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mpuck (S燦)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時間Sun Jan 13 10:38:20 2013
甲、乙、丙三人締結合夥契約,並以每月三萬元租金租用甲所有之房屋
為共同經營事業之場所。惟因合夥事業經營不順致合夥解散,解散後已
無合夥財產清償累計三個月未支付之租金。
就積欠之九萬元租金,出租人甲得向乙、丙為如何之主張?
(A)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三萬元
(B)甲僅得分別向乙、丙請求各應支付四萬五千元
(C)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六萬元
(D)甲僅得向乙或丙請求應支付九萬元
答案是(A)請問法條是要參照哪一條???
甲與好友在 KTV 慶生,結束離去後,服務生發現甲遺落之金戒指一枚,
何人能主張遺失物拾得之權利?
(A)發現金戒指之服務生
(B) KTV 公司之董事長
(C) KTV 公司
(D)警察機關
答案是(C)請問法條是要參照哪一條???
謝謝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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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212.31
1F:推 ixixet:這個...應該要自己翻吧...除非你是對內容有疑問... 01/13 13:08
因為資質駑鈍翻了仍不知哪一條法條.如果知道我就自己查到哪條法條還上來問=.=
2F:推 superlawer:1、合夥財產不足則對各合夥人,合夥人間各負分擔之責 01/13 14:57
請問是不是使用689?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3F:→ superlawer:2、場所主人=KTV 而非其負責人 亦非服務生 01/13 14:58
4F:→ superlawer:KTV老闆:服務生是我請的,是給你撿客人之遺失物嗎? 01/13 14:59
※ 編輯: cmpuck 來自: 111.255.222.84 (01/13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