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ne (我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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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從罰寫事件到校規的訂定
時間Mon Sep 19 10:43:25 2005
看到這個討論串實在是很有感觸 主要還是跟最近唸的書有關係
校規到底是什麼?
簡單的說 就是把法律的概念限縮到學校裡面 依校規懲處
經過校務會議跟家長代表訂定的校規無效 那我可以說立委訂的法律無效嗎?
大學裡的各種規則 校規、圖書館規則、網路使用規則...等
套用以前行政法中「特別權力關係」 我覺得解釋的挺好的
不過特別權力關係在現今已經逐漸被推翻 那就把校規當成是一種定型化契約好了
每個學生入學前 發給校規一本 回家審閱條文 覺得不好可以不要唸這學校
或許可以解決不少問題吧
禁止體罰我實在是不懂原因何在
摘錄東吳大學法律系林東茂老師在刑法綜覽中的一段文字
「 依民法第一零八五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所謂必要
範圍,應指懲戒行為係基於教育目的,有助子女的人格發展,例如:子女
在餐館大聲呼叫,擾人安寧,父母加以斥責,此公然侮辱的行為,不違法。
子女功課退步,父母禁止子女看電視、出遊,或限定交友對象,此強制
行為,不違法。子女頑劣,父母責打,此傷害行為,不違法。懲戒行為必
須基於教育目的,否則處罰行為違法,例如:父母在辦公處所遭長官責備,
將怒氣發洩於子女,傷害子女,應成立傷害罪。即使基於教育目的,懲
戒行為亦不可逾越必要程度,例如:子女功課退步,禁食三日,傷害子女健康。
早年西方國家與我國,均允許教師適度懲戒學生。目前法律不許教師
懲戒學生,教育政策亦一再重申不許懲戒學生,教師並無懲戒權。因此,
教師於課堂上斥責學生,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沒收學生漫畫書不歸還,
成立侵占罪;未得學生許可搜索書包,成立違法搜索罪;要求放學後留校
溫習功課,可能成立強制罪;責打頑劣學生,成立傷害罪,更屬無疑。教
師自保之道,即放任不管,不動手,亦不動口。
早年允許教師懲戒學生之基本觀念為,子女於就學時段,父母親之懲
戒權轉移至教師,現代社會父母親能否懲戒子女,已受懷疑,教師懲戒權
亦因而更不獲支持。儘管如此,反對教師懲戒權的主流意見,有兩點值得
批評:
一、反對教師得適度懲戒學生的理由為,師生並無血緣關係,教師面
對眾堆學生,情緒容易失控。然而,此理由並不充分。發生於家庭內的虐
待兒童事件,遠比校園內為多。教師可以經由良好的專業訓練、教育當局
對老師的評鑑,在懲戒權的行使上謹慎將事,學生權益可受良好保護。相
反,在制度設計上,無法對於父母親實施專業的親職訓練,也不易控管父
母親懲戒權的行使。民法許可父母懲戒子女,法律應無禁止教師懲戒學生
之理。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經常逃學逃家者......,為虞犯。
虞犯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得裁定感化教育、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交
付安置於教養機構輔導、訓誡與假日生活輔導。立法上承認,家庭教育或
學校教育不足,可由少年法院法官決定適當的司法處分。此司法處分,實
即更大的懲戒權。美國學者稱之為『國家親權』。若此立法設計合理,吾
人應如何回答下列問題:家庭出現縫隙,子女經常逃家,既可將懲戒權轉
交未受教育訓練的法官,實施國家親權;何以不能將發生問題的小孩,交
由受過教育訓練的教師,實施『教師親權』?」
※ 引述《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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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知道我在講學生偷竊或打架(傷人)時,要移送法辦一語,讓某些網友不快,
: : 但是,不快之後,批評之餘,
: : 是否可以提出有用的建議?
: 跟一般學校內不處罰又能讓學生一心向學的老師學習進一步的帶班方式算好的建議嗎?
: 我不清楚她是科任或導師
: 不過即使只有成績部份 也是值得學習的成就
: (也許她也可以處理秩序問題 我想是有的 不然怎麼上課?)
: 當這麼建議的時候 請問會想先去觀摩再說
: 而不是先想可能這樣可能那樣 所以去學了也沒用的老師請舉手?
我覺得每個老師都有不同的帶班風格 帶的學生也不一樣
就算是一個班的學生 也有喜歡跟討厭老師教學方法的岐異
每個老師處理班上事件的方法也不一樣
像我高中的英文跟數學老師上課睡覺的行為處理就不同
英文老師是會把那個人叫醒 然後命令去洗臉
數學老師則是因人而異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我覺得這兩種方式都沒錯 但是對學生的影響就大不同
但你說要讓英文老師去學數學老師的方法 我就覺得行不通阿
: : 禁止體罰及所有的處罰,接著是校規無效。
: : 剩下的就是法律。
: : 難道要說法律無效嗎?
: 好像只能往處罰方向想的樣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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