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DummyHistory
標題Re: [討論] 50年代美國算是保台灣但不保中國嗎?
時間Wed Jul 31 11:41:18 2024
※ 引述《MoreLight (大文)》之銘言:
: 雖然美國放任中國被共黨吃掉,但是在韓戰過後美國就跟在台灣當家的蔣政權簽訂共同防
: 禦條約,從此兩岸開戰可能性就越來越小。這是不是說美國保台灣但不保中國,無論台灣
^^^^^^^^^^^^^^^^^^^^^^^^^
: 是什麼政權呢?
^^^^^^^^^^^^
發夢之前請網搜找到條約內容看清楚。
你都寫了美國政府是「和蔣政權簽訂協防條約」,怎麼會鬼扯出美國政府這條約
只保衛臺灣而不保衛蔣政權--中華民國之政權?
這條約全名是: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簡稱《中美協防條約》)
換言之,這條約是中華民國這國際法人和美利堅合眾國這國際法人簽的契約。
契約主旨是兩國共同維護彼此在西太平洋的領土之安全。
簽約時中華民國還是保有聯合國五常的中國席位之國家。
所以?
保臺灣島而不保護中國政權?
要鬼扯任何理論比方說法理啥的之前,麻煩了解基本的國際現實。國家或政治
實體之間簽約,表示兩者達成某種利益交換。當年美國為何會和中華民國簽約? 因
為美國希望借用中華民國的武力協助他維護西太平洋的和平。
當年臺灣島上面有哪個政權能提供美國需要的武力? 那些在西元一九四九年國府
撤退到臺灣之前,祖先就從中國大陸渡海來和臺灣島原住民相殺而取得土地的所謂
的臺灣菁英嗎? 那時候這些所謂臺灣菁英成立了啥政權? 有啥武力?
當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變,國民政府在臺灣島抓捕匪諜--包括所謂的本省人和外
省人--的時候,美國政府不知道嗎? 結果美國政府有跳出來指責國民政府違反人權
? 醒醒吧。臺美友好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97.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DummyHistory/M.1722397280.A.65D.html
1F:推 moslaa: 就一群搞笑仔。其實判斷一件事究竟是什麼,本來就可以從 07/31 11:49
2F:→ moslaa: 實質與名義來解析,喜歡用哪個其實沒差,都講得通 07/31 11:49
3F:→ moslaa: 但下賤的做法是 這件事我要從實質講,那件事我偏要從名義 07/31 11:51
4F:→ moslaa: 講,反正話都給我說就對了 07/31 11:52
5F:→ moslaa: 最好的試金石時是舊金山和約 07/31 11:52
6F:→ moslaa: 通常這種試圖扭曲中美防禦條約實質上是台美防禦條約的人 07/31 11:53
7F:→ moslaa: 會同步主張在在舊金山和約之前,台灣主權仍屬於日本 07/31 11:53
8F:→ moslaa: 而且會非常強調和約用詞是放棄。 07/31 11:54
9F:→ moslaa: 這麼講究舊金山和約用字遣詞,主題換成中美防禦條約時 07/31 11:55
10F:→ moslaa: 突然"中"美字就不重要了。 07/31 11:55
11F:→ moslaa: 這麼下賤的作法總是讓我大開眼界呢。 07/31 11:56
12F:→ moslaa: 利益申告:本人法理派,名義派,我堅決主張 07/31 11:57
13F:→ moslaa: 舊金山和約是放棄台灣主權,也堅持中美防禦條約不是台美 07/31 11:58
14F:→ moslaa: 防禦條約。 07/31 11:59
15F:推 cht12341234: 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 07/31 16:08
16F:→ cht12341234: 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 07/31 16:08
17F:→ cht12341234: 領土只有台灣澎湖,沒有金門? 但是有明確指出中華 07/31 16:09
18F:→ cht12341234: 民國 07/31 16:09
整篇條約「沒有明文寫到」金門,有明文寫到的只有臺灣和澎湖這兩個島。
所以對於金門,直接照字面上來看,不關美國的事情。
金門以外,馬祖亦同。
還有呢? 中華民國在南沙群島的領土如太平島,亦同。
還有嗎?
蘭嶼呢? 小琉球呢? 綠島呢?
純粹看條約字面意思的話,通通不關美國的事情。
19F:推 cht12341234: 但是那個時間點反攻大陸不實際,即使美國幫忙也不可 07/31 16:39
20F:→ cht12341234: 能 07/31 16:39
21F:→ cht12341234: 但是沒有金門很有趣誒,怕有天兵在金門擦槍走火? 07/31 16:40
第六條 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
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
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
^^^^^^^^^^^^^^^^^^^^^^^^^^^^^^^
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
^^^^^^^^^^^^^^^^^^^^^^^^^^
所以條約第六條末段的文字是啥意思? 大家自己品品。
和美國人簽契約,要打起十萬分的精神。
※ 編輯: saltlake (114.36.197.43 臺灣), 07/31/2024 17:34:58
22F:推 wittmann4213: 你也太認真了,這位向來不作功課,想到什麼就隨便問 08/01 12:13
23F:→ wittmann4213: 問,我是覺得不值得浪費時間回應他 08/01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