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r (風之小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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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現行考銓之機要人員
時間Sat Mar 16 22:10:41 2013
最近正在趕現行考銓的進度,目前上到任用法有關機要人員的部份 想請教一下高手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
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略... 進用。
及地方制度法第57條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
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
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
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請問這兩個法規之內容是否有所衝突?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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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218.184
1F:→ ave23:我想您應該讀過依法行政原則-.- 03/16 22:23
2F:推 tako8521:我記得阿公以前上課有說這兩個法規很矛盾 03/16 22:33
3F:→ Ler:我目前正在上阿公102的考銓函授22堂阿公沒特別說明Orz 03/16 23:02
4F:→ Ler:一樓指的是法律位階高於命令? 03/16 23:03
5F:→ ave23:恩,我想應該是法律優位 03/16 23:25
6F:→ ave23:而且地制法是原則性法律 03/16 23:26
7F:→ Ler:剛上了23堂 阿公有帶到地制57但沒說明 03/17 01:10
8F:推 PYYANG:地制法57及58條是例外進用為首長和副首長之規定 03/18 22:08
9F:→ PYYANG:老師有特別說明 03/18 22:09
10F:→ PYYANG:另外地制法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03/18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