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ger9877 (咖啡)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無用之物是否為竊盜之保護客體
時間Wed Jan 2 18:43:08 2013
一、A攜帶多功能螺絲工具,欲侵入甲宅行竊
一直撬開甲宅之門鎖,無奈未果,因此
A即等在甲宅隱密之處思考許久,甲宅
主人B匆忙回甲宅將門打開,拿了公事
包後,隨即離開,忘記將門鎖上,A思
考完後,再次嘗試之際,甲宅之門一推
即開,A即入宅行竊,見到桌上有筆電,
即將筆電帶走,但筆電早已壞掉為無用
之物是主人B,欲丟棄之物,試問A刑責為何?
各位板友,請問如果竊盜之客體是無用之物,是否是法益要保護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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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這些通通都要拿去作雞精
不行~這些念不完就要被當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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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197.251
1F:推 lucifax:怎樣算無用?搞不好主人拿筆電來墊泡麵阿 01/02 18:50
2F:推 Dirk08:之前紙箱都有人被告哦 01/02 19:27
3F:→ jespershine:看主人有沒有放棄支配權及所有權~ 01/02 19:32
4F:→ jespershine:此題主人還持有支配權~所以A還是構成320 01/02 19:35
5F:→ jespershine:且320客體不考慮總體財產的經濟價值~~ 01/02 19:38
6F:推 ChrisBear:怎麼跟有鋒老師的期末考是這麼類似啊- -+ 01/02 20:29
7F:推 tearspa:無用歸無用 人家還沒拋棄阿 01/02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