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hsu (凝神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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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有多少人受過存局候領的氣?
時間Tue Mar 29 14:11:51 2005
應該沒有規定一般人不能用
而且所謂的到外地出差、沒有固定地址、洽公......的人也很難做出明確認定
以下是中華郵政網站上找到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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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甚麼是存局候領郵件?
Answer:
收件人因故無確定之居所可供寄遞,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於郵局設立之存局候領
處, 由收件人到局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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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營業規章
第六章 郵件投遞
第五節 存局候領郵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郵局憑身分證明
文件領取。存局候領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存局候領費,逾期
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該項費用。如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
規定處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
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前項郵件
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
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
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百八十八條
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
規定處理。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
即退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存局候領之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
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
長至二個月。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存局候領費、退回費者,於退回
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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