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son (g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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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待過資優班的人來分享一下現行的資優教 …
時間Fri May 19 14:09:30 2006
※ 引述《gpsOne (CDMA2000)》之銘言: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第十四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
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
定基準如下:
(一) 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三以上者。
(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等
具體資料者。
第十五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
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
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某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百
分等級九十三以上,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
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
前三等獎項者。
(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長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
料者。
第十六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
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一個五點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三以上者,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者。
(三)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
現等具體資料者。
第十七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
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者;其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
(一)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
或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
(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者。
(三)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
現等具體資料者。
第十八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才能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
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
出表現者;其鑑定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一點五個標準差或
百分等級九十三以上者。
(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
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第十九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
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鑑定
基準為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
現等具體資料者。
...............
什麼是"資優教育"?
我們又期望資優教育有什麼"成效"?
這大概會是很多歧異點的所在....:)
: as title
: 說真的 資優教育在台灣
: 重視的程度真的是大大不如其他特殊教育
: 而且就像現在的事件一樣
: 資優兩字常常變成績優的面具
: 以致於有心於這個領域的討論常常失焦
: 所以希望能趁這個機會
: 請各位曾經或是現在正就讀於資優班的大大
: 分享一下你遇到的所謂資優教育和一般教育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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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49.252
1F:推 loser1:我偷看過我的IQ記錄啦~150~ 61.222.221.218 05/19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