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4y7 (Neargo)
看板Dietician
標題[請益] 停業&歇業
時間Thu Sep 12 23:15:54 2013
根據營養師法第十一條
第 十一 條 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
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營養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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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準備考試已向公司辦理留職停薪三個月
依據營養師法 也就是向衛生局辦理"停業"
若考試結果順利
我就會提出辭呈 也就是向衛生局辦理"歇業"
原則上,辦理"停業"就是等著有一天要"復業"
那如果我從"停業"直接轉成"歇業"是可以被允許的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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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9.164.243
1F:推 penis5566:好像是業主才需要停業跟歇業吧?? 09/14 00:59
2F:推 bestlulo:打去當地衛生局詢問 09/15 20:54
3F:→ ohastar:停業=歇業 就是沒再執業的意思阿 09/23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