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nnick1011 (跌股都不跌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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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民法債編--不當得利之效力
時間Mon Feb 4 13:01:12 2013
95年普考民法
15 甲向乙購買價值三千萬元土地一筆,在完成移轉登記後土地被徵收,
甲取得補償金三千五百萬元。其後發現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A)甲應返還三千五百萬元給乙
(B)甲應返還三千萬元給乙
(C)政府應返還土地給甲
(D)政府應返還土地給乙
答案為(A)
疑問點:
181但書指出,若不能返還原物,則應返還其價額
該"價額"之解釋
買賣契約自始無效,甲需償還之價額,僅限於受損人受有損害之數額(通說見解)
得請求之數額超過受有損失之數額者,除有構成不法管理情形外,不得依不當得利
請求返還。
所以,個人覺得是B,還請各路高手解答
先行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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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9.159.219.209
1F:→ TTDEarl:181但書是說 不能反還本物時 要償還其價額 所以還3000萬 02/04 13:49
2F:→ TTDEarl:而181條中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02/04 13:50
3F:→ TTDEarl:500萬 所本於利益所得 也要反還 所以要再加500萬 02/04 13:50
4F:→ TTDEarl:所以總額3500萬 大概是這樣吧 02/04 13:50
5F:推 LASIDEKING:簡單的說不當得利是看利益的移動,不看當事人所受損害 02/04 14:05
6F:推 LASIDEKING:不過這題是考價額到底是主觀說還是客觀說,主觀是3000 02/04 14:11
7F:→ LASIDEKING:萬,但是客觀上是3500萬,通說是客觀說。 02/04 14:13
8F:推 LASIDEKING:抱歉,題目看錯,應該是考價額計算時點..= = 02/04 14:19
9F:→ LASIDEKING:通說是以償還價額義務成立時定之。 02/04 14:20
10F:推 humbler:這題是考危險負擔移轉和物權登記要式性 02/04 15:55
11F:→ dennick1011:能請h大在仔細說明嗎,萬分感謝 02/04 16:07
12F:推 humbler:當移轉登記時,所有權移轉於甲,但因契約無效則乙可請求 02/04 18:57
13F:推 humbler:甲返還原地塗銷登記,而賠償金是予土地所有權人之賠償 02/04 18:59
14F:推 humbler:乙自可對甲主張不當得利,這時依181條為3500萬 02/04 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