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53211 (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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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台中教師會理事長:家長團體真理解...
時間Wed Apr 10 22:31:51 2019
台中教師會理事長:家長團體真理解「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嗎?
建立時間:2019/04/10 16:04
洪維彬/台中市教師會理事長
108年4月9日全國各家長和教育團體發布聯合新聞稿「家長團體挺《教師法》修法,卸除
『師師相護』惡名」,文中指稱「如果現行教評會一點問題也沒有,那為何不適任教師時
有所聞,卻是那麼難處理?如果教評會的組成比例不是問題,那『師師相護』的惡名從何
而來?」
這段話有些難懂,發新聞稿的家長團體難道不知道指責教師「師師相護」這頂帽子是他們
送的嗎?現在是帽子扣久了,就硬說成事實嗎?是否真的因「師師相護」,造成「不適任
教師」處理困難,實證不難,姑且不論《教師法》實施前後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速度
或數量;大可調閱資料數據比對,在實施《教師法》後,經學校調查、輔導程序認定有不
適任教師的案子,在教評會通過解聘與不通過的比例,就可說明一切。情緒性的莫須有指
控,若無實證則跟假消息無兩樣。
校長遴選,縣市教師會及學校教師會是老大?新聞稿另一段話「現在的校長遴選制度中,
縣市教師會及學校教師會才是老大,如果校長不如教師會代表的意,想選上校長恐怕比登
天還難。」不知家長團體指的是何縣市?或是哪個縣市政府賦予教師會這麼大的權力?校
長遴選制度依《國民教育法》或是《高級中學教育法》是必須經「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
才得出任,而遴選委員會委員是縣市政府聘任,有的縣市甚至沒有教師會代表,何來「是
老大」?
舉例來說,台中市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有15席,分別是含召集人(局長)1人、副召集人(
副局長)1人、教育局主管代表3人、專家學者2人、校長代表2人、家長會代表3人及教師
代表3人組成,且校長遴選成功與否,須獲得半數委員同意才行,若把教師代表3席(佔1/
5),說成「老大」,真不知置其他4/5委員於何地,況且這15位委員還是由市政府聘任,
其中也包含家長會代表3席。筆者曾連續擔任過4年委員,每年均有現任校長連任或調任未
成功,這些校長候選人為什麼會有半數以上委員認為不適合,應該心裡有數,更不用說校
長遴選常有潛規則的協調會議,經常是一校一人的單一遴選,若非真不適合該校是很難中
箭落馬的。家長團體想了解實情並不難,但被情緒蒙蔽說出的話語,相對就理盲了。
訴求家長可直接向專審會提報,是哪們邏輯?
新聞稿中另一訴求是「應讓家長擔負起通報的責任,也就是當家長遇到不適任教師時,得
直接向專審會提報,以免未來又為了校長不提報而產生紛擾,並相互推責。」這訴求邏輯
有些怪,新聞稿的前半段不是指稱教師會「總是推給學校校長的不處理」是錯的嗎?而這
樣的主張不正是認為是因「校長不處理」而耽擱不適任教師處理,所以要求跳過學校由家
長自行通報嗎?否則校長依權責就可決定送專審會了;另,若知道是因「校長不提報而產
生紛擾」,責任不是很清楚,又何來相互卸責?與其要求這種權力,不如遇到有疑似不適
任教師時,督促學校校長提報來得更實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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