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ro1234 (zero)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99三等地特民法-收養
時間Thu Feb 21 14:28:32 2013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丙19歲,甲之弟丁40歲,丁之妻戊36歲。甲於民國96年6月死亡
,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無效,因戊之年紀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無效,因丁與丙系屬於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Ans:D
疑問:民法1073之一第三項是旁系血親六親等,且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所以我選B ? 請問想法那裡錯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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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161.240
1F:→ flyin314:丁與丙系屬於輩分"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02/21 14:48
2F:→ TTDEarl:輩分不相當的意思是 外甥收養叔叔 輩分不相當 好像是這樣 02/21 14:54
3F:→ TTDEarl:晚輩收養長輩做養子 02/21 14:54
4F:推 hedgehogs:那晚輩年紀比長輩大的情況呢? 02/21 22:11
5F:推 jng5222:是輩分,不要跟年齡混為一談 02/22 08:17
6F:→ zero1234:謝謝解惑!! 02/28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