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mspider (liamsp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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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99年地特三等民法試題
時間Sat Jan 5 16:55:37 2013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丙,丙年19歲。甲弟為丁,丁年40歲,丁妻為戊,戊
年36歲。甲於民國(下同)96年6月死亡,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考選部的答案是(D), 請問一下各位為什麼(B)的答案不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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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5.66.75
1F:→ rl1024: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不能收養 01/05 17:07
2F:→ rl1024:C也不用懷疑,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就能收養 01/05 17:10
3F:→ liamspider:請問(B)的答案如果改成"....之六親等旁系血親" 01/05 18:16
4F:→ liamspider:這樣的話,(B)是不是就正確了呢? 01/05 18:16
5F:→ rl1024:不對,至少要七親等或六親等輩分相當,才可以 01/05 18:32
6F:→ rl1024:六親等以內包括六親等,所以至少要七親等 01/05 18:33
7F:→ liamspider:謝謝R大的解釋 01/05 18:35
8F:→ wu1226:我個人覺得(B)錯應該是可以收養而且丁丙的輩分應該是"相當" 01/05 20:56
9F:→ yanginru:B的論述三親等是正確的,同樓上,B錯在兩人輩份應屬相當 01/06 09:02
10F:→ rl1024:題目的論述還是要再想仔細點,B錯在"輩分不相當"這句話 01/06 17:15
11F:→ rl1024:六親等以內要輩分相當才能收養,所以B的論述是錯的 01/06 17:16
12F:→ rl1024:B要改成 因丁與丙係屬輩分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收養為有 01/06 17:22
13F:→ rl1024:效,這樣才是對的答案 01/06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