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sen (car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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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小說] 東線有戰事
時間Sat Mar 3 21:55:05 2007
依據歷代的兵志和選舉,打靶距離綜合如下:
(唐代之後一步為五尺,約為1.5公尺)
宋 元豐 百二十步;六發而三中為一等,二中為二等,一中為三等
金 泰和 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
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
明 洪武 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
遠可到,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
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
近可中,蹶張四十步,劃車六十步
(史載劃車弩需六人挽,可能是大型弩)
清 康熙 更定馬射樹的距三十五步,(九矢)中三矢為合式
步射距八十步,中二矢為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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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一十 選舉三 武舉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
中,馬射七斗,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
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
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二中
,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
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
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發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
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
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射並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
。四年,罷試律義。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
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元祐四年,詔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宋史》 卷195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元豐元年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第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發
而三中為一等,二中為二等,一中為三等。馬射,五發驟馬直射三矢、背
射二矢,中數、等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
一中,為及等。並賞銀有差。槍刀並標排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
墜落,或縱矢不及堋,或挽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不滿,或弩蹠不上
牙,或擭不發,或身倒足落,並為不合格。即射已中賞,余箭不合格者,
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政和)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
為合格,軍中少得該賞,恐惰於習射。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
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從之。
《金史》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武舉,嘗設於皇統時,其制則見於《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能輓一石
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
箭,程試中三箭。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又百五十步內
,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
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又百五十步內,
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
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板者。又依廕例問律一條,
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
,皆黜之。若射貼弓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
》書十條通四,為中等。射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斗,《孫
》、《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知書者,
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舊制,就試上等不中
,不許再試中下等。泰和元年,定製,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
等為次。
《明史》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武科,自吳元年定。洪武二十年俞禮部請,立武學,用武舉。武臣子弟於
各直省應試。天順八年,令天下文武官舉通曉兵法、謀勇出眾者,各省撫
、按、三司,直隸巡按御史考試。中式者,兵部同總兵官於帥府試策略,
教場試弓馬。答策二道,騎中四矢、步中二矢以上者為中式。騎、步所中
半焉者次之。成化十四年,從太監汪直請,設武科鄉、會試,悉視文科例
。弘治六年,定武舉六歲一行,先策略,後弓馬。策不中者不許騎射。十
七年,改定三年一試,出榜賜宴。正德十四年定,初場試馬上箭,以三十
五步為則;二場試步下箭,以八十步為則;三場試策一道。子、午、卯、
酉年鄉試。嘉靖初,定製,各省應武舉者,巡按御史於十月考試,兩京武
學於兵部選取,俱送兵部。
《明史》 志第六十八 兵四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後,屢命元勳宿將分道練兵,而其
制未定。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議教練軍士律:
「騎卒必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
中為程。遠可到,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
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四
十步,劃車六十步。槍必進退熟習。在京衛所,以五千人為率,取五之一
,指揮以下官領赴御前驗試,餘以次番試。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
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余以次番試。軍士步騎皆善,將領各
以其能受賞,否則罰。軍士給錢六百為道裡費。將領自指揮使以下,所統
軍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為軍止。都指
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後十六年,令天下衛
所善射者十選一,於農隙分番赴京較閱,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本衛
較射。二十年,命衛士習射於午門丹墀。
《清史稿》 志八十三 選舉三 文科武科
考試初制,首場馬箭射氈球,二場步箭射布侯,均發九矢。馬射中二,步
射中三為合式,再開弓、舞刀、掇石試技勇。順治十七年,停試技勇,康
熙十三年復之。更定馬射樹的距三十五步,中三矢為合式,不合式不得試
二場。步射距八十步,中二矢為合式。再試以八力、十力、十二力之弓,
八十斤、百斤、百二十斤之刀,二百斤、二百五十斤、三百斤之石。弓開
滿,刀舞花,掇石去地尺,三項能一、二者為合式,不合式不得試三場。
合式者印記於頰,嗣改印小臂,以杜頂冒。三十二年,步射改樹的距五十
步中二矢為合式。乾隆間,復改三十步射六矢中二為合式。馬射增地球,
而弓、刀、石三項技勇,必有一項系頭號、二號者,方准合式,遂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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