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keismykey (XD)
看板Debate
標題召委職權
時間Tue Apr 26 23:30:08 2005
召集會議: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或經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集。』
會議主席: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召集聯席會議: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之。』,第十五條:『聯席會議之主席,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之。』
排定議程: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議程之排定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
輪值處理委員會日常公務: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各委員會召集委員輪流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公務,其輪值辦法由召集委員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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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ikeismykey 來自: 210.85.191.62 (04/2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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