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看板Education
標題Re: 教師法
時間Wed Jul 5 07:22:54 2006
噓 loser1:那是法律,不是道德約束。違反的要坐牢罰款 61.222.221.218 07/04 10:28
→ loser1:的。模糊的用語只是增加教師被枉法的豬頭入 61.222.221.218 07/04 10:29
→ loser1:人於罪的機會,你懂不懂啊你?
我不知道討論這個題目有怒到必須噓人
舉教師法只是回應你說要照契約走這個論點
以"違反的要坐牢罰款"來批評教師法似乎言之過苛
教師法不是刑法 也沒在各項目下寫明罰款多少
不知這種批評從何得來?
如果談解聘 要解聘也是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的
而且理由要很強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如果一個老師作到讓多數同事決定解聘他
應該是到了身邊的同行都不能接受的程度 這應該也沒什麼好批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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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個介紹歌手中島美雪的部落格
http://blog.yam.com/honkw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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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72.41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72.41 (07/05 07:27)
1F:推 Naraka:喔 早呀~ 211.74.252.82 07/05 07:28
2F:推 WAV:L大大要多注意唷 請盡量避免情緒性發言... 219.86.49.4 07/05 08:08
3F:噓 loser1:我沒有情緒性發言,如果諸位老師們覺得讓 61.222.221.218 07/05 10:08
4F:→ loser1:法官在問題發生時可以自由的引用這些條文, 61.222.221.218 07/05 10:08
5F:→ loser1:那就是各位自己的選擇。 61.222.221.218 07/05 10:09
6F:→ loser1:我還是堅持法律條文需"具體""不可模糊" 61.222.221.218 07/05 10:09
7F:→ loser1:"不可牽涉道德用字"。 61.222.221.218 07/05 10:09
8F:→ loser1:法律的目的就是不要讓人會因為鄉民審女巫式 61.222.221.218 07/05 10:10
9F:→ loser1:的被綁著去當烤肉去。 61.222.221.218 07/05 10:10
你想噓是你的自由 但還是不要在那裡散播錯誤的法律觀念了 拜託
最好是教師法可以被你講成這樣 還法官引用勒-_-
如果不相信我 你大可自己去法律版問問 一般人可不可以據教師法去告老師?
一般法庭的法官可不可以引教師法對老師做出裁決? 望請三思 感恩
10F:→ vrose:不要動不動就噓 有純說明註解的 ->221.169.238.145 07/05 11:06
11F:→ Naraka:l大說的對 但噓文不好 加註即可 211.74.252.82 07/05 11:32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72.41 (07/05 12:28)
12F:→ loser1:我噓是因為我對那些"道學派"感到悲哀。 61.222.221.218 07/05 12:41
喔.總之只是希望不要亂說什麼法官可以引教師法來定罪
你這樣 不懂的人還真的照你說的去煩老師 對老師很不好的
※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72.41 (07/05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