銷拒絕決定,你仍要求考試資 11/17 17:19
5F:→ litung1018: 格,所以要再提起課予義務 11/17 17:19
6F:推 nturoger: 直接提5就好,課予義務訴訟當然包含撤銷聲明。 11/18 08:07
7F:推 andy2021995: 完整的救濟法應該是先依訴願法提前撤銷訴願,再依行 11/18 16:00
8F:→ andy2021995: 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給付訴訟的駁回申請之訴 11/18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