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ool996 (冷月紫米)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閒聊] 律師二試刑法討論區
時間Mon Oct 22 01:05:06 2018
看到題目有點傻眼,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不知道老師埋了多少陷阱,我大概開了下列的
討論:
320竊盜之既遂時點
325搶奪是否只需「公然」掠取
329準強盜罪不成立
161條脫逃罪?(感覺算贅述了)
276過失致死(感覺是本題重要爭點:會連帶影響到後續遺棄、肇逃之爭點,用客觀歸責下
去開展才能打擊到每個點:如自摔有無反常因果歷程、禁止違停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自
摔被害人自我負責、風險升高理論等)
293遺棄是否限「積極」作為。
294遺棄致死屬「結果危險」之加重結果犯,生命危險與生命法益侵害須有危險關聯、保
證人地位,誤認無關屬誡命錯誤,效果同16禁止錯誤。
271不作為殺人(這我忘了討論)
185之4救助說、保障民事請求權說等、肇逃是否限於過失、駕駛操縱說、移動說、隨時可
以駕駛之狀態說、附述致人死傷
是否為客觀處罰條件。
競合(沒把握):320、276、294數行為數罪併罰,276與294致死重複評價之問題,是否把2
76當成294之不罰前行為,或只論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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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出來了,老師還算有喜歡我的答案,6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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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inhanpaul: 你開好多10/22 01:14
2F:推 kyz: 你把死亡給了276,294就不會有死亡加重結果。不然重複評價10/22 01:17
3F:推 zison: 猛一個10/22 01:18
4F:推 same60710: 我把185-4從盤古開天(保護法益)開始整整談了兩頁...希10/22 01:29
5F:→ same60710: 望老師會喜歡這種寫法10/22 01:29
6F:推 a1234zyx: 竊盜未遂被喝止放回去,非己意中止10/22 01:29
7F:→ same60710: 其他只寫了竊盜和遺棄致死 應該不會談太少罪吧QQ 10/22 01:31
8F:推 a1234zyx: 停車行為,乃過失傷害之不作為犯(停車行政罰?無常態10/22 01:31
9F:→ a1234zyx: 因果、自摔為自我負責?)我自己寫不成立10/22 01:31
10F:→ a1234zyx: 294遺棄,因傷害不成立自無依法應救護10/22 01:32
11F:→ a1234zyx: 離去185_4不成立因為非駕車一句話10/22 01:32
12F:推 a1234zyx: B最後死掉不成立過失致死之不作為犯,因A為危險前行為10/22 01:34
13F:→ a1234zyx: ,有保證人地位,且非如294依法令嚴格10/22 01:34
14F:→ a1234zyx: 但路人已經『即時』送醫,依學者見解假設因果關係,縱10/22 01:35
15F:→ a1234zyx: 甲送醫,b仍會死,不成立10/22 01:35
16F:→ a1234zyx: 脫逃,為現行犯,但未受『逮捕』不成立 10/22 01:36
17F:→ a1234zyx: 競合,僅成立竊盜未遂,還有多討論沒有加重要件10/22 01:37
※ 編輯: becool996 (180.217.231.132), 10/22/2018 01:39:51
18F:推 christinelai: 六樓 題目哪裡寫被喝止?別自己延伸好嗎10/22 04:29
19F:→ gary800: 慘。。我認為遺棄至死不成立。話說,停路邊自摔撞到頭也10/22 06:48
20F:→ gary800: 是一種車禍吧?10/22 06:48
21F:推 bling127: 只是停車 沒有駕駛 為什麼要討論這麼多在肇逃呢 10/22 07:57
22F:推 a1234zyx: 筆誤,沒有喝止,被命檢查,話說如果你寫成立肇事逃逸 10/22 08:03
23F:→ a1234zyx: ,論理不正確,至少被扣十分10/22 08:03
24F:推 DRSUNYASHA: 我有討論乳液(320)跟汽車(293-294)沒收的問題, 10/22 08:24
25F:→ DRSUNYASHA: 雖然結果都是沒有沒收,但是理由不同 10/22 08:24
26F:推 aaaaaz22: 對齁沒收!!!完全忘了他= = 10/22 08:26
27F:推 aaaaaz22: 哀,大崩潰 10/22 08:53
28F:→ aaaaaz22: 希望我不孤單QQ 10/22 08:59
29F:推 xuane: 看起來我刑法完了 我竊盜跟肇逃寫了一大堆 還特別凹駕駛不10/22 09:12
30F:→ xuane: 必要在車上 ㄏㄏ 10/22 09:12
31F:推 walyun: 我採操控說擴大解釋是駕駛QQ 10/22 09:20
盧映潔採移動說(有動才算)、林鈺雄、吳耀宗採操控說(類似握方向盤的概念)、部分實務
隨時可以駕駛之狀態說(人在車上說)。這題採最寬鬆的人在車上說,應該也不成立駕駛。
此時似乎可以論刑罰謙抑跟罪刑法定,選一說做結。
32F:推 a1234zyx: 沒收依去年參考解答,沒有問『應該』不用寫,但有寫可10/22 09:20
33F:→ a1234zyx: 能是有加分 10/22 09:20
※ 編輯: becool996 (180.217.231.132), 10/22/2018 09:39:32
34F:推 DRSUNYASHA: 因為之前聽人家講關聯客體跟犯罪工具,我想說是不是 10/22 09:48
35F:→ DRSUNYASHA: 為了考過失的肇事(過失不沒收),但是逃逸就是故意要10/22 09:48
36F:→ DRSUNYASHA: 沒收,可是我認為肇事逃逸的前行為本來就是過失,根 10/22 09:48
37F:→ DRSUNYASHA: 本沒有刑法想要處罰刻意利用工具或避免再犯的效果, 10/22 09:48
38F:→ DRSUNYASHA: 覺得他一次埋兩個陷阱。 10/22 09:48
39F:推 sophia1993: 搶奪在哪裡啊...... 10/22 10:56
在店員面前拿走是否是趁人不備公然掠取財物,帶一下不法腕力跟緊密身體接觸,客觀構
成要件不該當,主觀亦無搶奪之故意。感覺算是個小考點
40F:推 AgoodRival: 搶奪竊盜區分感覺不太是考點 10/22 11:00
41F:推 aaaaaz22: 大家都有記得沒收嗎?嗚嗚 10/22 11:01
沒有犯罪所得,乳液還回去了。然後沒成立肇逃,且實務肇逃或過失致死也沒在沒收車子
。車子也不是犯遺棄罪所用之工具。我就完全忘記要討論沒收了@@
※ 編輯: becool996 (180.217.231.132), 10/22/2018 11:31:51
42F:→ kyz: 我有寫準強盜不成立,未對A施加強制手段致難以抗拒 10/22 11:31
43F:推 MindYours: 感覺題目沒說「在店員面前拿走」啊... 10/22 13:26
44F:推 kkahon: 在銀樓騙展示金飾案,行為人拿了就放入口袋往門口跑,即 10/22 14:36
45F:→ kkahon: 使被害人看著金飾被拿走,被害人高呼,路過民眾一起追出, 10/22 14:36
46F:→ kkahon: 行為人為避免人贓俱獲,在巷口轉角丟棄金飾在路上,請問這 10/22 14:36
47F:→ kkahon: 情況是既遂還是未遂?10/22 14:36
48F:推 pinhanpaul: 就看是否已經形成新的穩固的支配關係 10/22 16:15
49F:推 c9c9: 跟搶奪 準強盜沒關係吧 10/22 18:38
50F:→ c9c9: 不作為應該是搭過失致死 不用討論不作為殺人10/22 18:39
印象中,林鈺雄書寫的是這樣:點蠟燭睡著失火,抓的行為不是想睡卻沒熄滅蠟燭的不作
為,而是抓點蠟燭的那個行為。
51F:→ c9c9: 全部只有刑法有附註自己見解,我認為不用開太多不重要的標題 10/22 18:41
52F:→ c9c9: ,討論深度比較重要 10/22 18:41
※ 編輯: becool996 (123.195.253.148), 10/22/2018 20:03:28
※ 編輯: becool996 (123.195.253.148), 12/17/2018 18: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