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tracize (buco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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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邱太三
時間Fri Apr 5 14:22:38 2019
曹長青:邱太三的三大問題
邱太三出了問題,檢方的調查報告已經出來。法界認為這種「口頭陳情」處理模式用「關
說」來形容並不過分。邱太三出問題,不意外。他本身就是問題。他當兩年法務部長,給
人留下兩大印象:
1,打壓陳水扁前總統基本人權。限制陳水扁的行動,規定「五不」:不能進入活動會場
,不許上台,不許演講,不談政治,不接受媒體採訪。陳水扁的案子是政治案,違背程序
正義、證據第一、無罪推定這三大法治原則。邱太三對這些原則都知道,但他還是要打壓
。邱太三在美國進修過,在哈佛時,我到那裡的台灣同鄉會演講,他也來現場,一交談,
就感覺他不是那種堅持原則的人。對待陳水扁的案子,就看出邱太三這個人既不堅持原則
,也沒有法治理念,整個一個政客。
2,對待媒體批評和監督,更是打壓。對待《法治時報》總編黃越宏和三立政論節目主持
人廖筱君,威脅提告。最後柿子撿軟的,欺負黃越宏。刑事控告譭謗,去年九月被台北地
方法院判黃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今年一月,台北地院民事庭做出
審判,要求黃賠償邱80萬新台幣,還要在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廣告。當然這個案子現還在上
訴。
黃越宏因拿到一些資料,提出邱太三替妻子關說,拿到一個位置。如果邱認為不是真實,
開個記者會,或者發個聲明稿,做出澄清就可以了。這樣提告,等於封嘴,導致媒體和記
者再也不敢監督批評邱太三。當時我評論,邱如果提告,也應該辭去法務部長,否則那個
法官怎麼判,你是檢察官、法官的頂頭上司——法務部長。公眾人物,政府官員,難道就
應該被誹謗嗎?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就制定了著名的三原則,就是限制官員
和公眾人物輕易打贏譭謗官司,從而保持媒體的第四權,保持監督官員的權利。不要被封
嘴。
3,邱太三如果不喜歡政治廚房,就不要到官場上來;來了,就要習慣被監督,被批評,
被制約。動不動就用司法官司來壓制批評,用高額罰款和賠償來封嘴,那是國民黨習慣的
做法,不是民主國家官員應有的水準。從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來看,根本沒有重視美國的
三原則(全世界主要民主國家都在實行這種三原則,1997年台灣法院在審理國民黨投資管
理委員會主委劉泰英狀告《亞洲周刊》記者誹謗案時,就曾引用過,判劉泰英敗訴)。
另外一個問題,誰重用了邱太三,是蔡英文。蔡就職演說承諾“司法改革,轉型正義”獲
最多掌聲,但都沒有大成果。司法改革的三大項目:陪審制,法官檢察官選舉,重大案件
電視直播,都沒做!轉型正義報告,至今三年了都沒有拿出來。促進轉型委員會的副主委
等,竟還愚蠢傲慢地自比東廠西廠,嚴重損害促轉會形象。
由此可見,蔡英文都用些什麼人!邱太三就是一個例子,用人不當。尤其綠營完全執政了
,蔡英文卻大量重用國民黨人。這個問題不解決,綠營沒有前景。所以這場黨內初選,才
被這麼重視,很多民進黨支持者希望更優秀的人出來代表民進黨,才可能有2020大選的勝
利。
https://youtu.be/RrKHP6lC7aE?t=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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