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ynolds (嗜甜食)
看板DoubleMajor
標題請問如何解讀這段話
時間Thu Jul 14 14:11:06 2005
這關雙修財金學分認定的規定:
九十三學年度以後核准之雙主修生,於原系已修畢與本系系訂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
得承認該學分,最高以20學分為限,其餘不得兼充之科目,應以本系所開之選修課
(課號703或723開頭皆可)來替代。
請問有經驗的人能否解答一下~何謂"其餘不得兼充知科目"?
是否必修科目的選課只要扣掉"可替代的科目"不選即可,還是可以直接扣抵20學分?
然後再以選修科目湊滿學分數規定?
(不過財金系的必修課都是一學期三學分,無法剛剛好湊到2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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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194.77
1F:推 billchang:好像只能抵18耶,因為他是用幾門課來算 61.228.223.167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