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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ID:treasurehill 違規文章: #1NTwOIZ_ (DSLR) [ptt.cc] Re: [問題] 車展現場需要開閃光燈 引用板規: 3-5.人身攻擊    於文章、簽名檔、推文中針對特定對象(如板友、性別、某一團體)等出現酸    言酸語、辱罵、髒話以及其他未列出但是令人感到不快之言語者,或是明顯   有暗示某一 (些)特定對象(如板友)出線上列語句者,均視為人身攻擊。 限被攻擊者本人方得檢舉。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終身水桶 3-6.引戰 未達人身攻擊程度,但有挑釁板眾、刻意引發無意義筆戰之行為者。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終身水桶 此板規由板主視情況執行,不得檢舉。 人身攻擊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 引戰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2.125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DSLR/M.1467565229.A.4DD.html
1F:推 susicat: 說真的我覺得這樣連發兩次警告後終身水桶有失公平 07/04 11:02
2F:→ susicat: 雖然發生屬實但是沒有警告的意味在,感覺像是隨意就抓痛 07/04 11:03
3F:→ susicat: 腳來下判定... 07/04 11:04
4F:推 lantieheuser: 不是不公平,是判決本身就違規。 07/04 11:06
5F:推 lantieheuser: http://goo.gl/8mi20R 不引述法律定義直接看國語字 07/04 11:11
6F:→ lantieheuser: 典。只要任何語文能力沒有問題的人,都能看出這判決 07/04 11:12
7F:→ lantieheuser: 有問題。 07/04 11:12
8F:推 canandmap: 幫樓上補圖:http://i.imgur.com/FLucu5a.png 07/04 11:51
9F:推 exerexer: 有失公平 而且其實大家的語氣也不是很好 07/04 12:12
10F:→ exerexer: 表達理念如果不合我做法是給予尊重 反正拍照的方法很多 07/04 12:14
11F:→ exerexer: 沒有侷限哪一種 07/04 12:14
12F:→ exerexer: 這一連串下來 我覺得都太過了 07/04 12:15
13F:→ exerexer: 討論到最後都對人不對事 個人深表遺憾 07/04 12:17
14F:→ masa200292: 對事的激烈討論其實還好 針對人的才是導火線 07/04 12:23
15F:推 bt222: 如果他不是一副把其他人都當白癡的語氣 那當然可以好好討 07/04 12:27
16F:→ bt222: 論 07/04 12:27
17F:推 avogau: 這個不能算再犯吧 07/04 12:28
18F:推 avogau: 警告後再犯才能算再犯 07/04 12:37
19F:推 PF30: 說真的我也覺得這樣有點不妥,警告沒有任何意義 07/04 13:22
20F:推 SteinsGate: 推ex大 深表同感 07/04 13:26
21F:→ infoto: 這人終身水桶的紀錄可以列張年表了,幾年就會重來一次 07/04 13:46
22F:→ infoto: 每次的導火線從沒有改變過,水桶前一定會來一次得獎宣揚 07/04 13:49
23F:推 lantieheuser: 也是種可以列入資歷的成就....:P 07/04 14:04
24F:推 NewTypeNeo: 第三世the one 07/04 14:06
25F:推 AirRider: 樓上轉世來著? 07/04 14:08
26F:推 canandmap: N大是前板主... 07/04 14:18
27F:推 mirox: 這判決也太好笑了 這樣直接永久水桶就好 警告幹嘛?! 07/04 14:22
28F:推 jaylj14: 我覺得是時候修一下版規了,就像王貴芬條款的出現一樣, 07/04 14:23
29F:→ jaylj14: 畢竟在事情發生前,誰也沒料到竟然會有人有辦法在48小時 07/04 14:23
30F:→ jaylj14: 內,引起四個系列文了筆戰 07/04 14:23
31F:推 SAMMY728: 好奇這個人的豐功偉業,不知道是不是有關鍵字可以查詢~~ 07/04 14:24
32F:→ jaylj14: 而且他本身的人身攻擊行為都已經涉及告訴乃論的刑法了(通 07/04 14:25
33F:→ jaylj14: 保法通過以後有沒有除罪我不知道),根本無警告必要,可以 07/04 14:25
34F:→ jaylj14: 直接水桶 07/04 14:25
35F:推 canandmap: 有沒有豐功偉業我不想知道,我只知道板規是該修了沒錯 07/04 14:26
36F:→ canandmap: 給jaylj14大:檢舉時限為三天(72小時) 07/04 14:30
37F:→ jaylj14: 既然有人會怕以後自己被跳過警告直接水桶,也有人認為情 07/04 14:31
38F:→ jaylj14: 節重大違規可以特規處理,不如就來明文規定何謂"嚴重違規 07/04 14:31
39F:→ jaylj14: ",讓保障使用者權益及維持秩序能夠兼顧 07/04 14:31
40F:推 SAMMY728: 有人認為是該先給於警告, 再犯在進水桶. 07/04 14:31
41F:→ SAMMY728: 有人認為該行為已經是嚴重人身攻擊,不用警告就可以直接 07/04 14:32
42F:→ jaylj14: 我知道檢舉時限是72hrs啊,不過他的確是在48小時就達到 07/04 14:32
43F:→ jaylj14: 成就了 07/04 14:32
44F:推 canandmap: 還有人認為推文提醒就算警告,就算連「警告」沒寫也算 07/04 14:32
45F:→ SAMMY728: 水桶, 這也是大家正在討論的內容. 07/04 14:32
46F:→ canandmap: 板規只有動員勘亂條款可不經警告直接水桶 07/04 14:34
47F:推 badaseases: b. 水桶處份權: 07/04 14:34
48F:→ badaseases: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 07/04 14:34
49F:→ badaseases: 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07/04 14:34
50F:→ badaseases: 限 07/04 14:34
51F:→ jaylj14: 不過b大,水桶處分權應該是為立即停止筆戰而暫時水桶吧? 07/04 14:36
52F:→ badaseases: 條文上沒有明說~也能說成板主認為程度嚴重所以列入永 07/04 14:38
53F:→ badaseases: 久水桶 07/04 14:38
54F:推 canandmap: 那只是說明板主可以(得)依照程度輕重進行水桶 07/04 14:39
55F:→ canandmap: 且水桶是「暫停」。這回可是「永久水桶」 07/04 14:40
56F:→ canandmap: 暫停發表和終身不得發表可是差很多 07/04 14:41
57F:→ jaylj14: 以那個條文出現的原則來看是暫時水桶沒錯 07/04 14:41
58F:→ badaseases: 至於推文提醒當作警告的這個警告並非公告的警告~也能 07/04 14:42
59F:→ jaylj14: 不過規範的確也沒有寫清楚自由心證的權限多大 07/04 14:42
60F:→ badaseases: 當成板主已經出面要他收斂了卻還不聽勸~所以討論過後 07/04 14:42
61F:→ badaseases: 直接特例加重處理~站方給板主的權限本來就有水桶此項 07/04 14:42
62F:→ badaseases: 權利 07/04 14:42
63F:→ canandmap: 加重處理不代表可以「永久」水桶,得也不是「直接特例 07/04 14:43
64F:→ canandmap: 」,這誤解是不是有點太大了點? 07/04 14:43
65F:→ jaylj14: 只有推文並無公告我覺得不恰當啦,畢竟他不一定知道版主 07/04 14:44
66F:→ jaylj14: 是誰(這個推文警告我倒是沒看到,不知道出現在哪一篇裡 07/04 14:44
67F:→ jaylj14: 面) 07/04 14:44
68F:→ jaylj14: 但是如果有表明版主身分進行推文警告,那我覺得也算警告 07/04 14:44
69F:→ jaylj14: 了 07/04 14:44
70F:推 lantieheuser: 根本沒有警告這件事,既沒有判決,也沒有表意。 07/04 14:45
71F:→ lantieheuser: 只有我注意到了,板主正在商討。 07/04 14:45
72F:→ canandmap: 沒看到「警告」或「警告一次」之類的字眼 07/04 14:45
73F:→ canandmap: http://goo.gl/LKCz83 07/04 14:46
74F:→ lantieheuser: 而標注那時間點後,事實上 T 板友也沒有再發過任何 07/04 14:46
75F:→ lantieheuser: 文章。 07/04 14:46
76F:→ canandmap: http://i.imgur.com/9AZeLwr.png←我只看到這個 07/04 14:47
77F:→ lantieheuser: 總之,這是在硬凹啦。 07/04 14:47
78F:→ jaylj14: 而我覺得無論解釋版規b是"暫時水桶"以停戰,或是情節嚴 07/04 14:48
79F:→ jaylj14: 重"加重處理",都只是我們現在用原則來解讀,實際上這條 07/04 14:48
80F:→ jaylj14: 規定就跟我們法律一樣,留待自由心證的空間非常之大..... 07/04 14:48
81F:→ jaylj14: .... 07/04 14:48
82F:→ lantieheuser: 根本上,就是件遵循板規給他一次警告。還來就永久水 07/04 14:49
83F:→ canandmap: l大,我也注意到了,但還是有人說板主有推文提醒有警告 07/04 14:49
84F:→ lantieheuser: 桶可以處理的事情。硬凹板規來處理幹甚麼? 07/04 14:49
85F:→ lantieheuser: 怕桶不了他? 07/04 14:50
86F:→ canandmap: 那奇怪了,在哪裡我和l大居然沒看見? 07/04 14:50
87F:→ canandmap: @jaylj14:板規b根本不存在於DSLR板板規中,那是從組務 07/04 14:50
88F:→ canandmap: 板上拿來的 07/04 14:50
89F:→ jaylj14: 難怪我昨天細讀DSLR版規的時候並沒有看到這一項 07/04 14:52
90F:→ jaylj14: 如果要扯到這點的話,就又要看PTT核心管理人員到底給版主 07/04 14:52
91F:→ jaylj14: 們有多大的自治權了 07/04 14:52
92F:推 lantieheuser: 如果真的很想要板主專斷一切,你也可以說:本板無板 07/04 14:53
93F:→ lantieheuser: 規,板主說了算,有事請申訴。這樣也算是交代了用板 07/04 14:53
94F:→ jaylj14: 倒是PTT的權力結構是專制還是偏向民主,這我也不太了解就 07/04 14:53
95F:→ jaylj14: 是了 07/04 14:53
96F:→ canandmap: 要自由心證ok,但終身水桶顯然已牴觸這條原則b 07/04 14:53
97F:→ badaseases: 那個時間點後他有修改過文章~至於修改內容就未知 07/04 14:53
98F:→ lantieheuser: 的權利空間。你要作板規,又不遵守板規去裁判。 07/04 14:54
99F:→ lantieheuser: 這算哪門子的事?@@y 07/04 14:54
100F:→ canandmap: @jaylj14:看板內板規不得與組務板規定牴觸,組務板規定 07/04 14:54
101F:→ canandmap: 不得與站規牴觸,某人拿組務板規定來解釋更證明板主群 07/04 14:55
102F:→ canandmap: 不經警告直接「永久停止」在該板發表之權利是失當的 07/04 14:56
103F:→ jaylj14: @canandmap:那也只是一個原則,我所謂權力結構,是指今 07/04 14:57
104F:→ jaylj14: 天要個案討論的話,核心擁有最大解釋權,還是他必須依照 07/04 14:57
105F:→ jaylj14: 規定進行裁決,專制國家一樣有法條,只是個案討論時,核 07/04 14:57
106F:→ jaylj14: 心權力可以跨越法條特案處理 07/04 14:57
107F:推 canandmap: 組務板Sub_DigiTech規定: 07/04 15:00
108F:→ canandmap: 三、本小組組內板主應主動維持板面秩序 07/04 15:00
109F:→ canandmap: (1)本組組內板主應主動清除違規文章並遏止爭吵、人 07/04 15:00
110F:→ canandmap: 攻擊、惡意灌水等情事。 07/04 15:00
111F:→ canandmap: ^身 07/04 15:00
112F:→ canandmap: @jaylj14:是後者(必須依照規定進行裁決) 07/04 15:02
113F:→ canandmap: 而我們身處的國家並非專制,故不適用專制國家法條 07/04 15:03
114F:→ badaseases: 你列的那條後面還有這一句 若有特殊理由則由板主自行 07/04 15:06
115F:→ badaseases: 認定。此事板主要當成有特殊理由也並無不可~畢竟短時 07/04 15:06
116F:→ badaseases: 間內就有多篇多項違規 07/04 15:06
117F:推 lantieheuser: 如果沒有協議,PTT 最高管理可以專斷處理任何事情。 07/04 15:08
118F:推 canandmap: 不好意思,自行認定是站在「廣宣類文章原則禁止」的 07/04 15:08
119F:→ canandmap: 前提上 07/04 15:08
120F:→ lantieheuser: 至於分層授權那是 PTT 管理群的家務事。 07/04 15:09
121F:→ lantieheuser: 使用者和 PTT 間的任何使用糾紛,都是民事糾紛。 07/04 15:09
122F:推 canandmap: http://i.imgur.com/GUXe0u8.png 07/04 15:10
123F:→ lantieheuser: PTT 使用者條款中闡明:PTT 有權隨時終止服務不予 07/04 15:11
124F:→ lantieheuser: 賠償。 07/04 15:12
125F:→ lantieheuser: 所以這個問題很簡單:1.這次判決曲解且不符板規。 07/04 15:13
126F:→ lantieheuser: 2.PTT 站務,組務有無授權板主在違反板規下進行專斷 07/04 15:14
127F:→ lantieheuser: 處置。 07/04 15:15
128F:→ lantieheuser: 至於 PTT 這個使用公家資源的站,管理群有沒有權利 07/04 15:17
129F:→ lantieheuser: 和使用者簽訂民事合約,這是另外一個層面太遠的問題 07/04 15:18
130F:→ lantieheuser: 但是就一個現代、文明人的角度。你自己打臉自己的規 07/04 15:19
131F:→ lantieheuser: 則是很可笑的。古代皇帝自己出紕漏還得用罪己詔來維 07/04 15:20
132F:→ lantieheuser: 護法之尊嚴。一個堂堂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連遵重自己 07/04 15:20
133F:→ lantieheuser: 頒訂的板規都作不到,豈非貽笑大方? 07/04 15:21
134F:推 lantieheuser: 我再講直白一點:你今天只出警告 T 君都不見得會再 07/04 15:24
135F:→ lantieheuser: 來,再來你水桶他也不就分分秒秒的事。你有甚麼理由 07/04 15:25
136F:→ lantieheuser: 要打臉踐踏自己的板規只為了:給他一個好看? 07/04 15:26
137F:→ lantieheuser: 存著這種用心本身就十分可議。 07/04 15:27
138F:推 lantieheuser: 好像很怕現在不桶以後桶不到了似的。 07/04 15:29
139F:推 canandmap: 自由心證可不代表板主可以違反自己訂的規定自我主張 07/04 15:29
140F:→ lantieheuser: 我不只在說板主,也在說那些支持"特例給他一個教訓" 07/04 15:30
141F:→ lantieheuser: 的板友。想想你要一個有法可循的社會,還是一個凡事 07/04 15:31
142F:→ lantieheuser: 人曰可誅就直接讓他死的社會? 07/04 15:31
143F:→ lantieheuser: 我的意見就擺這,請君斟酌。 07/04 15:32
144F:推 canandmap: 組務的申訴,小組長也是看申訴之看板的板規來判定該 07/04 15:33
145F:→ canandmap: 申訴是否成立,成立的話就會要求板主配合申訴文之訴求 07/04 15:34
146F:→ canandmap: 進行改判。t君若是對此判決上訴至組務板,板主不一定 07/04 15:35
147F:→ canandmap: 會站得住腳,就算拿「特例」也無法完全解釋判決之合理 07/04 15:35
148F:→ canandmap: 性 07/04 15:36
149F:推 penny31029: 很明顯的版主的目的不是在"警告"而是在"永桶" 07/04 15:41
150F:→ penny31029: 所以才會連續發兩篇警告湊成永久水桶 07/04 15:41
151F:→ badaseases: 板主的看法應該是累計~而不是再犯~大概是覺得人身攻 07/04 15:58
152F:→ badaseases: 擊跟引戰短時間各累積2次情節重大吧~想要撤銷就要本 07/04 15:58
153F:→ badaseases: 人自己去申訴囉~還是他人也可以申訴不滿判決?或許反 07/04 15:58
154F:→ badaseases: 對板主這樣處理的人也可以提供一點意見~就是短時間內 07/04 15:58
155F:→ badaseases: 就連續得到4次警告該作何處分~若大家覺得都不錯或許 07/04 15:58
156F:→ badaseases: 板主改為此判決大家也能認同~畢竟板規本來就沒有詳細 07/04 15:58
157F:→ badaseases: 規定短時間多篇連續違反板規的罰則~ 07/04 15:58
158F:推 canandmap: http://i.imgur.com/pI8ShzU.png 07/04 16:01
159F:→ canandmap: 板主無法以他個人看法進行判決,這是在有板規的前提上 07/04 16:02
160F:→ canandmap: 這也不是撤銷的問題,而是判決援引板規的合理性 07/04 16:03
161F:推 canandmap: 累計還是由一次行為一次公告得來 07/04 16:06
162F:推 canandmap: #1NRD2wu5 07/04 16:08
163F:→ badaseases: 我不是要說符不符合板規與程序的問題~因為再明顯不過 07/04 16:14
164F:→ badaseases: 了~現在問題就是出在該板友人身攻擊跟引戰短時間各有 07/04 16:14
165F:→ badaseases: 兩篇違規~板規上並無規定短時間就連續違反的罰則~所 07/04 16:14
166F:→ badaseases: 以才會由板主群討論過後決定以永久水桶處理~本篇文章 07/04 16:14
167F:→ badaseases: 就有寫是累計~而且各2次~反對板主處理方法是一回事 07/04 16:15
168F:→ badaseases: ~或許你也可以建議實際的替代方案會更有建設性 07/04 16:15
169F:→ badaseases: 總不能因為各篇的時間間隔太短~所以4篇下來全都只是 07/04 16:15
170F:→ badaseases: 警告對吧 07/04 16:15
171F:推 lantieheuser: 首先:板主不是如你所述這樣判,他是引述和曲解了 07/04 16:18
172F:→ lantieheuser: 板規的意思行裁判。 07/04 16:18
173F:→ lantieheuser: 其次,短期內的頻繁違規要怎麼處理當然可以討論。 07/04 16:19
174F:→ lantieheuser: 也沒有必要急著套用在這次不是嗎? 07/04 16:19
175F:推 canandmap: 是2篇不是4篇,而且把再犯與累計搞混 07/04 16:19
176F:→ lantieheuser: 還是不讓他永久水桶會死人? 07/04 16:20
177F:→ canandmap: 你要說他再犯,那前面的警告一次公告文在哪? 07/04 16:20
178F:→ canandmap: 上兩篇的公告還是寫「終身水桶」 07/04 16:21
179F:→ lantieheuser: 至於短期內讓板主不及警告造成的問題,你要維持警告 07/04 16:21
180F:→ lantieheuser: 也可以,要水桶一週兩週也可以,甚至要明文多少時間 07/04 16:21
181F:→ lantieheuser: 內造成三次、四次檢舉成立,直接永久水桶也可以。 07/04 16:22
182F:推 canandmap: http://i.imgur.com/JMl04zF.png 07/04 16:23
183F:→ canandmap: http://i.imgur.com/SL23UvP.png 07/04 16:24
184F:→ lantieheuser: 這都可以是議題,甚至是板主自己決定,但事先言明的 07/04 16:24
185F:→ lantieheuser: 準則。 07/04 16:24
186F:→ canandmap: 除了修改後的公告文外,前面沒有任何t君的公告文 07/04 16:25
187F:→ badaseases: 人身攻擊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 07/04 16:26
188F:→ badaseases: 引戰警告一次 累計兩次 終身水桶 文字看起來是兩 07/04 16:26
189F:→ badaseases: 種各2次~我沒有說把再犯跟累計搞混~我是說因為板規 07/04 16:26
190F:→ badaseases: 沒規定連續的違規情節如何處罰~所以板主討論完是以累 07/04 16:26
191F:→ badaseases: 計違規的結論來另外處罰~會不會死人我不知道~但是我 07/04 16:26
192F:→ badaseases: 覺得你想辦法提供一個大家都能相對滿意的替代方案會更 07/04 16:26
193F:→ badaseases: 好~既然對判決有異議~就幫忙想想其它的判決方法吧 07/04 16:26
194F:推 lantieheuser: 但是你就是不該:哎呀,我當時沒想到,那現在拿這條 07/04 16:26
195F:→ lantieheuser: 來解釋一下就好了,反正累計兩次就是再犯...OK? 07/04 16:27
196F:→ lantieheuser: 你要討論,那已經是討論以後的事了。沒有人立法去追 07/04 16:28
197F:→ lantieheuser: 溯以前的事。噢~~~已經不知道要怎麼講了....XD 07/04 16:28
198F:推 canandmap: 板主就是依l大的論點處死t君,不是嗎? 07/04 16:28
199F:→ canandmap: 直接終身水桶,被抓包後馬上修文,然後再發另一篇公告 07/04 16:30
200F:→ canandmap: 說你看,我有說他再犯喔。 07/04 16:30
201F:→ canandmap: 原來不需要先追溯之前有沒有發公告警告他一次,先下手 07/04 16:32
202F:→ canandmap: 為強桶了他,然後再發另一篇公告說累計兩次 07/04 16:33
203F:→ badaseases: 所以你覺得該如何處理善後?提供一點你認可的意見給板 07/04 16:33
204F:推 lantieheuser: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可能,就是板主或當初訂板規的管理 07/04 16:33
205F:→ badaseases: 主吧 07/04 16:33
206F:→ lantieheuser: 中文不好,把兩犯表意成再犯。那你中文不好就要認, 07/04 16:34
207F:→ lantieheuser: 修好法以後再來執行。不要死不認錯硬凹。 07/04 16:34
208F:→ canandmap: 好啊,板主承認此做法有失公允,先公告暫時解桶並討論 07/04 16:34
209F:→ lantieheuser: 這次就根據板規警告啊?有甚麼不能處理? 07/04 16:35
210F:→ canandmap: 然後1.修訂板規,表明短時間發生引戰後的處置 07/04 16:35
211F:→ canandmap: 2.援引動員勘亂時期條款,並註明此為特例 07/04 16:36
212F:→ canandmap: 3.交由板友投票表決,除永久水桶外列出一週、一個月、 07/04 16:37
213F:→ canandmap: 半年、一年等水桶選項,待結果出來說再依結果處置 07/04 16:38
214F:→ canandmap: 4.照l大說法,合併執行為警告一次,並提醒不可再犯 07/04 16:38
215F:→ canandmap: 更正錯字:待結果出來「後」再依結果處置 07/04 16:40
216F:→ badaseases: 關於再犯這件事情我有個問題想請問~若是一個殺人犯3 07/04 16:40
217F:→ badaseases: 年前殺了一個人一直都沒被抓到~後來又再殺一個人被抓 07/04 16:40
218F:→ badaseases: 到了~也確定了第一次是他殺的~如果照字典來看應該不 07/04 16:40
219F:→ badaseases: 是再犯吧?因為沒有確定判決~但是事實上他的確是再次 07/04 16:40
220F:→ badaseases: 犯罪的 07/04 16:40
221F:→ canandmap: 你超速一次沒被抓到,第二次超速被抓到,警察會說你再 07/04 16:41
222F:→ canandmap: 犯嗎?當然會說你是第一次被抓。 07/04 16:41
223F:推 lantieheuser: 現實上有很多案件是一案追出數案,這種叫做一罪一罰 07/04 16:43
224F:→ lantieheuser: 合併執行。 07/04 16:43
225F:→ canandmap: 法律有「不溯及追往」這個觀念,第一次的殺人沒有證據 07/04 16:43
226F:→ badaseases: 第一次沒抓到似乎不能當例子 07/04 16:43
227F:→ canandmap: 沒有實際判決,如何定義「再犯」? 07/04 16:43
228F:→ lantieheuser: 所以會有幾百年的徒刑,合併執行 15 年這種事。 07/04 16:44
229F:→ badaseases: 這邊的情況應該是確認有犯而不是沒證據 07/04 16:45
230F:→ canandmap: 所謂證據,就是明確列出被告當時留下的種種痕跡 07/04 16:45
231F:→ lantieheuser: 所以此事最簡單的判決就是給數次警告,然後你可以規 07/04 16:46
232F:→ canandmap: 以本例而言,板主應要列出t君人身攻擊的當時回文與推文 07/04 16:46
233F:→ lantieheuser: 訂同時得到複數警告可以合併執行為水桶。 07/04 16:46
234F:→ canandmap: 引戰也是如此,證明他的確有做過此事才算 07/04 16:46
235F:→ canandmap: 然公告並沒有列出相關證據,僅由板主認定有違規而直接 07/04 16:47
236F:→ canandmap: 水桶,且引用之板規亦有不當 07/04 16:48
237F:→ canandmap: @lantieheuser:關於您的敘述,不知可否以比例原則來 07/04 16:50
238F:→ canandmap: 解釋? 07/04 16:50
239F:推 lantieheuser: 那部分?比例原則應該是在談母法承諾與子法目的衝突 07/04 16:56
240F:→ lantieheuser: 的調解。這裡討論的內容並沒有母法與子法衝突的問題 07/04 16:56
241F:推 canandmap: 一罪一罰合併執行那部分 07/04 16:57
242F:→ canandmap: ok,了解 07/04 16:57
243F:推 goodrain: 推ex大 深表同感.. 那推文整串都有引戰的問題= = 07/04 17:06
244F:推 lantieheuser: 合併執行是因為:單一犯行若非無矯正之可能,則其未 07/04 17:11
245F:→ lantieheuser: 受矯正前之所有犯行不可謂之難以矯正。而分開執行會 07/04 17:12
246F:→ lantieheuser: 讓刑罰的結果失去其矯正的意義 (過重)。所以會在單 07/04 17:13
247F:→ lantieheuser: 一犯行的刑責和總刑責間,求一個平衡點。通常是單一 07/04 17:13
248F:→ lantieheuser: 犯行的刑責再往上加個幾成。至於無矯正可能者,你也 07/04 17:13
249F:→ lantieheuser: 不可能槍斃他 100 次,現實上你也只能執行一次死刑 07/04 17:14
250F:推 canandmap: 感謝說明~ 07/04 17:15
251F:→ lantieheuser: 至於比例原則是:板主管板可以警告,可以劣退,限期 07/04 17:15
252F:→ lantieheuser: 水桶和永久水桶。你訂立板規時,理當以達到板務和諧 07/04 17:16
253F:→ lantieheuser: 又最小侵害板友討論權利為原則。動不動就永久水桶這 07/04 17:17
254F:→ lantieheuser: 種,如果就公法來看,當然都是不合比例的。不過私法 07/04 17:17
255F:→ lantieheuser: 內規,也就沒那麼多講究了。 07/04 17:17
256F:→ canandmap: 記得站規有說轄下相關規定不得牴觸中華民國法律 07/04 17:19
257F:推 lantieheuser: 這種是不可能違反法律的。水桶又不能限制、強制任何 07/04 17:28
258F:→ lantieheuser: 使用者的合法權利。 07/04 17:28
259F:→ lantieheuser: 除非你訂條板規諸如:每天都要虐待一條狗提供照片 07/04 17:29
260F:→ lantieheuser: 才準發言。或二手買賣板可以買藥妝之類的。否則水桶 07/04 17:29
261F:→ lantieheuser: 這種事,就只是服務能否限制和終止的民事糾紛而以。 07/04 17:30
262F:推 canandmap: I see. 07/04 17:34
263F:推 ReDmango: 其實根本就符合鬧板劣退及永久水桶,整個版上到處都是他 07/04 18:31
264F:→ ReDmango: 的文 07/04 18:31
265F:推 kblover: 程序是不符合的 07/04 18:49
266F:推 hans7192: 我有回黑卡那篇文 他根本是選擇性回文引戰明顯 07/04 18:57
267F:→ hans7192: 可是版主並沒有公告警告一次或水桶多久的處分 07/04 18:58
268F:→ hans7192: 才讓他發閃燈文繼續戰 閃燈我不懂就沒參與了 07/04 18:59
269F:→ hans7192: 真心覺得直接終身水桶是有點嚴重 07/04 19:00
270F:推 lovemost: 這樣的處理才是正確的,若他以後仍然保持那樣語氣和態度 07/04 20:25
271F:→ lovemost: 被桶就是自找的,合程序規定 07/04 20:25
272F:推 lantieheuser: 應該弄錯了。板主還是要桶,只是拆成兩篇公告,然後 07/04 20:40
273F:→ lantieheuser: 把再犯解釋成累計兩篇。 07/04 20:41
274F:→ tr1111: 想問一下,我記得之前同人不同帳號有差不多的原因水桶過了 07/04 23:42
275F:→ tr1111: 現在在被桶一次應該算再犯了吧?還是只看ID? 07/04 23:43
276F:→ masa200292: 分身帳號即同本尊帳號 但要送帳號部認定 07/04 23:44
277F:→ masa200292: 帳務部是以IP位置做認定 板主不可以自行認定 07/04 23:45
278F:→ masa200292: 其實有PLUGIN可以直接查一目了然 07/04 23:49
279F:→ tr1111: 記得跟powerslide是同個帳號?而且不只一個… 07/04 23:55
280F:→ masa200292: 確實很多個..要送帳號部處理 板主不能認定新站規 07/05 00:00
281F:→ tr1111: https://goo.gl/lL7O9j 都自己承認了…… 07/05 00:01
282F:→ infoto: 超好認的啦,你只要逼他秀身家,他就會自己表列得獎事蹟 07/05 18:14
283F:→ infoto: 而且絕對不會遺漏任何一個獎項喔 07/05 18:14
284F:→ infoto: 建議版主只要看到這種秀身家的就直接水桶,保證命中 07/05 18:16
285F:→ masa200292: 樓上 不能這樣啦 這樣我出門要帶非自殺聲明書 07/05 18:21
286F:推 loveadu: 再犯就怎樣怎樣,目的是防止他犯同樣錯誤,並給他一次機 07/05 20:00
287F:→ loveadu: 會? 07/05 20:00
lantieheuser:轉錄至看板 Sub_DigiTech 07/0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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