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ckapple (把鼻永遠愛你)
看板Drama-Ticket
標題[公告] 版友iverson88081疑似詐騙文章長期置底
時間Sat Apr 20 00:13:19 2013
因經版友檢舉及疑慮,雖然該版友尚未匯款給iverson88081完成交易
但看到雙方往來信件後判定iverson88081版友對於買家之發問並沒有回答問題
而是答非所問
所已將此id長時間置底,並在近日會修改置底黑名單列入警告名單內
我相信iverson88081無法面交有自己之理由,
對版主我來說我也都是用郵寄而不用面交,
但請站在購票者立場來想,如果對方確定要跟你買票,
請你提供票券照片給對方並沒有什麼不對地方,
由買家證詞指出:
第一,我有相當理由懷疑iverson88081根本沒有門票要賣我,藉由此種方式使我陷於錯
誤,並匯款至他的帳戶,縱使從結果觀之,我並未匯款。若我猜測正確,他的行為亦已
構成刑法第335條詐欺取財未遂。
第二,退步言之,若實際上他有門票,當初也是真心要賣給我的。惟其無正當理由不斷
推遲確認雙方面交時間地點,經我二次催告後,他亦給付遲延。
經版主查詢後335條應為侵占罪,
此法落用於iverson88081並不恰當(這部分如有錯誤法律專業人士告知),
而是當買家確實有匯款給對方,對方亦有拖延之嫌時,
適用於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
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還請該版友及其他版友勿以身試法。
另外,如真正遇到詐欺或詐騙事宜,請不要驚慌,
手機市話直撥165反詐騙專線,裡面的服務人員會在第一時間協助你做最專業的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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