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rryfly (想消失不見...)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法緒一題
時間Mon Dec 10 21:55:58 2012
甲知悉懷胎婦女乙甫生產出嬰兒丙,甲提供一只塑膠袋供乙將丙丟入袋中
乙並將丙棄置於舊衣回收箱內,丙死亡。請問當事人責任為何?
A.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B.甲成立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C.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普通殺人罪
D.甲成立生母殺嬰之幫助犯,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答案是A
為什麼不能選D呢??
幫助犯的條件不是只有第30條的幫助他人實行犯罪嗎?
是因為生母殺嬰罪有純正身分性的關係嗎?
如果是純正身分不是可以用第31條一起適用其正犯或共犯之身分嗎><
懇請各位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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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6.52.61
1F:推 awanderer:我考完就沒再碰刑法了,憑印象回答,請高手指教 12/10 22:07
2F:→ awanderer:生母殺嬰罪的本質是殺人罪,生母是罪責要件 12/10 22:08
3F:→ awanderer:所以要用31條,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殺人罪 12/10 22:08
4F:→ awanderer:31條二項 12/10 22:09
5F:→ TTDEarl:因為他不是生母 身母殺嬰罪只有生母才有 其它人是殺人罪 12/10 22:19
6F:→ sorryfly:@aw 哦哦 所以這提是擇優選答就是了0.0 感謝!! 12/10 22:21
7F:→ sorryfly:@TTD 身分不同但適用31條可以套用不是嗎 例如幫助犯幫助 12/10 22:22
8F:→ sorryfly:職務上侵占 根據31條其幫助犯也可以適用職務侵占罪阿@@? 12/10 22:22
9F:→ sorryfly:還是只是因為身分不同所以把生母殺嬰罪換其名稱而已? 12/10 22:23
10F:推 Archi821:生母又不是種職務 12/10 22:25
11F:→ sorryfly:痾 我只是舉例31而已沒說生母是職務阿>< 因為31說身分或 12/10 22:35
12F:→ sorryfly: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共同實行 教唆 幫助者人以正犯或共犯論 12/10 22:35
13F:→ sorryfly:才想說那甲應該要以乙的罪論之~ 12/10 22:36
14F:→ sorryfly:沒關係我覺得aw大說的應該沒錯 謝謝各位 12/10 22:36
15F:推 awanderer:職務上侵占其幫助犯適用31一項有判例嗎? 好久沒碰了XD 12/10 22:41
16F:→ sorryfly:陳治宇老師說最有名就是吳淑珍 戲稱為吳淑珍條款XD 12/10 22:44
17F:→ awanderer:吳淑珍涉犯的是貪汙治罪條例,該條例第三條有特別規定 12/10 22:47
18F:→ sorryfly:他應該是舉例讓大家好離解而已吧 法緒的課而已@@ 12/10 22:49
19F:推 ilgsu:樓主剛好弄錯了...這是不純正身分犯的案例。不純正身分犯的 12/10 22:53
20F:→ ilgsu:話雖然是從屬正犯的罪,但是從屬的是本質罪。純正身分犯如貪 12/10 22:53
21F:→ ilgsu:污之類的,才是完全從屬正犯什麼罪他就什麼罪幫助犯 12/10 22:54
22F:→ ilgsu:不過有趣的是,如果乙騙甲孩子已死請你給我ㄧ只塑膠袋,甲以 12/10 22:55
23F:→ ilgsu:為不是殺人,僅是棄屍而提供塑膠袋...那麼會是怎樣呢 12/10 22:55
24F:→ sorryfly:什麼 原來是不純正身分犯@@! 所以是乙違反其身分之特定義 12/10 22:58
25F:→ sorryfly:務所以構成生母殺嬰但甲不是生母所以從其本質變殺人罪?! 12/10 22:58
26F:→ ilgsu:嗚咕!若能成為雅婷的丈夫,必要讓她能幸福安穩地生下小孩的 12/10 23:00
27F:→ ilgsu:是呀...殺人罪人人都有辦法犯,貪污依照定義卻只有公務員才 12/10 23:01
28F:→ ilgsu:有得貪,所以是純正身分犯 12/10 23:01
29F:→ sorryfly:了解了 謝謝樓上>< 12/10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