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future (star)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地特四等法緒
時間Wed Dec 19 00:30:52 2012
請問
地特四等法緒
第24題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透過遺囑為之?
(A)指定繼承人 (B)指定應繼分 (C)指定遺囑執行人 (D)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答案A
請問這題的法律依據是為何?
麻煩板上大家幫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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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254.29.55
1F:推 op111925:所以這題答案是A嗎? 我怎麼記得考選部答案是B耶 12/19 00:35
2F:推 mickey0223w:考選答案是A 12/19 00:39
3F:推 jerrykyo:因為可以指定應繼分 所以才有特留分的規定啊 12/19 00:42
4F:→ willy1616:民法規定繼承人採法定主義,不能透過任何形式去改變 12/19 00:51
5F:推 op111925:那我對答案的時候可能看錯了... 我也選A 12/19 00:55
6F:推 starker:不能指定繼承人~ 那遺贈就沒意義了阿 12/19 00:57
7F:→ zoro1022:遺贈是遺贈 繼承是繼承 可以指定遺贈人 不能指定繼承人 12/19 01:03
8F:推 lawisking:可以指定繼承人 遺贈才會變沒意義吧 12/19 01:08
9F:推 yanginru:遺囑中註明剝奪某人的繼承權這樣算不算指定繼承人? 12/20 11:50
10F:→ yanginru:應繼承分雖然可以訂定可是也是有限制的.類似特留分阿.. 12/20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