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huang (竹碳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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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美國印地安模式處理台灣原住民傳統領域
時間Sun Oct 25 02:06:04 2026
※ 引述《tomer (卯月影)》之銘言:
: 美國的部落政府,是與美國政府處於政府對政府關係的「政府」,而不只是公法人地位。
: 印地安事務局也不是部落政府的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不能以「督導」下級機關的方式管
: 理部落政府。
: 這其實也揭露了台灣原住民政策的關鍵問題。
: 在美國,部落政府是有司法權的。比如說家事案件,經過部落法庭審理、判決確定,原則
: 上州法院並不能僅以自己具有管轄權為由,逕行推翻部落法庭判決、重新審判。
: 套到台灣,就是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獵山豬,即使涉及中華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
: 》,也應該透過管轄權限的協調,由部落政府依照自己的法規管轄,而不是直接由中華民
: 國法院審判。
是有限的司法權,也就是除了輕微犯罪和你特別指出來的家事案件外,部落沒有司法權
盲點部落擁有司法權容易被人誤解部落擁有無上限司法權,原民殺人只能由部落審理
這是錯誤的
在美國基本上只有一年的輕罪可以由部落審理,但是一旦涉及較重的犯罪比如殺人
部落警察僅會逮捕然後移交聯邦審理,不論是否為原民
另外部落最高審理是三年的案子但是有前提必須符合聯邦要求聘請合格的法官和律師
憲法給予的人權並不因為是部落而消失,多數部落請不起所以基本都是移交聯邦
而除了美國外 加拿大 澳洲等其他國家均沒有司法權
所以按照世界潮流台灣原民所要過多司法權是違背世界潮流的
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州都由聯邦以政府的情況來處理也有是州政府管理
再來我們講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世界有原民部落的都是由國家審理沒有甚麼原民部落自己審的這回事
美國你獵殺瀕危生物 比如禿鷹 違法不管你的理由是甚麼,直接逮捕移交聯邦法院
部落有需求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已經死亡的鷹類羽毛給你
而如果你在規定的保護區外面獵殺,要看當年簽訂的條約,沒有簽的違法直接逮捕
沒有台灣原民幻想的甚麼部落自治
其他國家也是如此,而且嚴格限定不得作商業用途,紐西蘭也是一樣,最重要的生物
不管你的理由和人種是甚麼就是違法
台灣比較特殊因為遭到某些人的威脅,所以只要披著文化外衣隨便殺
: 中華民國政府如果要干涉,就需要透過政府對政府層級的協商,與部落政府協調,而不是
: 上對下的督導,也不能直接依照中華民國法規逕行逮捕、審判。
: 針對現行原住民政策,把原住民自治當成私法上的「土地所有權」與國內法上的「公法人
: 」來處理,我這裡只能說,本身就缺乏正當性。
台灣並不存在所謂的政府對政府的說法
美國會這樣做是因為美國的原住民已經是被種族滅絕關在一個地方處理
而且台灣憲法並不允許 你能和政府對談只是因為你有血統?我們又不是封建王朝
再說了要這樣先主動向政府要求全面刪除所有原民優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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